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林:完善宪法监督,提升施宪水平
完善宪法监督,提升施宪水平
张全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2月26日《人民日报》)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一规定为保证宪法监督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表明我国确立了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已经制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还相当薄弱,尚未形成专门化、经常性的监督体制。从监督方式看,监督程序还比较笼统,虽然重视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但对其他主体的监督却相对薄弱。由于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违宪可诉性不明显。
宪法监督已逐步成为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既是保障宪法尊严的要求,也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宪法监督落实到司法领域非常必要。宪法诉讼主要是指以违反宪法为理由控告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是公众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公共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具体的宪法纠纷,不仅使公共权力得到有效的外在监督,也使普通公民通过参与宪法实施,获得对宪法精神的认同,有助于宪法权威的确立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
宪法的法律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抓手。设立宪法法院或在法院设立宪法法庭,专门负责个案审理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可以保证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可诉性。这就要求,对宪法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适用的程序,都应当专门立法予以明确。
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是提高实施宪法水平的保障。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违宪行为的发生。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具体化,才能使违宪行为付出相应的政治代价,进而使遵守宪法更具有强制性。
(作者系河南省淮滨县委组织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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