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尔文:请一定记住,毛主席非常重视宪法
几天前,写了一篇与四中全会公报观点有关的文章:《将公有制切割为碎片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这篇文章谈到我对中国现行宪法执行状态的一个基本判断:中国现行宪法的核心条款实际上处于“被架空”、“被束之高阁”的位置。如果这一判断符合实际,就很容易作出以下推论:“依宪治国”首要的是必须对现行法律体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部分)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以便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改造;如果暂时没有条件,也应拿出一个有时间限制的计划,以便推动经济基础向社会主义方向回归;在现行法律体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之前,一切削足适履的“修宪”都应坚决反对、都应坚决抵制。如果不明确这个方向,继续“依违宪的法治国”,没有纠正,说“依宪治国”也好,说“依法治国”也好,都会变成一句纯粹的假话、空话,只会将中国推入私有制的无底深渊。
可以断定,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是“依法”还是“依违宪的法”治国,都会成为中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斗争的焦点。
很可惜,也许水平太低,未能表达清楚,或文字过于粗疏、有所脱漏,或语言过于尖锐,没有避开几个大人物的名讳,文章在“红歌会网”不到24小时就从版面上消失——“沉底了”(仅点击8000余次,评论50余条)。好在文章还没被彻底删除。链接还在,不过“沉底”而已。有兴趣的网友或可一观,参与讨论。(原文链接如下: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410/66028.html)
由于看到一些网友的评论,联想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公布,一些网友对“决定”的解读:“在平静中结束了,平静得令人出奇”,“平静就在于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口号。所谓法制完全是针对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而制造出来的伪概念”。
我则从平静中读出了积极意义:《决定》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和其他次一级法律法规的关系——宪法处于统帅、总纲的位置。在决议中提出并在各大媒体公布,就等于重申了宪法和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纲和目’的关系——宪法是“纲”其它一切法律法规都是“目”;宪法统领一切法律法规。
现行宪法尽管有些缺陷,但毫无疑问,其核心思想、基本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抓住了现行宪法,就等于抓住了一切法律法规,抓住了社会主义方向;现在强调这一点,等于把一件重磅武器直接交到了人民群众手中,使他们处于战略的制高点。
可以断定,在未来相当长时间,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纲与目”之争,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集中代表了中国当代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和冲突。
面对四中全会“依宪治国”的新提法,必然使一些资产阶级右派包括“法律党人”心惊胆战、噤若寒蝉,这是“安静”的真实原因,因为他们正是“以法乱宪、以法乱政”的制定者、执行者、实施者。遗憾地是一些左派大佬政治嗅觉过于迟钝,没有看出“依宪治国”四个字,是一道对资产阶级下的公开的战表;没有看出围绕这个矛盾冲突开展斗争有非常现实、积极的意义。所以,在现阶段,指责“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口号”是一个“伪概念”,做一些无关痛痒的空泛议论,完全没有道理。这使我想到,很多自称是左派的人,不管他名气有多大,影响有多广,理论上都需要不断提高。他们一定听说过“小骂大帮忙”、“以目乱纲”、“混淆斗争焦点”、“干扰大方向”的说法。他们当前有些说法、作法,要害往往就可以划归“小骂大帮忙”、“以目乱纲”、“分散斗争目标”一类:不是引导人们抓住当前的主要矛盾,而主要在于哗众取宠,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次要矛盾上去。因此,他们虽然经常打着左派的旗号,但其实有意无意地干着右派想做又无法做到的事情。
以上只能算本文的引子,一篇“开场白”。但既然开场白把正文要说的一些话已经说了,正文就不应太长,只想简略并突出地强调一个观点:请本文读者一定牢牢记住,毛主席在世时,非常重视宪法。我们也一定不能忽视宪法的作用。
毛主席一生主持制定过两部宪法,一是中国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可以称之为开国宪法的54宪法;另一部是对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又对中国的上层建筑进行10年改造(文化革命),在中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我称之为“毛泽东宪法”的75宪法。 54宪法尽管提出了社会主义目标,但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75宪法才是一部标准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现行82宪法真正的根基。
这两部宪法浸满了毛主席的心血,记录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近代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用数十年时间取得的最重要成果;是他依然并将永远长存于世的精神生命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75宪法,那是毛主席在生命最后几年抱着残老病躯,面对极复杂的政治背景和各种阻力,在各种干扰下、精心指导(如对中国国体的条文,在开始修宪头一年,他直接指导就不少于六次)、历时5年才最终完成文本的制定并符合程序的正式颁布。这部宪法包含着毛主席战斗一生的政治经验,是中国人民无比宝贵的精神财富。
建议本文的读者读一下文后附件《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这是本人为“乌有之乡网刊”为纪念毛主席120周年诞辰的专题约稿而撰写的一篇习作。文后附有75宪法全文。
这里重提75宪法,决不是号召人们抵制现行宪法,致力于恢复75宪法——那只能是将来的事情。现在条件、时机都不具备,强行去做危害极大。重提75宪法只是想要强调,75宪法篇幅很小、文字通俗易懂、核心内容基本上包含在现行的82宪法之中。理解了75宪法,可以更好地理解82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支持82宪法,就是支持75宪法。
此外,讲“依法治国”一定要强调“依宪治国”,也一定要重视宪法的作用。这是使中国回归社会主义的重要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能是目前唯一正确的途径。
最后,一定要克服轻视宪法的思想,不要认为一提宪法就是宪政。利用宪法治理国家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也也一定不要过多地在一些次一位的条款上纠缠。对于现行宪法,也存在纲和目的关系:社会主义是纲,其它都是目。
附:
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
——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专稿
黄尔文
原拟定文章标题是《1975年宪法精神万岁!》这个标题取自一位未署名网友在我今年1月一篇研究中国宪法变动对社会经济制度影响的文章后的留言——那个留言只有这么短短的一句,但就是这短短一句话,使我产生出一种一定要写一篇关于1975年宪法的文章的冲动(文后附录了1975年宪法全文)。
实际上,这种冲动在写作之前那篇文章(《从中国宪法的修改看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的时候,就开始萌芽了。为了批驳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的“1975年宪法……根本就不算一部宪法”的说法,我重新仔细阅读了中国1975年宪法,还研究了被称为“斯大林宪法”的苏联1936年宪法。研究的部分成果,除了在那篇文章中使用,还写进另外一篇与宪法有关题为《要宪政还是要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但对1975年宪法,总有一种言犹未尽的感觉。要说那段时间全部成果,最主要的,应当是对两部宪法基本精神比较后作出的结论。
研究过程中,首先遇到一件颇费猜详的事情,即人们对中国1975年宪法的态度:那些法学权威要么对这部宪法置之不理,就好像世界上从来没有存在过这部宪法一样;要么斥之为“极左”而大加杀伐,将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而那些自称是左派的人,对这部法典,同样不理不睬,不加关注。这是什么原因?
要知道,这部宪法是1970年3月根据毛主席的建议,成立宪法修改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订。当年7月,又正式成立了由中央政治局委员(19人)、候补委员(4人)、各省市自治区核心领导小组(24人)以及其他部分工作人员共57人的中共中央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毛主席任主任,副主任是林彪。在以后工作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波折。先为设不设国家主席发生激烈争执,毛主席先后6次发表不设国家主席的意见;后因突发林彪事件,工作停滞一段时间。直到1975年,才终于完成了此次修宪。从毛主席初次提出修宪建议后,这已经是第五个年头。可以说,这是毛主席去世前亲自主持、始终关心、高度重视的一项十分重大的工作,倾注了毛主席五年的心血。
要理解那些法学权威为什么如丧考妣地反对1975年宪法,其实非常容易。联想到这些法律党徒如何嚣张、恶毒地咒骂、抹黑毛主席,就可以知道,他们的反对无非是出于极端狭隘的阶级自私和强烈的政治偏见,完全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客观标准;倒是那些对毛主席非常尊敬直到崇拜的左派,至今未能对这部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令人费解。
也许是因为这部宪法起草之初,有林彪参与其中;之后,又被扣上“极左”和“受四人帮影响”之类的帽子(从一开始成立修宪小组,到代表中央在四届人大作关于修宪的报告,张春桥始终参与并具体操作),感到背景过于复杂、难以把握的缘故。
其实,根本用不着考虑那些因素:只要抓住这部宪法的原文,仔细阅读、仔细思考,就会发现,这部宪法称得上是一座丰碑、一个宝库,凝结着毛主席晚年思想的精华,也包含着这位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毕生积累的政治经验,尤其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学说,包括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方法。这些思想,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一定会产生长远、深刻的影响。
要深入理解中国1975年宪法,不妨比照苏联1936年宪法。
从背景上说,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后发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国1975年宪法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建成以后发布的第一部宪法。从这一点上说,二者非常相似。不同地是, 1936年宪法发布前,苏联从来没有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过类似于中国文化大革命一样规模的社会主义革命;中国1975年宪法则是颁布在对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革命之后。
因此,未进行文化革命和进行了文化革命的差异,一定会出现在两部宪法当中:
苏联1936年宪法在某些框架结构上,相对地说,更接近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隐约体现了一种精英、专家治国的模式。让人最感遗憾地是,主持苏联1936年修宪的斯大林,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代表苏共中央在最高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上作“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对苏联阶级斗争形势的判断发生了错误,出现了误判。斯大林说:
“由于苏联经济方面发生了这些变化,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大家知道,地主阶级已经因国内战争胜利结束而完全消灭了。
其他剥削阶级也遭到了与地主阶级同样的命运。在工业方面己经没有资本家阶级了。在农业方面己经没有富农阶级了。在商品流转方面已经没有商人和投机者了。因而,所有的剥削阶级都消灭了。
剩下了工人阶级。
剩下了农民阶级。
剩下了知识分子。”
——见斯大林1936年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斯大林选集下册》,中央编译局,1979年版,394页。
他没有看到在联共(布)和国家的领导者之中,新生的资产阶级正在蠢蠢欲动,部分知识分子“精英”则成为他们的帮凶!
由于斯大林在苏联国内的地位,他的影响力巨大,因此这个错误产生的影响也十分巨大。这个错误成为从苏联高层、精英中源源不断地产生像赫鲁晓夫那样的修正主义分子(以后则演变为官僚资本主义分子)的护身符。五十多年后苏联的垮台,不能说与此没有任何关联。
主持中国1975年修宪的毛主席,显然吸取了斯大林的教训。为了防止中国再次出现赫鲁晓夫那样的修正主义分子,他寄希望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更直接地依靠处于劳动生产第一线的工农群众、劳动阶级来强化无产阶级专政。因此这部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极大地简化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将国务院直接置于全国人大领导之下,由人大“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十七条)”;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第三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第十二条)”,并且取消了各级检察院(存在游离于党政之外的倾向),“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第二十五条),肯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十三条)”,更多地体现了在共产党领导下与苏联模式不同的“人民群众治国”模式。
与苏联1936年宪法不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这部宪法准确、客观地记录和表达了中国阶级结构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动之后,阶级斗争依然存在的状态: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见中国1975年宪法《总纲》部分。
由此可知,中国1975年宪法,其基本精神和理念,比之苏联1936年宪法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也更加科学和先进。
首先是关于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与实现形式问题。
苏联1936年宪法中与无产阶级专政相关的,仅有一句“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第二条)”。从这句话来看,斯大林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理解有些过于狭窄。
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决不应当将专政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器——即与旧的国家机器形式基本相同的公、检、法,警察、监狱、军队,似乎仅仅是换个领导者、换个名称,旧国家机器就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专政(反过来,只要换了领导者、换个名称,又确实可以重新形成对人民群众的专政)。这种理解显然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有社会大多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是大多数人民群众对少数人民的敌人的专政,简单说,这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不是少数人(比如政府官员、法律精英)对大多数人(如人民群众)的专政。即使在形式上,都不能允许。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民主的原始含义是“人民的权力”);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对一切敌人(包括各种敌对势力全方位、全领域)的专政。
但是,实践中,这种马克思主义定义中的新型国家究竟如何实现,即它的组织形式如何?人民群众如何参与管理?用什么方法持续不断地进行革命?至少,苏联1936年宪法没有完整地体现出来。
中国1975年宪法第三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些条文充分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第十二条的“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明确了专政对象、涉及的领域;取消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则是防止对司法审判的解释权被少数专家、学者垄断,形成修正主义对人民群众的专政(掌握了司法解释和话语权,等于部分掌握了国家暴力机器的使用权)。保障人民群众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打破话语垄断权、司法解释权垄断的极好办法,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继续革命的重要方法。可以看出,以上各条文之间,全都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全都紧密地围绕着“无产阶级专政”这条主线。由此可以断定,1975年宪法从形式到内容,很好地解决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这就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建设的政治条件。这些都是说1975年宪法比1936年苏联宪法更加科学和先进的主要理由。另外,就是从政府的组织结构上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加强共产党对政府的一元化领导,当然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1975年宪法不设国家主席建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属于临时性的政治措施,是权宜之计。如果说,1970年,此次修宪初期,毛主席前后6次谈话,反对林彪设国家主席的提议,容易使人产生是针对林彪的临时性政治措施的错觉,但第二年,林彪已经在温都尔汗葬身沙漠,又过了三年多时间,新宪法仍然不设国家主席,这就引人思考这一举措的深层含义:从国家治理脉络来看,不设国家主席使政府机构组织形式非常简洁、脉络清晰,突出了共产党的领导,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机构部门(如国务院)擅权、专权,甚至滥用职权(就像后来的赵紫阳、温家宝那样),因此必须将这一处置看作一项意义深远、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政治措施。例如,这样的结构,很自然地就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提出的“军队国家化”的要求消弭于无形之中;也防止了某些野心家利用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形成独立王国,强力推行资本主义路线、最终引起政权离心、出现分裂倾向的可能性。
关于1975年宪法篇幅小的问题。苏联1936年宪法,共13章146条,翻译成中文约26000字。中国1954年宪法4章106条约9000字。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其中10部超过36000字。中国1975年宪法一共只有4章30条不到4000字。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极为不满,认为篇幅过小,语言过简,没有大量使用法律词汇,而是趋向于口语化。
须知,这正是1975年宪法最鲜明的特征。文字简短,适当地采用口语化词汇,使之通俗易懂、避开专业的法律术语,——任何一个稍懂中国文字的人,只要看过这部宪法,就一定可以有一个较深的印象;他只要稍微下点功夫,就可以记住全部条文。这正是为了广大劳动群众从专家、法律权威、各种讼棍、法学教授手中夺回这部将成为中国一切法律源头的总纲领的有力措施,使宪法可以异常方便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强有力的武器,熟练掌握并运用于国家的治理。
这种思想,和毛主席曾经主张的“让哲学从哲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解放出来,变为群众手里的尖锐武器”的思路完全一致。只不过毛主席这一次交到人民群众手中的是与人民群众日常政治生活乃至命运直接相关的法律武器,而且可以总领一切现行法律法规,是一切法律源头的根本法。
那么,对那些法学权威、专家教授——张千帆、贺卫方、童之伟、陈有西之流寄生在“特色社会主义”旗下的资产阶级法学教授,也包括那些活跃于中国课堂、讲坛、政坛的厉以宁一类资产阶级经济学教授——的横加指责和他们连篇累牍的学术专著应当怎么看?
按照毛主席的说法:“对于资产阶级教授们的学问,应以狗屁视之,等于乌有,鄙视,藐视,蔑视,等于对英美西方世界的力量和学问应当鄙视藐视蔑视一样。”(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原题为:成都会议上的讲话提纲之在三月二十二日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斯大林主持制定了1936年宪法,然后守护这份宪法了17年。中国1975年宪法颁布1年后,毛主席就去世了,这份宪法失去了守护者。沉浸在悲痛中的中国人民,还没有来得及理解保护这一重要武器有什么意义,那些叛卖者就开始了修宪,从1978年小动,到1982年大动,使中国现行宪法基本上倒退到1936年苏联宪法的水准。这部宪法早已经面目全非。中国目前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虽然还保留着社会主义条款,基本上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但已经被加入了一些修正主义的东西,给复辟资本主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如此,现在重提这部实际上已经废止的宪法还有意义吗?
当然很有意义:第一,这部宪法包含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的精髓,也包含着如何在国家结构与建设方面具体实践的完整指南,它的精神是永存的;第二,这部宪法依然是人民群众手中的重要思想武器——既可以当作一个总纲领、总索引,用来理解现行宪法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因素,也可以用来甄别其中包含的修正主义成分——以便用现行宪法推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回归,遏止资本主义在中国完全复辟(就算用现行宪法来衡量,过去和现在所有的私有化改革政策,均属违宪行为);第三,这部宪法可以成为人民群众恢复社会主义的行动目标和纲领。经历了如此大规模资本主义复辟的中国,走资派一直希望进行“深层次的政改”,终会再次提出修宪要求,以便用宪法作为突破口,完全改去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使他们的倒行逆施获得法律依据,使他们违法、违宪侵吞人民的财产“合法化”,这就会彻底颠覆中国;一旦出现这种局面,人民群众可以也必须以恢复1975年宪法为目标,高举这面旗帜,将之作为最近的行动目标和纲领,与走资派抗衡,进行最后的总决战,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
为了恢复1975年宪法在中国的地位,在隆重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的日子里,本人郑重呼吁,所有热爱毛主席、希望中国重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人们,将包含着毛主席五年心血、融入他老人家毕生政治经验的中国1975年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并高举这面伟大旗帜,为捍卫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毛泽东宪法万岁!
毛泽东宪法精神万岁!
社会主义事业一定会在中国取得最后胜利!
附录:
1975年宪法全文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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