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大?法大?不可做简单的比较
紫网提示:比较党大法大,首先要正视社会契约的存在,而社会契约不是法,因此,比较党大法大,首先要问契约大?还是党大?法大?答案是契 约大、人民大。在此基础上,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首先要肯定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领导者,因此,党大。党有权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其次,还 要肯定宪法和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制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章程和规则,因此法大,党应当在宪法、法律和党章范围内活动。
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个问题,似乎无论怎么回答,都不能打消质疑。
一、党大?法大?不好回答
1985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外国记者问人大委员长彭真:“在中国,执政党和法律,到底哪一个大?”彭真憨厚地笑着说:“这个不好说。”全场哄堂大 笑。在三年后的全国“两会”上,又有记者就这个问题请教周谷城副委员长,得到的回答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比法大;但是,党 章和宪法都明文规定,党应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比党大。我最后的看法是:党大,法也大。”周副 委员长话音刚落,中外记者都笑翻了。2014年,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主任谢春涛教授在接受《求是》专访时则拒绝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所谓“党大”还是 “法大”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甚至是一个陷阱。如果说党比法大,那就是承认法治、依法治国都是虚假的了,法就不存在了;如果说法比党大,那好像党的领导又出 了问题,难以实施了。事实上,我认为不存在这样的对立关系,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但是我们也强调党要带头执行,带头遵守,所以我认为不存在谁比谁大 的问题。”
所谓“党大”还是“法大”背后确实隐藏着一个“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的伪命题。但是这个问题本身却必须回答好。只有回答好这个问题,才能正本清源,将其背后的伪命题证伪,才能真正理清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树立起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正统。
年初,拙文《正确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曾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中共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参加者。从中共作 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的角度看,党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无比正当,不容置疑;从中共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参加者角度看,法大,党必 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党通过依法领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行使自己的领导权。中共同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 的领导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参加者,并不矛盾,因为领导者就是具有领导地位的参加者。”
二、回答党大?法大?问题,先搞清国家和新中国的本质
然而,我的答案仍然是技术性的、表面化的。要深入这个问题,必须深入到国家的本质以及新中国的本质。国家的本质就是社会结构畸形化或者癌变化的产物。 正是社会结构畸形化导致作为社会代理人的国家,取得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地位,成为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并管理社会的工具。而新中国本质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国家,而是国家制度向社会自治转化和过渡的一种政治形式,一种国家制度和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新型国家制度。
怎样理解国家是社会结构畸形化,癌变化的产物呢?这要从人类社会之初的天赋人权和天赋人权被剥夺说起。天赋人权吗?答案是”Yes.”,因为资源是上天赐予社会整体的财产,而社会整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平等股东组成的社会法人。社会法人把一部分资源无偿地、平均地分配给股东利用,把另一部分资源通过竞卖的方式交给作为资源利用者的公私资本家利用,所得在做出必要扣除后在全体股东中平均分配。社会成员的收入包括两部分:股东收益和劳动所得。所 有制上的平权和财产流通上的交易存在,使得社会法人得以以资本家为“剥削”对象,通过交易获取剩余,成为资本家的资本家,因而这种经济是自由、平等、高效 和绿色而且计划性的。在这个应然的社会里,公有财产权本身是正当而且高效的,并且是私人财产权唯一的合法来源,而且两个财产权和谐共存。而现实社会结构构 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资源是无主物而且无限丰富的这一虚幻的事实。这意味着天赋的人权被直接拒绝或者被做了二次分配,而且在“分配”中被动了手脚,甚至被剥 夺了。其中,资产阶级以前的统治者根本不承认天赋人权,不承认社会的公有财产权和和个人的财产权和谐共存,从而使得社会结构畸形、癌变。而资产阶级则通过 对天赋人权做资本主义的“分配”, 使天赋人权不包括财产权,使人和财产相分离、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使资本成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必经途径,从而使得资本具有了实现天赋人权所必 需的正当属性,从而得出了私权(包含资本)神圣的结论。资产阶级思想家都肯定自然资源是无主物而且无限丰富的这一虚幻的事实,并为剥夺天赋人权辩护,比 如,洛克不但认为自然资源是无主物,还主张谁把自己的劳动注入其中,谁就是自然资源(比如土地)的主人,还胡说什么邻居们可以再开垦一块土地并合法的拥 有,而且他和邻居之间不会因为开垦土地而发生纷争。其实,洛克的辩护把邻居们的天赋人权剥夺了。卢梭则用先占先得理论来为剥夺人权辩护,这样,他就把后来 者的天赋人权剥夺了。资本立足于私权(包含资本)神圣,把社会自治变为实质上的资本自治,并在资本自治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宪政理论,建立了资本的国家,实现 了资本的宪政,即“资本以权利的名义统治权利,在此基础上以权利的名义并以权利为中介限制权力,最终以有限的权力统治权利,服务资本;反过来,权力在资本 的整体利益范围内,以服务权利为媒介与资本博弈。”就这样,天赋人权的被剥夺必然使得社会结构畸形化,而社会结构畸形化的结果,必然是国家从社会的代理人 异化为社会的异己和阶级统治的工具。也许有人用西方的福利国家反驳我,但是西方福利国家的实现,靠的是资本与人民的政治博弈,而不是靠社会的公有权和个人 的私有权两个平权者之间的交易实现的。能够为福利的内容和水平确定科学依据的不是阶级之间的政治博弈,而是平权者之间的交易,所以福利国家因内容和水平失 据把西方拖垮了。
人类不足10000年的国家文明史,所以把社会结构搞畸形了,就是因为社会产品出现了剩余而社会自己不会合理地分配,从而使社会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不 能兼容并存,私人所有权掏空,取代了社会所有权,导致社会瓦解,国家取而代之。而合理社会结构的重建则是建立社会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科学关系,合理分配 剩余。中共和新中国担负起了重构社会结构的使命。
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类型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形态,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只作为社会法人的代理人存在。人民民主专政是传统国 家向社会主义的社会自治过渡的政治形态,兼具国家和社会自治形态的特征。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使得新中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理解 新中国必须立足社会契约、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方向三个关键词。
三、党大?法大?究竟有多大?
新中国是基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立的。该纲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政治文件,其核心内容——作为国体的人 民民主专政则是中国的社会契约。说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在中共的领导下,首次与以往的统治阶层就 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地位的平等还决定了签约阶层的自由、自主和自愿。所以,从主体上讲,共同纲 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其次,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认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广泛的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基础;它强调人 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阶层平等,而这些平等无论从中国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理解,都是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统一。因此,从内容上讲,共同纲领是 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再次,共同纲领的产生,经过了严格的民主协商和表决程序。因此,从程序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最后,中华民族的伟 大复兴历史地肯定了其社会契约的性质。
(一)、社会契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答案
按照中国的社会契约,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领导者,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宪法和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制定的、地位低于社会契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章程和规则,社会主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方向或目标。
比较党大法大,首先要正视社会契约的存在,而社会契约不是法,因此,比较党大法大,首先要问契约大?还是党大?法大?答案是契约大、人民大。在此基础 上,回答党大还是法大问题,首先要肯定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领导者,因此,党大。党有权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其次,还要肯定宪法和法律是根据 社会契约制定的、地位低于社会契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章程和规则,因此法大,党应当在宪法、法律和党章范围内活动。在这里,党章也是法,修改党章不能恣 意,而应该遵守契约、宪法甚至法律。党大和法大并不矛盾,党大确立的是党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领导权,说的是领导主体问题。法大确立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运转 的章程和规则,包括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章程和规则,说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运行及其领导主体行使领导权的程序、规则方面的问题。两者是统一的。
“党大还是法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党大和法大究竟是多大?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一、党大和法大都来自社会契约的授权,党大 和法大都不能逾越社会契约的授权范围,即不能超越人民民主专政的范围,不得违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旨。另外,社会主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方向或目标,因此 党大和法大都不能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二、党大和法大都是历史的,而不是永恒的。当人民民主专政的使命完成,进入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党和法的使命也就完成 了,法变成社会自治的规则,党也会变为社会自治的政治组织。当然,这需要一个历史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治自身的答案
人民民主专政是契约社会,契约社会需要规则之治,而规则之治的最低级也是最现实的形态是法治,因此,新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制 度化、规则化。又由于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制度范围,我们的法治前面还必须加一个定语——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党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者,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参加者,具体说来,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领导地位的参加者。从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者的角度看,党大,党的领导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无比正当,不容置疑;从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参加者角度看,法大,党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社会 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党通过依法领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行使自己的领导权。党大和法大都来自社会契约,居于社会契约之下,因此,党大和法大都必须服从社会契 约,服务人民民主专政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否则,就会失去正当性。
另外,结合社会契约,从社会主义法治主体与程序的关系上,也可以给出科学答案。党大确立的是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权,说的是领导主体问题。法大确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运转的章程和规则,包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章程和规则,说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及其领导主体行使领导权的程序、规则方面的问题。周谷城说“都大”是对的,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契约的安排,并统辖于社会契约和人民民主专政之下。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则化、制度化,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则化、制度化目前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这是理解“党大?法大?究竟有多大?”问题的钥匙。
不能简单地比较党大和法大,那会掉入资本的话语陷阱。资本的逻辑就是资本>法>党,因此,自由主义法学在问“党大还是法大”的时候, 其实是在问“资本大、法大还是党大”?其答案是“资本大!”其实,西方国家也有一个类似难题,自由主义法学最害怕回答,那就是“资本大还是法大?”如果说 资本大,那么法治就失去正当性,就是资本之治;如果说法大,那么,就否定了私权神圣原则,资本就会被剥夺,法治就失去了他们眼里的正当性基础,就成了洪水 猛兽。
四、结语:社会契约的签订主体是阶级,而不是人大和现在的政协,因此,党的领导权随契约的生效而产生,随契约的终 止而消灭,宪法和法律无权规定党的领导权的消灭问题。党领导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无愧于社会契约的这一安排。中华民族追求天下大同的 社会目标,用权利义务的话语表达出来,就是社会主义。这证明,人民民主专政、社会契约和党的领导无比正当。
作者单位: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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