女职工孕期惨遭开除,《劳动法》成摆设?肮脏的资本从不体恤人命
女职工孕期惨遭开除,《劳动法》成摆设?肮脏的资本从不体恤人命
红色青年白依依
#女性权益
女性职场歧视普遍存在,如今更是愈演愈烈,乃至明目张胆,除了呼吁男女平等,消除歧视,更应该通过监察部门的严格监管处罚保障女性的一系列权益。
众所周知,女性在职场上打拼属实不易,面试时被询问是否已婚,是否生育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HR替企业问这些问题就是想尽可能规避用人风险,已婚已育最好,已婚暂不孕次之,未婚单身随其后,在以利益至上的企业中,考虑的只有员工的投入产出比,再多一丁点的风险都不想要。
就拿今日热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遭开除#这件事来说,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
这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制度,可到了北大青鸟职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里就变成了该女职工旷工辞退。实际上,该女职工怀孕后就告知公司自己因做卵巢囊肿的手术需请假一周,术后也需休养。
企业这分明是借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即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而故意辞退孕期女职工,妄图打着《劳动法》的擦边球掩盖自己违法的事实!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于是乎,企业便堂而皇之地以《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为由辞退女职工,可关键是分明是女职工有正当理由并告知公司在先,而公司却不予通过并认定其严重违反制度在后,这就是一种逼走怀孕女职工的手段!
据某网友所知还不止一家企业这样做,这甚至都被当做默认潜规则来执行,如果有哪个员工胆敢状告公司还会被其他HR拉黑,难以在行业内立足。
如果真是如此,那我们不得不说一句:女性在职场也太难了!
招人,优先考虑男性,女性就会被问有没有男朋友?未来三年是否打算结婚?生孩子了吗?什么时候生?甚至还有公司让人去医院开证明。
不少公司嘴上说着男女都招,可实际行动却早已是偏见连连。
等女性到达生育年龄,却又面临着被辞退或丢失晋升渠道的风险,那么还有谁敢生孩子?
女性职场歧视无处不在,于是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晚生孩子,不生孩子,生育率下跌也就成了必然。
如今的女性职工已然卑微到如此境地,连生育都成了天大的错。那么,请问建议女性产假休3-6年的委员又拿什么措施来保障女性职工“敢”去拥有这样的超长产假?
在法律面前,这些企业早已成为睁眼瞎,《劳动法》或已成为他们寻找漏洞盘剥员工的工具。
直接降薪或辞退都是低级手段,那些用多种手段故意刁难孕妇,如安排长期出差项目,调岗,调工作地,边缘化;领导HR轮番约谈劝退;更恶劣的还有通过在办公区吸烟逼孕妇走的……种种伎俩成了企业竞相模仿的高级手段。
该事件中的女职工只是众多被逼迫的女性之一,她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成功了(她本人原本也不抱多大希望),可背后还有无数被迫离职的女性,她们的生育权谁来保障?
说一千道一万,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员工的维*权成本太高,深谙“胳膊拧不过大腿”的人们选择沉默与放弃,只有少数人敢于站出来,而她所承担的代价却是极高的。
当生育成为过错,我们就该明白,资本的逐利性有多疯狂,正如某网友所说:
在资本家的眼睛里,只有至上的利益,哪怕这利益是肮脏的,非法的。从不体恤人命,从不怜惜国情,资本家心里只有一个字:贪。
——恋初冬寒
如果我们不实实在在解决女性在生育面前的重重困难,严格按照《劳动法》定期监察企业,畅通怀孕女性职工维护权益的渠道;
严格保障孕期女性的经济来源,给予生育津贴,那么就算把法定结婚年龄降得再低,把二胎三胎政策放得再开,也难以促进生育率的提高。
生娃无错,资本有罪!早日打击,劳工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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