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等5则
朱景文: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法治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这里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把它们对立起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第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中每一方面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7日)
莫纪宏:我国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宪执政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的充分尊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宪法的宪法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一是依宪执政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托。二是我国依宪执政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存在本质区别。《决定》从论述坚持依宪执政与坚持依法执政关系的角度强调了依宪执政的意义。《决定》对依法执政特征、宪法地位和作用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决定》对依法执政提出两方面要求,即“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主张的依宪执政,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首先,领导力量不同。其次,权力分享能力不同。再次,权力行使方式不同。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三是坚持依宪执政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依宪执政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有效推进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实现依法执政的各项政策目标。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13日)
马钟成: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一是理论基础和宪法理念上的差异。一般来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宪政”思潮的理论来源。这就意味着,鼓吹西方“宪政”就必然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宪政国家认可的所谓“宪理”,将个体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确定为宪法的核心条款,这就需要边缘化乃至废除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性条款。这事实上等于意图用曲解或者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新“制宪”和“立宪”,进而改变国体和政体,实现宪法、法律、政治机构乃至军队的中立化。宪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张,如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全面修改宪法、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军队非党化、多党竞争制,等等,由浅入深、由边缘而核心地推进其改旗易帜的政治图谋。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与西方宪政民主的“宪”有着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内在要求。西方宪政民主之“宪”,是按照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来进行统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来管理国家,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这一根本目的。二是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无产阶级政党团结、领导的劳动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拥有共同的、整体的、一致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必须只能有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实行共产党领导而不能搞多党竞争的缘由。三是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西方宪政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钱、财团等影响和操纵,成为“金钱的政治”。这种民主本质上是资本的民主,服务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保障的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与西方宪政模式不同,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它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这就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人民民主。四是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上的差异。在美国宪政制度下,虽然宪法解释权(即“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至关重要,但这一权力却被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与美国宪法的解释权、审查权被少数垄断寡头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审查权在全国人大,在党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五是司法机构政治属性上的差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对其有监督权、罢免权。我国的司法制度坚持党和人民对司法机构的领导、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美国宪政模式中,司法机构的确独立于人民,但是并不独立于大财团。即便是从垄断财团内部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也并非政治中立和独立的机构,其基本规律是垄断财团中哪个党派派别势力大,它就倾向于谁。
(来源:《光明日报》2014年11月15日)
王晓秋:历史岂能任意颠覆
当前,社会上有一股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就是对历史研究实事求是原则的破坏和挑战,其形形色色的表现颇具迷惑性。有的打着“揭秘历史”“还原真相”的幌子,以行翻案历史、颠覆历史、虚无历史之实;有的则任意戏说历史、调侃历史,甚至胡乱编造历史,刺激读者尤其是青少年的好奇心,博人眼球,赚人钱财;有的甚至宣称凡是过去史学著作、教科书上的定论都要推翻。历史虚无主义对历史如此翻案,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意欲何为?为什么一些人要一再否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取得的史学成果?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虚无主义通过否定中国历史上的革命领袖、民族英雄和先烈先贤,否定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成就,最终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历史决不能任意颠覆,随便戏弄。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去研究历史,尊重与维护历史的尊严。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0日)
朱继东:意识形态斗争,党员不能看热闹
最近意识形态问题的复杂性再次凸显,也引发更多人关于意识形态斗争的思考。我们要对当前的意识形态形势有着清醒认识,并从四个方面发力。首先,必须大力加强意识形态战线的指挥员、战斗员、同盟军的队伍建设。其次,打造自己的意识形态阵地。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收视率等,竟然牺牲新闻真实性,不顾新闻的政治性而去追求所谓轰动效应,直接导致一些错误言论、虚假新闻误导民众、危害社会,尤其是大肆宣扬新自由主义、军队国家化、“普世价值”论等错误思潮。再者,应高度重视经济领域、法治领域等方面的意识形态斗争。例如有人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党派和个人的制约,还有人故意把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更有人故意把我国依宪执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等同起来,这些错误解释和说法具有很大迷惑性,危害也很可怕。最后,党员干部在面对错误思潮时一定要敢于“反击”。目前仍然有相当一批党员干部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甚至对敢于斗争的同志冷嘲热讽,我们对这些党员干部就要坚决问责。
(来源:《环球时报》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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