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东文登“约架斗殴”事件的一点分析与看法
一、这是个什么性质的事件
在许多人看来,该事件不过是“社会痞子”的“约架斗殴”,其中一方借“爱国主义”为自己在网上争取同情与支持。但事情没这么简单。该事件从起因、到发生、到警方处理直至持续发酵至今,已经成为是一起不折不扣的政治事件。
该事件起因是一群年轻人因为政治观点不同而在一个叫“纳年纳兔纳些事”的百度贴吧上发生争执,其中一方(梁某某等人)不断对另一方(侯聚森)侮骂、挑衅、威胁,最后发展到携带凶器到另一方学校门口“理论”直至发生“斗殴”。
事件发生后,网上立马产生了公知与自干五的斗争。以老榕为首的公知及公知粉支持梁某某等人一方,绝大多数自干五则支持侯一方。警方处理结果出来 后,双方反映在预料之中。公知及公知粉一方欢欣鼓舞,称赞警方处理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威严。而自干五一方则是哀鸿遍野,愤懑之情溢于言表,“药丸、乙烷” 之声不绝于耳。
从表面上来看,此事件是一件拎不上筷子的治安事件,但其背后充满着浓厚的政治意味,反映的是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政治观点的尖锐矛盾与对立, 以及“推墙派”与“护墙派”的持续斗争。类似事件发生不是首例。朝阳公园约架事件发生得更早,但作为法学专家的吴法天聪明地将见面坚持为“会见并理论”, 并在公知们动手时决不还手,成功地将一女公知送进看守所吃牢饭。
由虚拟世界中的政治观点之争发展为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这次事件的影响及波及力远比朝阳公园来得范围更大更广。言论暴力走向肢体暴力,文斗走向武斗,而且主动挑起肢体暴力的一方获得某种程度的胜利,我不清楚这会在未来产生什么样的示范效应。
二、爱国主义争论的背后是什么?
无庸讳言,在当下中国民间政治生态及舆论的环境及语境下,民间关于爱国主义的争论,其背后之实质性问题就是“是否支持共产党政权,是否认为当下共产党执政具有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另外还包含一部分学者王小东先生提出的“逆向种族主义”的问题。
虽然你可以说,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国家是永存的,而执政党不可能有千秋万代,爱国家与对政权的支持与否是可以分开的,甚至有时候对现政权的反叛 反而是一种爱国主义的体现。但这要具体分析。第一,一个时间段内,或者说在国家存在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内,国家与政权、与执政者是紧密相连的,无法截然分 开,谈爱国,更多时候包含着对现政权的认同、支持甚至是忠诚(有时它以维护民族利益的形式体现)。所以任何政党执政只会宣扬爱国主义以凝聚共识、巩固政 权,而不是相反。第二,当下的共产党执政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了中国人和海内外华人对国家和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绪,即使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语境下, 中国的政体未得到认同,但中国所到得的巨大成就是共产党执政的结果,这意味着,如果你如果爱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必然会客观地肯定这些成就,必然会肯定、 支持共产党,或者说无法彻底否定共产党及其所坚持的这个体制,否则逻辑难以自洽,会陷入精神分裂。
正因如此,我们才会看到,爱国主义这样一个在世界各国基本形成了共识的问题,在中国的当下会发生如此激烈的争论;正因如此,我们才会看到公知们 不断地否定爱国主义,以“爱国主义是流氓最后的庇护所”对爱国者加以嘲讽,称爱国者为“爱国贼”;正因如此,我们才会网上公知和公知粉们大搞“历史虚无主 义”,甚至为汪精卫之流的汉奸卖国贼翻案。
至于信奉“逆向种族主义”者,是在公知思想基础上走得更远者,或者说他们是公知中的激进派。如果说绝大部分公知只是在否定这个国家、这个政权, 而“逆向种族主义”则发展到对本民族的全面否定。他们恨不能漂白皮肤、染黄头发、戴上蓝色美朣,恨不能说上一口流利的霓虹语而不再与国人打交道(也因如 此,他们绝不会捧韩国),甚至恨中国没有被殖民三百年。他们通过否定本民族,用以掩饰其内心强烈的民族自卑感,建立起一种虚假的、可笑的、高人一等的心理 优越感。他们跪舔发达国家的一切,上至政权运行,下至民众的言行举止,用以显示自己的高明和与众不同,仿佛在那个时刻自己成为了“洋主子”,用轻蔑的眼光 地打量着本民族。
三、“痞子”能配信赵?
事件发生后,有人贴出了侯聚森在纳吧的两条骂人的贴子,并由此将侯贴上了“痞子”的标签。对于某些具有“语言洁癖”的自干五来说,“痞子”爱国 者就是爱国游行中当街打砸日本车的那类人,是不配信赵的,比如张慈鹤先生;有的自干五或左派人士则除上述理由外,还出于坚定维护警方权威的考虑,比如李 牧、林岳芳;还有的是出于对极左势力的警惕与忧虑,进而认为侯是用爱国主义掩饰其为“痞子”的事实,比如网友“小爱打听”。
在看到侯骂人的贴子后,我也曾持有这样的看法。但大众网在对侯的采访中,侯自辩到那两条贴子是自己在过去发生的争论中,因对方极度污言秽语,自 己才引用他人的骂人话进行的回击。我偏向于相信这个话。因为迄今为止,还没其他能够将侯聚森定义为“痞子”的证据。如果仅凭说过一些语言秽语,就将某人定 性为“痞子”,我不知道网上有多少人不是“痞子”?各位认为“装逼、二逼”等类词更文雅吗?更何况侯不过是个心智不太成熟及自控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面对 对方的侮骂及不断挑衅,用成年人甚至圣人的标准去要求侯,有些强人所难。
从不断出现的证据来看,“纳吧”就是聚集了一群无视客观事实、造谣滋事,恶意攻击国家和政权的“逆向种族主义”者的基地。侯与一些年轻学生在贴 吧与这些人的斗争,能够较为充分地显示侯身上的朴素的、本能的爱国主义情怀,而其后梁某某等人对侯及其同道者的谩骂、威胁、人肉及携带凶器上门约架,则是 由爱国的言论之争转化成了现实中的暴力行为。因此,说侯因宣扬维护爱国主义被打不是上纲上线。因侯说过一些污言秽语将而将定性为“痞子”,进而认为其不配 姓赵,我认为是错误的。
四、对“约架斗殴”定性的几点疑问及我的看法。
如果警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侯聚林与梁某某等人的确是在约架斗殴,我想,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如果因为侯曾经有过爱国主义的表 示和行为,就不顾证据与法律规定,一昧地袒护侯,那么,爱国主义可能就真的成了流氓的庇护所了。但是,我对文登警方将事件定性为“约架斗殴”存在几点疑 问:
第一,警方是否看过并了解“纳吧”中双方的争论?
第二,警方对梁某某等人在网上长时间以来对侯的谩骂侮辱诽谤如何看待?
第三,侯聚森的只能由警方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到梁某某等人手中并被公之于众的?警方对此如何看?
第四,警方对梁某某等人私下收集侯个人、女朋友及其同学的信息公之于众并伴以言语威胁如何看?
第五、较早时候,当梁某某等人一方在网上威胁到文登打侯聚森,而侯说“那你来吧”。警方对此如何看,是否认为这是双方同意约架斗殴的合意?是否有证据证明,侯说了此话后,有着手准备约架斗殴的行为?
第六,警方对梁某某等人携带凶器、千里迢迢乘坐火车到文登到侯的学校找侯这个情节如何看待?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们是为应侯之邀约而来?
第七、警方对梁某某第一次到侯的学校门口寻侯而不得、留在照片通过网上继续挑衅侯的行为如何看?
第八,警方是否将侯两次到校门欲见梁某某等人的行为,确认为侯同意“约架斗殴”的意思表示?
第九,如果警方认为侯已经与对方达成“约架斗殴”的合意,对侯同意将“约架斗殴”地点安排在本校校门口如何认识?
第十,警方是否认为,侯与梁某某等人见面时带上一名同学是在进一步表明侯具有“约架斗殴”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双方见面,侯是不是率先动手殴打了人(请注意是殴打)?侯带去的同学是否参加了“打架”?见面前,侯是否对该同学有去参加“约架斗殴”的意思表示,是否交待过参与“约架斗殴”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如果警方认为侯具有“约架斗殴”的主观意图,对其赤手空拳地去见梁某某等人一方如何看?
结合以上疑问,根据现在能够看到的证据,我难以说服自己同意警方对该事件的定性。警方各打五十大板欠妥。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中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原则,一样适应于治安处罚法。具体到该案,最大的问题在于侯不具有明显的“约架斗殴”的主观意图,双方没 有达成“约架斗殴”的合意。第一,虽然较早时候,当梁某某等人一方在网上威胁到文登打侯聚森,侯说“那你来吧”,但结合后来侯的行为表现,这只能判定为当 时语境下侯不服气、针锋相对的言语,而不是对梁某某等人“约架斗殴”的应允。第二,侯其后的行为没有为“约架斗殴”作相应的准备,并且侯在此之后并没有主 动约、或催促梁某某等人进行斗殴,进一步说明侯并无“约架斗殴”的意思表示。第三,侯面对梁某某等人的挑衅,同意在本人学校门口见面,从一个侧面能说明侯 不具有“约架斗殴”的主观意图,明知“约架斗殴”违反校纪校规,侯不太可能傻到在此地点“约架斗殴”,让自己的老师和同学都看见。第四,侯在校门口与梁某 某等人见面,赤手空拳且只带了一名同学,另安排四名同学在远处观望以防意外,说明侯同意与梁某某等人见面不是为了打架,第五,据侯在接受采访时讲,双方见 面时有拉扯动作,但他并没有率先主动殴击对方,警方的通报也见到侯主动攻击的描述,网上第一时间没见到梁某某等人受过伤的信息。我倾向于认为,双方见面 时,侯本人没有主动采取暴力手段梁某某等人。第六,据侯本人接受采访时讲,当受到对方甩棍、电警棍、辣椒水的攻击后,他抽出腰间的塑料编织腰带进行反击, 这只能被视作是一种个人受到人身伤害时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不能被视作是斗殴行为。第七,从现在证据来看,侯某始终在明处,而梁某某等人始终在暗处;侯某始 终在处于被动招架状态,而梁某某等人始终处于主动攻击状态。如果双方均有“约架斗殴”的意图,这种状态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非常态的。结合前面的分析,只能 说明这不是一场货真价实的“约架斗殴”。
反观梁某某等人,前期不间断地在网上谩骂、侮辱、诽谤侯聚森,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布侯的个人及女朋友信息,并多次发出人身威胁的内容,后期纠集 数人,携带具有能使对方丧失抵抗能力物品(辣椒水)及能够对他人带来较大伤害的凶器(电警棍、甩棍),乘坐火车专程赶到侯的学校门口,三番五次继续挑衅, 并在其后的见面中将侯打伤,这些充分说明梁某某等人具有充分的犯罪意图,并且也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中国的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定罪要求被害人具有轻伤及以上之伤害结果,所以梁某某等人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虽然他们一伙人主观意图及 实施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中国刑法中的便宜主义和谦抑性原则共同造成了这样一个法律漏洞)。肖传国雇凶锺击方舟子,也是因为方舟子仅受到轻 微伤,而不能定肖传国及其所雇凶手的故意伤害案,只是定了个不伦不类的“寻衅滋事罪”,以至于肖的律师理直气壮地为肖作无罪辩护,只因为肖是预谋伤人而不 是无事生非、滋意生事,严格扣“寻衅滋事罪”法条的确是有问题的。
当然,会有网友会认为侯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去与梁某某等人。的确,侯的处理方式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但这与警方定性该事件是两码 事,且公民有不求助警方而自助自救的选择自由。具体到侯的情况,如果侯先行报警,警方即使负责任地将梁某某等人带回警局,能够给他们什么惩诫吗?会产生实 际效果吗?我对此持悲观态度。梁某某等人中的一位被放出未受处罚后,在网上的嚣张言论充分表明,这一类人对警方的口头训诫和轻微处罚毫不在乎。站在侯的角 度来看,一方面。他可能并未意识到对方有备而来且作了故意伤害他的充分准备,因此在自信不会出事的情况见了面(校门口比较安全、有一名同学陪伴、四名同学 在远处观望),另一方面,或许在小年青们看来、“男人”之间的事,应该自行处理了断,求助于警方是无能的表现。
四、对此事件的追问
第一,“纳吧”这样一个极度反党反政权、充满反社会和“逆向种族主义”情绪的贴吧为什么会长期存在?类似的贴吧在网上还有多少?我们的监管在哪里?
第二,“纳吧”中的一些小青年具有强烈的甚至极端的公知思想,语言暴力化倾向明显,支豚、黄俄之类的话随时可见,其思想受公知们毒害之深远超过我的想象,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情况,宣传部门和政府是否充分地负起了责任?
第三,“纳吧”中的小青年肆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甚至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我们的法律法规是否缺位?
第四,从常理来推断,处于读书阶段尤其是高中以下阶段的年轻人如果上网较多,一般来说学习成绩不会太好,可能会考不上大学或考不上好大学,当他 们独立走上社会参加工作,更高的概率会因学历问题而在求职中产生挫败感,结合先前已经被公知洗脑,走上社会后极易形成反社会人格,从而给社会安全与和谐造 成隐患,有关部门是否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
第五,在争夺下一代的过程中,公知及境外希望看到中共垮台的势力是否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成功?
第六、文登警方官微关注的对象除了兄弟单位和部门的官微外,基本上网上公认的公知帐号或从事“推墙事业”的营销帐号,类似情况在全国的官微中是 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或者说,在政法系统较长时间以来的舆情分析中,是否存在将公知帐号或从事“推墙”事业的营销帐号的言论作为了网上舆论的 主流方和代表方,从而对基层政法系统的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产生了误导?
第七,今天威海警方官微发了一条微博,与共青团中央官微叫板,这是否得到了上级的支持?
我无法以上问题的确切答案,然而我明白,这些都反映出了中国社会当下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2013年以前,网上舆论是公知们的天下,他们呼风唤雨、一呼百应,“意见领袖”无不出自其中,他们享受着如“皇帝批示奏折”般的满足感和成就 感。批韩寒造假事件是民间反公知的转折点,而抓薛蛮子则是官方态度转变的一个标志。但公知们并没有放弃舆论阵地,他们只是转换了斗争方式。当下的重点是, 主要通过各类营销帐号用造谣传谣的手段,大搞历史虚无主义,目的仍是推墙沉船。在我看来,近些年来,争取舆论、潜移潜化使网友具备公知思维最为成功的帐 号,不是薛蛮子,不是李开复,而是由南方某报编辑掌握的帐号“作家崔成浩”。其通过装疯卖傻、插科打浑,通过对朝鲜的明褒实贬,成功地在其粉丝中洗脑了如 下概念:共产主义就是极权主义,社会主义政权就是天生的作恶政权。同时,其成功地将朝鲜与中国紧密联系在一起,不断地暗示甚至是明示,中国的过去是现在的 朝鲜,中国的未来仍将是现在的朝鲜,从而在很多网友心中埋下否定现政权的思想种子。虽然这个帐号多年来一贯如此,但你只能徒呼奈何,该帐号及实际操控者从 未受到实质性的打击,至今稳坐钓鱼台。
虽然我不赞同一些网友不看法律只看政治立场的错误思维方式,但某位网友对文登警方官微所说:今天称赞你们的人,就是过去为杀警察者叫好的人。我 对此话深以为然。今天,我在网上看到更多的公知加入了此事件在网上的舆论团战。他们在继续肯定文登警方的同时,也对威海警方官微对团中央官微的叫板高声叫 好。面对公知们的弹冠相庆、欢呼胜利、坐看神仙打架,你还能说这不是一个政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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