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现象思辨:北大教授贺卫方反对立法保护英雄名誉,他声称死人没有名誉权,因此无须保护
公知现象思辨:北大教授贺卫方反对立法保护英雄名誉,他声称死人没有名誉权,因此无须保护
吴鹏飞
列位看官,今天我们要批驳北大的教授贺卫方先生。贺先生同样具有公知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为了表达他们的政治主张,利用自己在学术上的某种优势地位,信口开河,故意唬人,抛出一些离奇古怪的观点,这些观点之荒唐,甚至毫无学术背景的普通人,都知道属于胡扯淡。
三年来,我一直就呼吁立法保护国家英雄的名誉。我如果不是第一个,至少也是最早做此想的人之一。这几年,我对反腐、法治、党建、教育、香港、台湾等一系列国政问题,发表了很多建议性质的文章。曾经有很多读者为我抱憾,认为老吴空有这么多的大胆建议,可惜不能上达天听。我并不气馁和高估自己,仍坚持写。慢慢地,我发现很多建议正在引起高层共鸣。
关于立法保护英雄名誉权一事,非常兴奋,我的观点一直是:其一,英雄名誉权一定要立法保护;其二,损毁英雄名誉应当列为公诉案件,也就是英雄没有亲属起诉侵犯英雄名誉者时,国家应该有指定机构代为起诉;其三,对损害英雄名誉的恶性案件,违法者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我还多次呼吁设立汉奸罪或者制定“反军国主义法”,对为日本侵略者和侵略战争张目的人,要严刑处罚。
这些呼吁,一直受到大小公知的反对和嘲笑。但是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的“烈士保护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说是完全满足了我的以上心愿。该法明确了侵害英烈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惩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行为;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这是一部字里行间饱含着广大人民对英雄烈士深切尊崇和缅怀的法律。犹如一部宣言,向全社会播撒崇敬英烈、学习英烈的强大正能量。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说:“英烈保护法实施后,将为有效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等各种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广大民众内心形成法律预警认知和后果认知,推动营造‘保护英烈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说:“根据法律,网络运营者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可对侵犯英烈名誉的行为视而不见、坐视不管、消极无为甚至暗中纵容。”
熊文钊说:“法律明确,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侵权行为要敢于提起公诉和立案。”不仅是责任部门,全社会也应共同形成保护英烈的合力。此时此刻,另一位曾经竭力反对立法保护英雄名誉的所谓法学泰斗,北大教授贺卫方不知作何感想?
我记得,当全国人大正式考虑立法保护英雄名誉的时候,著名法学家大教授贺卫方公然站出来反对此项动议。我惊讶莫名,查看了贺卫方的帖子,也赶紧看了一些学者的反驳,感觉贺卫方十分狡猾,而反驳者十分书生气,并没有反驳在点之上。我担心舆论会出现某种混乱,上层立法机构会出现某种犹豫,所以,当时就撰文加以痛斥,揭穿贺氏画皮。下面就是我的反贺檄文,请大家回味欣赏。
第一,贺卫方反对立法保护英雄名誉,我认为用心非常险恶
英雄是什么?这里说的英雄实际是指共和国的英雄,就是为这个政权的诞生、存续、维护和发展,做出过非凡努力和惊人事迹,体现今天这个国家的统治意志和主流价值的典范人物,是这个国家的政治基石,是这个社会的文化依归,是这个国家的人民的心理支柱。刻意侮辱、诋毁和质疑英雄和为这些人打掩护的人,很显然,就是骨子里想搞垮今日中国的人。
第二,贺卫方说死人没有名誉权,经不起一驳
为阻止立法保护英雄的名誉权,贺大教授很唬人地创造了一个“死人没有名誉权”的法律概念,很让一些不懂法律的人,和一些对法律没吃透的人士顿感茫然。其实一句话,就可以戳穿他的命题。假如(仅仅是假如,请原谅我的比方不太礼貌),贺教授挚爱的父母或兄弟今天不幸死去,是否明天有一个人在贺家门口,像“笔记本”咒骂邱少云一样骂他们,即可无须担责?
如果这样骂十天乃至更久,我坚信贺教授一定会忍无可忍,会搬出法律证明死公民也是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如未明确规定死者不再享有,死者就应该有份。实际上,法律上的权力都是人为创造的法律概念,并没有天然的权力和天然没有的权力。人们为了强调某种权益就可以创造某种法律权力。如此简单的道理,贺大教授难道不懂?
比如著作权、财产权、肉体不被侮辱权等等等等,都是可以延续到死后的,如果需要,贺教授完全可以从现有法律规定推导出,自己的亲属尸骨未寒,应该享受名誉权。而且这种权利是不是要延续到尸首变冷和化成灰烬之后,我认为是可以争论的,也是可以根据社会管理的实践问题,用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界定的。
贺教授应该还可以伤心地说明,死者的名誉权和自己的名誉权是相互关联的权力,比如(对不去,完全是假设)有个人说操贺教授家族的某位逝去的女士(那些侮辱烈士的人比这个比方还要恶毒许多),这绝对不能仅仅看成是对该女士个人名誉(尽管按照贺教授的意思,她因为已经死亡已无名誉可言)的伤害,也是对贺教授本人的名誉的连带侵害,对不对,大教授?我认为:死人不仅是有名誉权的,而且和他的亲属、他的热爱者的情感和名誉,是紧密相连的。
当一个人坏笑着说邱少云是半熟的烤肉的时候,他的弟弟就感到了奇耻大辱。当然,贺卫方们不这么认为,但是老吴与无数中国人和少云烈士的弟弟一样,气得发抖。我上面举那个极端的例子,是要证明,贺教授不是真的对死人的名誉保护没有兴趣,他是对保护共和国英雄的名誉没有兴趣,他对此比较反对,比较反感,贺教授的可恨之处,在于他明明知道,很多国家都有对死者、对国家英雄名誉的保护法令。
贺教授为了达到保护诋毁英雄的人的阴险目的,首先是故意制造虚假概念,不承认死人实际上是存在名誉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就算退一万步,死人真的还没有名誉权这个法律概念,我们是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这个概念的。人类的很多权力,都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认识提高,如言论自由权力,自由迁徙权力,人身不受侵犯权力,隐私权力、受教育的权力,工作的权力等等,都是随着认识到提高,逐步人为立法加以定义的。
贺大教授当然知道,在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例如俄罗斯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以全面保护国家英雄。几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被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其中五人的法律责任。俄罗斯阿斯特拉罕曾发生五名年轻人熄灭纪念烈士的长明火事件,按照相关法令肇事者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对比中国,侮辱英烈的事件层出不穷,却不能及时得到惩罚,是多么令人心寒。
在贺卫方推崇备至的美国,也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美国国会制定并颁布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任何墓地入口九十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处十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韩国的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曾有网民因诋毁“光州事件”中的遇难者,结果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第三,贺卫方指称这样的法条,会比较含糊,难以界定罪错,这是故意搅混水
大家提出的关于保护英雄名誉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楚。其一,被保护者是已经逝去的,被国家认定为英雄的人物;其二,法律禁止和必须惩处的,是通过造谣、歪曲、中伤、辱骂等方式,侮辱上述英雄人物的行为;这样的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没有什么含糊不清的地方;其三,侮辱英雄的犯法行为,应该列入公诉范围,也就是,国家各级检察机关要在第一时间对这样的人和事提起公诉。
第四,贺卫方说英雄事迹有虚假成分,应该允许大家质疑,十分阴险
如果烈士事迹是真实的就应该经得起检验,这个说法也是包藏极大祸心。各位读者,英雄已经逝去,那些英雄的见证人、亲人、当年的事迹认定者都将渐渐逝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人对江姐、狼牙山五壮士、雷锋、黄继光、邱少云等主要事迹提出质疑并加以歪曲,又没有法定机构来保护英雄,普通人谁有这个能力、精力和权力来举证诋毁者是错的?法律又没有造谣中伤英雄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长此以往,不就等于放任诋毁者诋毁吗?
我再打一个不礼貌的比方。比如我说贺教授是一头猪,我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要负,贺教授却要搬出自己的著作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一头猪,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一头猪能写书和讲课;然后我又说贺教授是一个吃里扒外的汉奸,而且领过外国的津贴,还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贺教授又要忙着证明自己不是一个汉奸,没有领取过任何形式的美元赞助等等,世界上哪有这样操蛋的法律关系呢?可是,我们的贺大教授,就在主张保持这样的英雄被辱、法律毫无作为的局面。
我认为,英雄的事迹不是不可以订正、质疑、甚至推翻。但是,法律要明确规定,那些推翻关于英雄的历史结论的人,无论是推翻细节还是事迹,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竟敢侮辱说江姐是出卖色相的人,你就必须提出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说邱少云肯定滚动了,黄继光不可能堵抢眼,你要拿出证据,不能用假如和推理来下结论,如果没有证据,先生,你就要坐牢。坐牢,你懂吗?贺卫方显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局面。
现在的中国是什么情况呢,一个人胡说八道攻击英雄后,我们英雄的垂暮的战友、亲属还有媒体要急急忙忙地证明对方说得是错的,这是多么悲哀的法律现实。我们对医患关系法律纠纷,曾经从谁主张谁举证,变成举证倒置,也就是医院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是有过错;一个人从楼下经过,被上面掉下来的花盆砸伤,法律不是要被砸者举证是某某的过错,而是要楼上所有的住户证明,不是自己砸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砸,那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叫举证倒置,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一种法律设计。
我们在英雄的保护问题上,也要这样立法。英雄在时,顶天立地,叱咤风云,无人能敌,但英雄死去无力还手,在法律举证能力上,就是最弱的弱者,我们就要立法保护他们。当有人公开诋毁谩骂英雄,要立即治罪;当有人公开质疑、颠覆英雄的事迹时,他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言之有据,如果他的证据有假,或没有证据,他就应该坐班房。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认为我说的对吗?
你们看清了贺卫方的面目了吧?为什么我要愤怒地以他本人为例,反复举例证明其荒谬呢?因为我认为他在这件事情上,完全没有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良知、品质和操守,更像一个道貌岸然但等而下之的人物。他为了阻止对英雄的保护,首先杜撰出一个荒唐的概念:死人没有名誉权;其次,他假装世界上根本没有类似法律,声称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订立;最后,他声称英雄可能有假,为诋毁英雄的家伙们寻求道义上的正当性。
这个贺卫方大教授,其一是利用自己法学教授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试图误导国家立法机构,编造虚假概念,完全不顾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其二,利用在法学知识上的不对称,隐瞒多国早有类似法律的事实,故意误导公众,好像此法律尚属人类盲区;其三,他对英雄事迹可能并不全真的以偏概全的质疑,为制定保护英雄法律制造道义上的困难。总之,他利用他的聪明才智和社会影响力,干着为诋毁侮辱英雄的人张目和护短的勾当,还冒充法律公正的代言人。
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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