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界关于对昆山中荣工厂爆炸案的呼吁信
2014年8月2日早上7点,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时有打卡上班的员工261名,其中75人在爆炸事故中死亡,而另外还有185名伤者还在抢救之中生死未卜。近年来中国的工厂爆炸事故频发,纵观这些爆炸事故,我们发现: 1、这些爆炸事故多发生在抛光等与粉尘相关的行业; 2、这些事故比较集中发生在私企或港台企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难发现,相关法律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量刑太低,对安全监管失职的政府部门少有追究,而且相关的民事赔偿数额也非常低,资方对于安全事故中死伤者的赔偿额度通常只有十几万甚至几万元。过度宽松的量刑和处罚无法对相关责任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和警戒,其恶果则是安全生产被轻视或者忽略,工人的生命和安全长期遭受巨大威胁。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抛光工厂工作条件非常恶劣和危险:整个厂房充斥着高浓度的粉尘,而高浓度金属粉尘不仅有爆炸的危险,而且极易致使工人患上尘肺病。中荣的工人痛苦地喊出:“我们要么死于粉尘爆炸,要么死于尘肺。”“白天是人进去,晚上是鬼出来。” 75名工人已逝,185名伤者仍在痛苦中煎熬。痛定思痛,为了正在从事着各种各样高强度、高危险工作的2.69亿农民工的劳动和生命权利,我们呼吁:
1、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加强监管,禁止引进那些在在生产中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和危险且未有相应防范措施的行业和企业。对于已经引进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并依法执行监督职责,
2、相法律机构应重新制定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同时提高民事赔偿的标准,以形成足够的压力并起到惩戒作用。建议将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不到位,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对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和监管失责者依法惩处。
3、推进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的建立,让工人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企业工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入厂的职工说明该工作会产生的职业危害,以及对如何进行防范和保护生命安全进行培训。对生产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真正从工人的切身利益出发,让每一名工人对自己的劳动过程有知情权、表达权和管理权。建立抛光行业工会,以整个行业工人的团结对其用工状况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保护行业内每个工人的生命安全。
4、相关部门每年定期排查与粉尘相关的行业,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排查报告,提高公众和工人的权利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制定对抛光行业安全管理的细则,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伤、职业病处理等一系列进行具体的规定,从细节入手杜绝抛光行业相应事件的再次发生。
面对中国工人一次又一次的惨剧,我们强烈呼吁政府承担起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治理和监管责任,同时让工人直接参与劳动安全管理和监督。我们认为,以低人权优势和工人生命健康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必须改变。我们相信,真正的群众路线,就是让工人拥有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就是保证工人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底线!
联署:
沈 原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郭于华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卢晖临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潘 毅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教授
邱林川 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苏熠慧 上海财经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郭伟和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郑广怀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任 焰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黄 岩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亓 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路 军 山东财经大学副教授
许 怡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
贾文娟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博士后
孟 泉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博士后
范璐璐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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