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3.21化爆”带给我们的执法思考
“3.21化爆”带给我们的执法思考
孙锡良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响水县家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据媒体介绍,现已造成64人死亡,几十人危重,数百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几公里范围内的居民房损失都相当严重。
悲剧事件发生以后,除了悼念逝去的同胞,剩下的也就只能按过去的处理程序往下走。厂房抹平了,媒体很快也将平静,只有人心始终难平。
透过已披露的信息看,该企业违规违法是常态,董事长是习惯性犯罪,曾有多项罪名,法院也判了,可没有去服罪,缓刑了。然而,这都未能让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因为它是地方税源大户。
单从安全监管角度看,我们还很难讲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到底有多少失职之处,它曾经就给该企业戴着“十三项安全隐患”的帽子。这么多隐患,是谁拍板让企业带病运转的?可以推测一下,为了经济数据,尽管有多重隐患,该企业还是带着任务拼尽了全力,直到炸成一片废墟。
在安全问题上,本来,我并不想单单指责私企,因为国企同样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是重大安全事故。这一次,我为何要特别提到私企的安全问题?因为正有一种不恰当的逻辑在主导相当大一部分人的错误思维,它已经转化为资本经济的共识。
去年,为了鼓励私企,在融资方面给予了特别支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后来,似乎走得有点过,在法律层面也给予了私企重大的豁免权,“一般违法不究”成为给私企创造良好经营环境的一个保证。到了2019年初,法律部门又有多次表态,对私营企业,一般违法情况下,不允许随便抓人,不允许查封企业。对国企,并没有讲过“一般违法不究”,因而我这次就不会拿国企说事,并非国企没有毛病。
从爆炸事故暴露的问题看,“一般违法不究”可能早就在某个范围内变为不成文规范,否则,很难解释这家企业在检查出如此多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还能正常生产。
我还要再重复一问次:“一般违法”是什么意思?如何界定?抓不抓人,封不封厂,有没有严格的标准?如果没有严格的标准,地方执法单位如何有效执行给予私人企业的宽松政策?没有执行好宽松政策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有重大死亡事件发生,你没抓人没封厂,要承担重责。如果没有死人伤人,你抓人封厂,可能还是要负责,因为你影响了私营企业的营商环境。怎么办?下面拿什么特别明确的标准执法?明知有十三条安全隐患,地方仍然不关停企业,是不是在执行“一般违法不究”的规定?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再抓人,已经晚了。
2017年到2018年,为了改善环境、去产能,保安全,去杠杆,曾经对部分企业进行一刀切关停,引来了“歧视民营企业”的强大反对浪潮,部分官员不得不高呼,坚决不能搞一刀切。但是,不允许搞一刀切,又没有给出如何科学切的标准方案。结果,下面仍然很难把握切法。这把刀,到底要切谁?切多深?都靠下面凭感觉操作,不出事故可能吗?在安全问题上,我感觉还是要一刀切,你手一软,就是几十甚至几百条人命,没切断企业生命,就切断了人命。
本人有个感觉:法律的形变过大了,要硬,硬得吓人,一遇反对声,又软得吓人,法律的刚性在资本的刚性面前就变得失去了本来属性。再举个例子,几年前,为了让教师安心教学科研,要求高校老师退出公司经营,不允许在外兼职。这触动了不少人利益,反对意见成山。结果呢?彻底反转,新规定来了,不但允许在校外办公司,而且是鼓励拿知识产权搞产业化,说是尊重创新。正讲有道理,反讲又有道理,让人难以适应。
今后怎么办?除了处置好灾难以外,是不是还要检讨一下法律的执行原则?
“一般违法不究”的原则适用于私企,那这个“一般违法”是不是就只适用于普通百姓了?安全监管中也有一般违法,但就是这个“一般违法”,同样可以触发重大安全事故,并不是讲只有重大违法才引起安全事故,你不究一般违法,它就可能导致重大伤亡。
本人反复呼吁:尊重私企,是尊重它们在合法框架内的正常经营,千万不要有违法豁免的条款,法律如果只对资本行豁免权,任何法律监管都可能失效,灾难就潜藏在“豁免”之中。法律公平了,它才有尊严,法律偏心了,它就是员外。
法律,不是橡皮筋,不能随便拉拉扯扯,不死人,是一般违法,死了人,就是严重违法。经济要发展,但任何性质的企业都不能脱离法制轨道。未来,事故可能还难以避免,但法律的严肃性需要立即生效,再纵容某些企业,就不是天灾,而是法祸。
写于2019年3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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