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虽好,也不能包治百病
只有那些与公民信用紧密相关的项目,才能纳入其中。否则,不仅不利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也将对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最近,“征信”很忙。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北京公租房违规将纳入征信,连无偿献血都可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近日,国家卫健委会同多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应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等提供优惠待遇。
这份通知旨在鼓励公众献血,其中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提法引发了广泛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有人认为,无偿献血制度的本质属性在于“无偿”,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公益,如果将个人征信与无偿献血挂钩,可能会对它的“无偿”和“公益”的属性造成冲击,与设计无偿献血制度的初衷背离。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信用等于财富”,尤其是个人征信越来越成为影响生活的“经济身份证”。因此,上述担忧也并非杞人忧天。
何况,这当中的操作也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会不会有人为了消除失信记录或提高征信而去多献血?又比如,如果一个人只要献血就能提高个人征信,享受某些特殊待遇,那么对那些没有献血却征信良好的个人是否存在不公平?这些都需要考虑清楚。
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跟征信挂上钩。如果一些跟信用二字关联不大的行为,都用征信系统去约束,就可能出现滥用社会征信的趋势,甚至可能扭曲了建立社会征信系统的本意。
除了上述提到的无偿献血、ETC欠费和公租房违规等,已经有一些其他行为被纳入征信,比如,西安规定将违规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滥用”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理解和认知上存在偏差。本质上说,“征信”是一个很专业的概念,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有关,反映的是个人的信用问题。但从目前运用的一些情况来看,很多人显然将其泛化了,模糊了其本来的边界,成了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筐”。
退一步说,如果关系个人信用的征信体系要和其他方面的行为相挂钩,那么只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台适当的具体细则才不会让事情走偏。比如,献血达到多少能提高最多多少征信,而不是没有一个限度。若限定在不大的比例,相信就不会出现冒着健康危险去大量献血来提高个人征信的事。
社会征信体系在未来的社会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是一种趋势。但其必须遵循严格的应用边界,不能成为什么都能装的筐,只有那些与公民信用紧密相关的项目,才能纳入其中。否则,不仅不利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也将对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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