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中国好声音收取“转腚费”,涉嫌什么犯罪?
周末,下午上网找找好玩的东西。股市惨不忍睹,对这帮尸位素餐的官老爷已失去批评的激情;足球更是无话可说,好在当下足球界反腐败还是有滋有味、生龙活虎,此点要表扬,可圈可点,但一笔带过即可;那就娱乐圈走一走。
说到娱乐圈,不得不说中国好声音,今天中国好声音爆发了绝对牛逼的新闻:
浙江卫视:“鉴于对观众和网友反映的《中国好声音》节目的问题正在调查之中,该节目暂停播出。”
本来我对中国好声音的这波舆情没怎么关注,因为我很少看电视,中国好声音还是N年前看了几次,只记得一个镜头,就是导师时不时转屁股,今天在网上看到网友提到“转腚费”,我好像才恍然大悟的样子。
顾名思义,转腚费就是导师转身表示支持选手而收取选手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入导师腰包,这铁腚涉嫌犯罪。因为这钱肮脏。
转腚费如果属实,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有句歌词:“未曾开言先转腚”,那就真的是意有所指,意犹未尽了。
著名学者司马南今天发声:“转腚费”涉嫌犯罪……但他没说涉嫌啥罪名,八成他也说不出啥罪名。
我看到网上有人评论转腚费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该两类罪名有很大的威胁成分在里面,且这种威胁让选手不得不交转腚费,中国好声音的转腚我认为很难达到此种严重威胁的地步,更多的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现象。说得难听点,很多人想“挨”打、想交转腚费还没机会呢。所以笔者认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对转腚费是不适用的。
关于转腚费,笔者更倾向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倘若导师利用职务便利(权力),收取财物,高度吻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按照网传的几十万数额,立案不是问题。
同时要说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即使选手真的凭实力让导师转腚,但导师收取转腚费的,仍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评论的转腚费必须是收入个人腰包或者团团伙伙瓜分最终进个人腰包的情形。
更需说明的是转腚费目前仅仅是网传,并非官方正式的发声说明,笔者非常希望转腚费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传闻。如果转腚费不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那友情恳请浙江的有关部门踏踏实实查处、严肃认真追究收转腚费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转腚费纯粹系造谣,网上信息非常好查,理直气壮追究造谣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好声音的这波舆情非常诡异,网民关切度之高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希望有关部门不负众望,好好调查,坚决把“转腚费”之类的网传信息查清楚,决不能让公信力再次受损了。。。
足球要反腐,医药要反腐,娱乐圈同样要反腐,一样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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