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的7场官司
范冰冰的7场官司
政事儿
9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与范冰冰有关的6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这6份判决书分别是:范冰冰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以及与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纠纷。
6份判决书中,范冰冰均为原告。
范冰冰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范冰冰提出:范冰冰曾主演《还珠格格》、《我不是潘金莲》、《武媚娘传奇》等影视作品。曾荣获“东京国际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配角”等奖项,其肖像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范冰冰发现金泰恒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范冰冰照片作为营利性文章的配图,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权。
范冰冰要求:金泰恒业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范冰冰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范冰冰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金泰恒业公司向范冰冰赔偿经济损失35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金泰恒业公司承担维权成本3000元。
法院判决:“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范冰冰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60000元;赔偿范冰冰维权必要支出1090元。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冰冰与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一审判决书显示:范冰冰发现仙德瑞拉门诊部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擅自使用范冰冰肖像图片作为整形美容广告的商业宣传配图,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范冰冰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维护个人积极正面的健康形象,仙德瑞拉门诊部使用范冰冰肖像的位置及涉嫌侵权内容,极易使公众产生误解,使其评价降低,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
范冰冰同样要求,仙德瑞拉门诊部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范冰冰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仙德瑞拉门诊部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3000元。
法院判决: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否则将依范冰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12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1490元,合计121490元。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其他4份判决书也显示,范冰冰分别因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各自的微信公号、微博等平台,使用了其照片,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提起诉讼。
范冰冰也分别要求,上述四家单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中山樱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3000元;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维权成本1万元;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承担维权成本3000元;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也分别判决,上述四家单位在曾使用过范冰冰照片的微信公号等平台,登载致歉声明,否则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
同时,法院判决,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7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1200元,合计71200元;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35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70000元,维权必要支出1600元;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60000元。
另外,9月10日还公开了范冰冰与北京宜健三业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范冰冰同样因为北京宜健三业医院有限公司在微信公号中使用了其11幅肖像,宣传销售自己的美容服务项目,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宜健三业医院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维权成本费3000元,共计323 000元。
法院判决:北京宜健三业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否则将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100 000元。驳回了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分别称,判决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另外,同在9月20日发布的《李晨与河源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范冰冰。
原告李晨,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河源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河源9雅居乐花园”中发布标题为《冰冰有李,我们有你》的文章,擅自使用原告2幅肖像(其中1张系与范冰冰的合影)宣传销售其房产项目,文章中有明确的宣传标语、房产介绍等详细信息,系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进行产品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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