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河:5年前就有政协委员提案呼吁立法惩治,精日汉奸为何还屡禁不止?
一、对“精日”说不!外交部长曾怒斥精日为败类
2018年3月8日,外交部部长王毅结束记者会正准备起身离场时,处在前排的一众记者蜂拥而上,都想争取到“额外”的提问机会。王毅十分礼貌地聆听大家的提问,当一位记者高声喊出“对近来‘精日’分子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您怎么看”的问题后,王毅的脸色顿时沉了下来,一边挥手一边怒斥道“中国人的败类”。
“精日”即“精神日本人”的简称,是指那些在精神上已经把自己视同为日本人的人群,在“精日”分子中,一些极端崇日者甚至以自己是中国人为耻。事情起因于近年来一些“精日”分子的恶行不断挑衅国人情感底线,引发全民共愤:一男子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录制视频寻衅滋事,后被南京警方行政拘留8日;另外,两名男子身着仿制日本二战军服在南京抗战遗址前拍照,后被行政拘留15天。
二、全国政协委员曾提案要求立法惩治
2018年两会期间,来自文艺界第26组的38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将提案以及联合签名表郑重地交给了提案组,签名中有张凯丽、郑晓龙、张光北、成龙、吕章申、范迪安、吕逸涛等来自各领域的文艺界知名人士。
3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
“人有人格,国有国格。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权,国家也同样拥有国格权,民族同样拥有民族尊严权。”贺云翱如是说。
全国政协委员贺云翱
据了解,这份提案指出,国家对于侮辱国旗、国徽及歪曲国歌这些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的行为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制裁,但是“对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的其它犯罪行为,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武士道精神的相关行为方式,或者公开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等,包括以文字、图片、语言、说唱、照片、影视、肢体语言等各种方式和手段,应当如何立法予以惩治?目前看还缺少确切而充分的法律根据。”
提案建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规定对侮辱、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并制定《刑法修正案》,将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或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
贺云翱表示,如此构成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中华民族尊严的严格法律保护体系,以便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格、中华民族的尊严,更为有效地打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张凯丽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说:“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民的血泪史。怎么能够这样随意地践踏这种感情?我们应该鞭挞这种行为,这是可耻的、可笑的、也是可恨的!”
著名演员、全国政协委员张凯丽
全国政协委员郑晓龙表示支持通过法律惩处这种行为,他同时说道:“作为文艺界委员,我们也得反思一些抗战剧把抗战展现为一种儿戏、游戏,消解了严肃性,令人担忧。我们应该从人性的角度、从民族的角度,更深入地挖掘和创作抗日题材。”
贺云翱表示,“对于‘精日寇’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寻衅滋事’,我们需要法律层面的鉴定及处罚方式,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形成正常的文化氛围。”
贺云翱特别强调,这份提案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意在廓清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他反对在互联网上“以暴制暴”,他说:“要理性看待问题,而不是要对犯了错误的具体的人抓着不放。这种违反了是非观和价值观的现象,应该要在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作为政协委员,我首先是一个公民。作为政协委员,我应该反映人民的要求,反映人民的心声。而且,这不仅仅是我,我们文艺26组几乎所有委员,大家都异口同声地说,‘我支持’!”递交完提案后,贺云翱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说:“这,是一种责任。”
与此同时,江苏代表团尤其是南京的多位代表也在持续关注“精日”事件。代表们正在就立法严惩“精日”分子的依据和可行性做严谨而周密的准备,相关议案已在草拟中。
201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在小组审议发言时即严肃地指出,对“精日”分子违法滋事、罔顾民族感情、无视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特别是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亲属感情的无耻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
“必须要在法律上给类似行为划出红线。”龙翔代表表示,尽管几起类似事件的当事人都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屡罚屡犯,说明了惩处太轻,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建议完善对此类相关问题的处置立法,为此类事件划明法律红线。
同样持续关注“精日”事件的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熊思东也严厉谴责此类行径。他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族情感和精神底线不容挑战,不过,光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是不够的,重点还是应该从法律层面,通过手段,让这部分人群不敢妄为,否则一定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学者呼吁:“精日”是反人类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洪明博士说,有部分“精日派”年轻人通过媚日心态来宣泄对国家、对民族的不满,或者把国家不好的方面放大,其心理和价值观都出现了问题。
“我们应当铭记历史,珍视和平,用正确的历史观引导青少年。”洪明说,“过去,学生学历史是为了考试,并不是从中学会反思。理科生不用考历史,于是就不学历史。如今,我们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尤其是中国近现代史教育。引导青少年认识近代史,认识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深重灾难。”洪明补充道。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青少年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学坤表示,“精日”与“哈日”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是一种崇尚文化的现象,而前者的行为反映了军国主义思想的复辟和抬头。军国主义是反人类的,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精日”行为是反人类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四、立法从严惩治“精日”,法律界人士有话说
2018年3月7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现代快报联合举办《推进杜绝“精日”行为立法及提起公益诉讼座谈会》。多位法律界人士、抗战纪念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参加座谈会,就“精日”现象产生原因、推进严惩“精日”行为立法以及在现有条件下对“精日”分子提起诉讼等问题展开研讨。
研讨会现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认为:从本质上来说,“精日”人群的言论和行为是对自身文化的否定和摒弃。第一,建议从学校和社会两个层面加强青少年史观教育,多年来,纪念馆在充分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的基础上,把对青少年的历史教育作为社会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要警惕日本动漫文化中负面因素对中国青少年信仰及价值取向的影响。第三,应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从法律层面对“精日”群体的恶劣行径进行处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没有相应规定。建议给现有刑法“打补丁”,进行扩充,可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四、五、六四个条款中,分别增加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和民族仇恨的表述,例如修改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和民族仇恨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认为:当年参与紫金山战斗的抗战老兵健在,穿侵华日军仿制军装在紫金山碉堡留影行为显然是对老兵当年抗日事迹的否定。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和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大联盟”(简称“维真大联盟”)将以南京保卫战抗战老兵人格受侮辱为名,向两青年提起公益诉讼。
维真大联盟成员谈臻认为:全国各地“精日”行为频频发生,这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体,成员将穿侵华日军仿制军装、行政拘留、引起舆论谴责等作为炫耀资本,这种恶劣行为若得不到法律制裁则会继续蔓延下去。相关部门应顺藤摸瓜,将该团体“连锅端”。德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赞同纳粹暴行、否认纳粹罪行将被判处3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多个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措施。目前中国对此类案件的立法仍处于摸索阶段,可从国外法律中吸取经验。
维真大联盟成员吴明秀认为: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抗战遗址是国家尊严的象征,“精日”青年在抗战遗址留影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华民族尊严和国格,建议遵循这一立法体系,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将侮辱国格、侮辱中华民族尊严罪写入刑法。目前已将提案递交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烈认为:南京可运用地方立法权,研究出台南京关于此类事件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一来可以保护民族感情,二来为逐步推动国家立法打下基础。比如出台“宣扬法西斯主义、侮辱历史特殊死难者违法处罚”,在抗战遗址、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禁止穿侵华日军仿制军服、禁止拍挑衅视频等。
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馆长吴先斌认为:不仅要在校园中教授历史知识,还要鼓励青少年进行大量社会实践活动,将校园教育活动转变为历史社会实践活动。建议组织一些能“走心”的历史社会实践,而不是传统刻板的知识灌输。同时,要防备不良外来文化侵蚀,对外来文化要有所甄别,明令禁止带有色情、暴力、军国主义色彩的东西。
五、对标欧洲法律,法西斯余孽应判几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共和国制定了《禁止纳粹党法》。该法第三h条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条予以惩罚。”即:“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为人之活动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1989年,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去奥地利发表两场演说,为德国纳粹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开脱。他宣称,“二战”期间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的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大卫·欧文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奥地利警方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他逃脱了。2005年11月,大卫•欧文再次去奥地利演说,一入境就被奥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奥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纳粹党法》的规定,对大卫·欧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受到欧美各国人民和政府的欢迎和支持,连英国政府也没有提出异议。
与这些替德国法西斯翻案的学术言论相比,精日群体侮辱中华民族、替日本法西斯翻案鼓吹的系列言论、帖文及行动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文登四精日暴力袭击爱国学生事件到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穿日本军服膜拜日本皇军、用行动替日本法西斯军队侵华罪行翻案的事件,再到夏日祭游行活动和在寺庙供奉日本战犯长生牌等行为,都证明中国的精日群体不仅在思想和言论上比欧洲新纳粹更加恶毒,他们想尽一切办法、绞尽一切脑汁在印刷品、互联网等媒体及展览等公共场合,极力美化日本法西斯种族屠杀罪行及其他反共反华反人类罪行。
对标欧洲的法律,这些人在欧洲至少应“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而那些行为特别出格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事实上,精日分子早就已经不满足于在言论层面挑衅法律和民族的底线了,他们在日本情报机构和资本的有计划地系统组织下,事实层面形成了极端仇共辱华的反动政治组织和街头冲锋队,事实上不仅正在用各种行动颠覆国家政权,而且在鼓动鼓吹对中华民族进行种族灭绝。
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说精日及其核心组织者,不构成颠覆国家罪,那么就没有人够的上这一罪名的了。事实上,在所有非法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思潮中,精日及其核心组织者是最恶毒的、危害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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