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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是怎样处理党员“自首”问题的?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对党员“自首”问题的因应(1927—1931)

张蓝天

摘要:大革命失败后,面对白色恐怖和国民党政府的“自首”政策,一些中共党员或因个人私利,或应地方党组织要求,而选择了“自首”。对此,中共地方组织出于实践需要,灵活执行中央制定的洗刷登记、惩治首恶等措施。1929年下半年开始,结合巡视员反馈,中共中央逐步重塑对“自首”问题的理论阐释,将这一行为明确界定为叛变、反革命,并确立了严厉处置的组织原则,要求必须将“自首”分子开除出党。中共对“自首”问题的因应对于其在逆境中自我修复和安全存续发挥了关键作用,也折射出中共的组织特性与政治文化。

本文作者张蓝天

国民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当局大肆逮捕、屠杀、分化共产党人。面对生存危机,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逐步提升各级党组织对组织纪律的重视程度,直到形成苏维埃革命星火燎原之势,中国革命进入新阶段。中共转型的动能并非来自理论的自然延展,而是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的碰撞,即通过处置组织危机来实现自我修复乃至转型发展。其中1927年至1931年,中共对党员主动或被动履行敌人规定的所谓“自首”手续这一问题的因应,尤其值得重视。

既往研究为勾勒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的组织样态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多将“自首”现象作为中共基层组织涣散的表征之一,尚缺乏情态、原因和组织应对等层面的系统探讨。本文拟将这一时期中共对党员“自首”问题的理论认知与实践处理放置于国共斗争、中共内部组织互动及政治发展史的坐标系中进行考察,除总体性规章条例的发展之外,关注各地具体实践效果和党员个体的心态认知。这或将有助于还原中共组织特质和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

一、白色恐怖下的“自首”现象

大革命失败后白色恐怖加剧,是部分中共党员选择“自首”的外部背景。据中共六大时的不完全统计,1927年3月至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达31万多人,其中共产党员2.6万多人。1929年,中共中央在给共产国际的信中提到,“近两年期间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老干部成了白色恐怖的牺牲品,而幸存者甚至还不够应付日常工作用的”。国民党在城市中通过密布暗探、定点设卡、金钱收买、破获交通等方法破坏中共组织关系;在乡村,则设立了多处“清乡”督办公署。如在湘鄂西地区,强化十户联保、互相株连的保甲制,实行“梅花桩”式的反复“清乡”,造成很多中共党员及民众伤亡。国民党宣传机关常常刊布“枪决共党”“自省书”等讯息,乃至将反对者均树立为“共产党”,以影响社会舆论导向。

国民党对红色暴动的镇压也是大量中共组织被破坏、党员“自首”的关键因素。1927年武汉八二总同盟罢工失败后,一个多月之内中共党员人数缩水至不足三分之一,除牺牲者外,“因同志告密而破坏机关之事不胜其数”。玉田暴动失败后,中共顺直省委仍主张继续暴动,京东地区党组织几乎完全被破坏;又由于省委对市、县工作的垂直指导不力,天津、唐山许多党员反动或脱党。襄阳地区中共党员亦因鄂北秋收起义失败而大部分“自首”。各地暴动大多失败与理想中“新的革命高潮”形成鲜明对照,增加了党员们的失望情绪,甚至有人对党是否还有力量产生了怀疑。这直接促使一部分中共党员动摇或变节。

由于多数中共党员身份未公开,国民党方面常常难以辨别。他们发现“分共”初期的滥捕滥杀无法完全消灭中共党员,于是意图诱使党员“转变”,加大对中共组织的破坏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自首”政策。国民党高层出台中共党员“自首”办法时相互掣肘,各地实力派则迅速炮制出五花八门的“自首”方案。在原西山会议派主要人物沈定一主持下,浙江省最早设立了“反省院”。该省《共党自首条例》对“自首”免罪的规定较为宽松,“如有确被诱惑而无破坏本党之事实者,准其自首,予以自新”。湖南省的办法则条文繁缛、颇为苛刻,规定未满15岁、马日事变以前加入中共且在相关活动中未发挥主要作用或马日事变以后“被迫入党者”方为无罪,否则只有依其地位“举发同级以上之秘密机关因而破获者”“举发同级以上之党徒因而捕获者”“举发同级以上之共党阴谋及行动因而破获者”,方能减轻处分,同时“自首”人还需“叙明入党时期、地点、介绍人及在党中地位、经过事实,并取具所在地之公正亲族或有声望之公民三人以上联保切结”。

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公布统一的所谓《共产党人自首法》,相对湖南的条例多了一些弹性空间,虽仍鼓励“自首”者“检举其他共产党人犯罪事实因而查获人犯及反动文件或其他证据物品”以换取减刑,但并未对级别作出详细规定,保释方法则定为“妥实保人三人以上”。湖南的农民运动在大革命时期蓬勃发展,因此在国民党政府统一办法公布后,湖南省主席鲁涤平仍坚持保留“联保监视”手续,意图鼓励被捕者告密,进一步精确定位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并通过乡缘、血缘关系转嫁管控“嫌疑分子”之责任,利用明暗两条线索强化基层社会控制。不过,由于“反革命罪”的界定标准相对模糊,国民党地方司法与行政系统在“自首”分子的审判、处罚、执行方面互不相让,相关处理难以理顺。此后,国民党政府还颁布了所谓《反省院条例》,在全国遍设“反省院”,由此引发激烈的派系争夺,后主要为特务机构“中统”所控制。国民党在应对中共组织问题时的一系列纠葛,增加了其内部上下其手的空间。

各地国民党势力在执行“自首”条例时,往往宽严不一、程序各异。总体来看,上层中共党员是其突破重点,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自首”方案的执行相对严格。如浙江、湖北均重点针对学校和工厂宣传“自首”,借助既有社会组织强化人身控制,主要方法为填写表格、登记详细信息(包括入党介绍人、党支部负责人)、公开举行“自首式”等。城市地区“自首”政策的执行给中共的活动造成严重困难,如中共湖南省委称,“长沙铲共法院自首者三百余人,而每人自首必须供出种种人种种事”。在城市开展工作的环境之险恶由此可见一斑。

国民党“自首”政策在地方及乡村的执行比较混乱,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明确目标,不遵照“自首”条例、以“自首”为“剥削刮地皮之护身符”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湖南浏阳北乡,除所谓“暴徒首领”外,其余任何人均可“自首”,“自首”条件特别简单,“只须供出介绍人二人,甚至连介绍人都可随意指造两个或已牺牲的同志或最著名暴徒,团防事先并写信给他的家庭,担保没有危险”。又如国民党湖南宁乡县党部,因负责人受过大革命影响,对于执行“自首”条例采取敷衍应付态度,准许“自首”者“本人不来,委托他人代办”登记手续,甚至对于规定的“自首”条件“亦多不齿”。虽然这可能为革命策略留下了空间,但也不可避免地为消极动摇者敞开了大门。相比于硬手段,软的“自首”政策颇有诱惑性。

作为一个“弱势独裁政党”,国民党中央具有主导性影响的范围有限,尤其是在地方实力派经营已久的北方、西南地区,针对共产党人和其他反对派的“清党”行动有其特殊性。1927年底至1928年,奉系军阀掌握中央政权期间,“政府机关中对压迫共产党并不重视”,对逮捕的中共党员不主张采取“残杀”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共北方组织具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奉系军阀退至关外后,北方地区国民党势力逐步强化对“异党活动”的打压,如国民党北平市政府颁布《共产党人自首法》《反省院条例》,各地中共组织先后面临危险。

在国民党白色恐怖两面手法的冲击下,1927年至1930年,中共各省委多次被破坏,其中尤以湖北、山东、满洲省委为最(见表1)。中共湖北省委甚至连续四次遭到破坏,省委高级干部曹壮父、王允文、杨石魂、夏文法等均被捕牺牲。省委遭到破坏,直接影响了中共组织内部的垂直联系,各区委、县委和地方支部得不到上级指导和经费补助,变得难以维系。如鄂北地区的襄阳,因大批党员“自首”,全县组织基本瓦解。甚至有着长期斗争历史、被认为基础较好的安源、醴陵亦是如此。其余多地省委或区县委也遭受了若干次大规模的组织破坏。

表1 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共部分省委被破坏情况(1927—1930)

二、党员“自首”的情态与动因

由于资料所限,各地“自首”中共党员数量难以精确统计,而且“自首”现象往往与地方性事件相关,有着时间和地域差异。总体来说,就中共党员“自首”的动机而言,主要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为了自身权势利益而主动投敌,或因组织内部个人恩怨而背叛变节。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组织普遍经费紧张,大批党员处于失业状态,金钱利益对于少数带有“雇佣革命”思想的人而言具有极大诱惑力。如曾任中共湖北省委内部交通主任的韩振华向国民党“自首”后,与“铲共科”密切合作,每捕得一人得30元赏款,以此牟利。组织内部的人际矛盾亦是一种隐患。共青团河南省委的吴某某就因“不满意负责人、经济观点不清、社会关系太坏”等原因而叛变。江西万载一位共青团区委负责人也因县委干部对其态度不好,不肯给费用,“只对他恶骂”,而选择投敌。

第二,现实需要驱动或受周围环境影响。

如国民党浙江省党部认为,中共在青年群体中最有影响,遂将劝诱“自首”与青年升学问题联系起来,由此“陆续呈请自首者不绝”。很多青年中共党员受到家庭影响和干预,选择脱离革命,甚至有家属直接代替在地方“自首”处报名的情况。有人称,被抄后家眷及老父全被捕,“因此自己替他们出来”。曾在福建从事组织工作的曾志在回忆录中提及一具体案例:某位范姓中共党员的姑父被抓,国民党政府要求他本人前来,否则不放人。这位党员经不住家人哀求,便前去“自首”。当他发现并未因“自首”减轻刑罚后,还曾推翻口供,寻求其他出路。此后,他在临时支部小组会上解释说,“当时他入党才几个月,还有‘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幼稚想法,甚至幻想‘自首’了便可以回家当教员,这都是不懂党的纪律的缘故”。这类中共党员认为,自己不过是“自我牺牲”或“幼稚无经验”。

第三,无法忍受刑讯逼供而屈服。

一些中共党员“一被捕立即审问拷打,一供立即破坏”,而一个党员被突破后,通常会连带若干人被捕,国民党往往组织当面对质、辨识熟人,一些党员因身份暴露而选择投降自保。

第四,政治上找不到出路,对现实悲观失望。

暴动失败后中共地方组织被破坏、无人负责,是党员选择“自首”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巡视员发现,一些区委、县委无人可以接头。这些地区的中共党员自然更容易“自首”。

第五,以为可将“自首”作为“斗争手法”。

如中共沔阳县委在“清乡”形势严峻时转移,地方组织找不到上级组织,“自动开会决定假降,以图保存组织,仍与党通讯工作”,全县200多党员大部分“自首”。湖南平江地区亦出现在敌人压迫下,中共组织许可部分党员以“自首”隐蔽力量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一时期中共的支部生活和党员教育体系并不完善,不少党员对于“自首”问题在政治和组织纪律上的严重性认识不清。在频繁的暴动和“征收党员”过程中,对党员教育的要求相对弱化,亦是出现“自首”现象的内部原因之一。部分城市中共组织或知识分子党员仍带有浓厚的书生气,以为党派不过是进出自由的团体,加入国民党或第三党者不少。而且因为上下通信严重滞缓,不少地方对于时事动态,如国共分裂、中共暴动策略及纠偏等指示精神所知甚少。在此情形下,他们对于“自首”往往未经慎重思考和判断。这在中共基层组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员夏尺冰巡视平(江)铜(鼓)农村组织时发现,在1万余人的党员中,对于“共产党是什么”“土地革命的意义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百分之五六十不能回答。甚至有的地区,如鄂东北蕲水的中共组织,直到1930年仍以为国共还在搞合作。不难想见类似中共基层组织在面对国民党鼓动“自首”时的困惑。1929年12月,中共湘赣边特委在总结组织问题时指出,一般同志对国民党尚存“残余的幻想”,故而“看不清楚革命前途和政治出路以致怀疑消极叛变,大批的向敌人自首自新”。

就中共党员“自首”后的行为结果而言,同样存在不同情况。位于中共各级组织体系中枢的党员干部因掌握大量组织信息,一旦真心“自首”叛变,产生的危害极大。他们害怕被组织处决,往往会变本加厉地反攻倒算。一位中共基层干部通过在“反省院”的观察发现,入狱人员思想和成分千差万别,那种“从前负过很大的责任的,一旦进了牢狱,便有灰心的表示”,是被利用来做反动策反工作的重点对象。1928年7月,湖南党、团省委遭破坏后,一部分人直接进入“铲共法院”、警察署或军队,由于他们掌握当地中共组织核心信息,湖南党组织一时间几乎瘫痪。河北中共组织高级机关被破坏后,几个“自首”人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反党表现只是“签名于反党宣言”,而有的却极其恶劣,如原军委书记廖划平“积极的定出许多反党的计划,一切被捕的人只要是他认识与知道的都经他证明了”,原秘书长郭亚光则积极带宪兵捉拿中共党员,牟取钱财奖励。

一部分“自首”的中共党员心态消极,对恢复组织联系采取观望姿态,并抱有侥幸心理。如中共湖北省委张浩(林育英)在汉口交接组织关系时发现,从安源过来的党员“大半怀里藏有自首证”。由于国民党地方势力执行“自首”条例时多有变形,部分“自首”者也会选择自保且尽量“两相无害”的策略。不少地方发现,部分中共党员虽然“自首”,但尚无反动行为。如中共鄂西特委书记周逸群汇报称,该地区间或有“自首”者,却均不反动,“所有举发的人尽是反动派,并未牵连组织”。中共河南省委在对被捕同志的调查中发现,不少党员承认身份后又翻供,显然并非主动附敌,并尽量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质疑,如自圆其说称自己尚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候补党员。

也有部分“自首”分子对自己的行为心生悔意。如湖南岳阳的中共组织负责人胡立生称,他被敌人一时欺骗而“自首”,对于因自己失足而造成机关被破获、三个同志被杀害的后果,感到良心不安。他秘密找到已成抓捕目标的同志的家室,透露被捕叛变人员信息和侦缉场所,希望她转告该同志迅速逃脱,并称:“我当时悔不该留我一人的老性命,而牺牲了三个年青同志,我为此事哭了几天。现在我因为环境关系,与他们(指自首叛徒)一起混,但我发誓不再害人”。虽然其心迹难辨真假,但从行为和表现来看,可能内心尚有挣扎和苦闷。

少部分被迫“自首”或权宜“自首”者,依然存在一定的革命热情,愿走曲线道路为中共组织工作。如在湖北通山,虽有不少因“清乡”分子搜刮钱财而被迫“自首”者,但他们对国民党地方豪强愈发愤恨,不仅革命思想并未“软化”,反而有“日益促成革命化之势”。被当地中共组织许可“自首”者更是如此。如湖南平江地区在遭受联防“清乡”时,一大部分中共党员经地方组织许可后“自首”,以保存力量。他们在“自首”后仍与组织互通消息,真正叛变者很少。宁乡一批中共党员则通过取得所谓“共党自新证”而掩护革命活动,一些找不到组织批准的人就假意交代“牺牲了的、自首了的、或者改名换姓远走高飞了的人”为“同党”,以此自办“自首”手续,然后陆续参加宁乡红二师的斗争活动。沔阳不少“自首”的中共党员也因这是上级集体决策的结果而并不视之为恶劣行径。其中确有部分“自首”党员在此后湘鄂西根据地的创建和斗争中作出了贡献,如黄先根、夏道美等。曾为洪湖“红五子”的贺闯在归队后继续参加斗争,最终献出了生命。部分“自首”中共党员并非“非白即黑”的行止让敌人颇感棘手,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在“清乡”过程中甚至感慨:“自首的靠不住呵!”

三、应对“自首”问题的初步探索

对于党员“自首”问题,中共各级组织早已注意到,但不同层级的认识有所不同。中共中央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及共产国际相关指示,在文件和刊物上对部分党员“自首”问题进行了理论评判和分析,并主要从惩治首恶这一紧急应对方式入手,组建相关机构;而中共地方组织在实践中受到时局和人际关系的具体影响,既要达到惩治叛徒的效果,又要在力量对比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维系工作基础,为此展开了相应探索,也面临着不小挑战。

追溯中共此前章程和纪律规范,其实并无直接针对“自首”问题的内容。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共产国际围绕部分中共党员“自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理论论述和初步部署。1929年2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在给中共中央的信中提道:“去年的党员脱党事件——而且为数还不少——(甚至有自动向国民党当局自首的情形)表明了党内右倾危险的严重性。但这危险在党外,例如在工会中,还要严重。所以绝对必要采取一条强硬而坚决的斗争路线,以反对党内和群众中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不管这种动摇性在什么地方,以何种形式出现。”共产国际强调尽快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自首”问题,恢复并发展党组织,将党员“自首”与“右倾危险”联系起来,体现了列宁主义组织理论独特的思想元素。

组织上遭受严重破坏等现实问题,促使中共中央领导层进行反思。八七会议后,中共中央在政治报告中指出,由于中国革命性质及任务深化,“我们党内的智识分子,在目前整个革命潮流中或者完全消极,或者公开叛变,放出消灭C.P.的理论”。针对党的队伍中知识分子占相当比例的情况,中共中央侧重从增强党的无产阶级基础入手,强调要严厉执行党的纪律,下决心“重新造党”。与此同时,中共领导层还普遍有一种类似历史必然性的认知,即认为尽管“自首”分子可能会在短期内使党组织动摇,但在不断革命斗争和铁的纪律的强化中,这些背叛者必将如大浪淘沙般被洗刷出去,因此,国民党的“自首”政策“在数量上不能削弱党的组织,在质量上反而可以加强党的力量”。中共地方组织开始时也体现出对于党员思想教育的重视。如1927年12月,中共江苏省委在分析国民党“清党”后江苏党员离党叛党情况时认为,缺乏党内教育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广东“清党”以来党员卖党情况相对较少,则主要因为党内教育做得好。可见,中共上下对于整体提升党员思想状态的期待相当之高。

不过在苏维埃革命初期,中共对“叛徒”的定义相对泛化,除向国民党政府“自首”者外,还包括背叛国民革命的蒋介石、汪精卫等,也包括施存统这类脱党但未作出危害组织行为的人,甚至邓演达、谭平山等脱离中央的组织路线、从事第三党活动的群体,亦被纳入“叛徒”范围。

在现实布置中,中共中央首先将重点放在对重要叛变分子的处理上。1927年6月,由于中共江苏省委机关交通干部叛变,江苏省委书记陈延年、组织部部长郭伯和及秘书长韩步先等相继被捕。韩步先供出江苏省委另一负责人赵世炎的住所,给中共组织核心层造成很大威胁。为此,同年11月,中共中央于上海成立特别行动科,分设总务、情报、保卫三科。其中第三科(“红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中央领导机关安全、营救被敌人逮捕的党员并严惩叛徒,起初由顾顺章兼任科长,代表性成员包括钱壮飞、李克农、胡底等,还联络了部分具有“灰色面目”的人物,如杨登瀛(鲍君甫)等。在惩处出卖罗亦农的何家兴、贺稚华夫妇,出卖彭湃、杨殷的白鑫,以及镇压戴冰石、陈尉年“自首”内奸等案件上,中央特科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1928年情报科成立,中央特科亦能配合开展先发制人的行动,逐步在上海租界巡捕房、上海市政府公安局、上海淞沪警备司令部、南京各国驻华使馆,以及地方通讯社、法院等国民党机关中布置有一定力量。此时,中共中央要求:“经过党部的决议,得派遣一二个极忠实的同志到国民党党部以及某种反动机关做侦探和破坏的工作。”中共中央主张断然、果决地处置叛徒,同时号召党内外群众对“自首而反攻的叛徒”采取非常措施。与之相配合,中共党内出版物刊载了许多宣扬烈士牺牲精神的文章,批判叛徒罪恶行径,或揭示其应有之下场,以警戒教育全党。社会上的报纸也曾报道“自首”叛徒被秘密枪决的事件。这一措施显然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中共中央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了各地省委。如中共顺直省委强调:“对反动叛党有据,或被捕后招出党的秘密太多及攀出同志太多的同志,应取断然的处置,不可优柔踌躇致发生重大不良的影响。”中共河南省委在给彰德县委的信中明显带有迅速解决组织隐患的心态,直接提出,“对党的叛徒,应不必靠那里的同志来解决他们,应采取非常手段来铲除他们”。1928年底至1929年初,由于曾经负责中共山东省委组织工作的王复元及其胞兄叛变,青岛市委为消灭叛徒,派市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徐子兴以假“自首”的方式打入敌人内部,最终消灭了叛徒。

对“自首”行为的紧急处置有助于避免组织被破坏,减轻已经发生的危害,在清除叛徒、警示教育同志、提高组织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应急手段对中共党内心生动摇者产生了相当大的震慑。如中共湖南省委准备利用叛徒内部冲突,解决狂热破坏组织的叛徒首领郭子云,“以寒叛徒之胆”。中共福建省委则在察觉党员反动消极后,提前将之开除出党,防范危险的发生。另一方面,中共重视借助集体压力处理“自首”问题,营造严肃革命纪律的氛围。如湖北中共组织要求对党内宣布“自首”人员名单,惩办“自首”的重要分子,以提高整体认识。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不少中共地方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关于如何进行“洗刷”、领导斗争,尚有重重难题。非常规化的应变机制毕竟针对性和应用范围有限,从各地的实践反馈中可以看出,其背后存在一定问题。与中共中央关于“自首”问题的理论认知相对应,大革命中组织快速发展时期入党者、知识分子或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大革命失败后一度失散又在消极后复归的旧党员,都成为存疑对象。中共地方组织普遍认为,这些旧分子是在和平状态中进入党内的,既没有稳定的阶级观点,又缺乏“严格的布尔什维克的锻炼”,纷纷强调需要“一个彻底解决”,铲除一切动摇的非无产阶级化分子,急切求取一揽子解决方案。由此,加速发动暴动、在实际斗争中洗刷组织的举措势在必行,多地中共党员经历了清洗和更替。由于组织整顿标准较为宽泛,一些中共党员仅因为“怀疑新政策”就被洗刷了出去。中共地方组织为弥补缺口,进而开始大规模征收党员,尤其倾向于通过频繁发动暴动来吸收积极分子。这对于组织恢复具有一定意义,但由于入党条件变得相对宽松,一定程度上更增加了组织的不稳定性。

此外,由于速度过急、标准不清,产生了若干问题。在中共基层组织中,因为纪律掌握和宣传策略不尽妥当,整顿党员队伍极易出现洗刷范围过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有的同志因恐惧相关谣言而走向反动。这些情况说明,单纯依靠绝对化的手段可能会产生反作用。1928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转而强调,处理组织问题不能简单用秘密处分的方法,有些地方“以对付侦探和叛徒的手段——枪决——作为党的纪律的最高的形式”,与铁的纪律所倡导的精神相违背。同年12月,中共顺直省委也强调:“武力解决叛变党员的倾向的发展,足以使党脱离群众。”

在如何妥善处置多面的“自首”分子问题上,实则存在以下几重张力:

第一,旧线索的利用。中共组织关系的重建过程中,旧线索往往成为串联失散党员的关键节点,而旧线索常常面貌模糊、难以判断。如中共湖北省委在遭到破坏后,曾以此种方式恢复组织。中共中央认为这加剧了不可控的风险,但也承认“不能完全放弃旧时的线索,因为这样便放弃了我们党之历史上的基础”。中共湖南省委在武汉特区找到的旧线索中,就有曾经“自首”的同志,甚至区委中有两个人是“感化院”教员。想要掌握“宁可不用,不可乱用”的政策原则,其实并不容易。

第二,干部缺口和本地需求。在恢复多地中共组织的过程中,可资使用的干部数量已相当之少,不少地方表示出现了严重的“干部恐慌”。鉴于很多干部“自首”行状危害微小,或在特殊情形中迫切需要他们发挥作用,中共地方组织更倾向于具体分析“自首”分子的利用问题。如中共山东省委在调查后发现,泰安党组织被破坏后只剩16个同志,其中在城市工作的五个人都“加入国民党想避免危险”。对于这些人,中共山东省委并未要求予以清除,而是表示“已去信注意支配他们在国民党内活动的方式,否则即命令他们退出”。换言之,一些中共地方组织将其认为无甚危害、不过是权宜之策的“自首”化为小节处理,允许相关党员归队甚至进入干部队伍工作。又如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在给湖南省委的报告中称,国民党1929年夏在平江“清乡”时,认为“无人不共”,强迫所有居民普遍“自首”一次,因此全县“自首”者达9万余之多。而大革命时平江中共党员只有7万人,“如果机械的拒绝自首分子入党,则将来党的发展完全受了限制”,因此希望采取变通的执行方法。恢复后的中共沔阳县委也认为必须起用大批“自首”党员才能恢复沔南工作,甚至提出“如不站出来工作者,视为叛党”,强行要求所有“自首”党员恢复工作。这一情况在鄂西巡视员万涛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亦有提及。报告称,“事实上凡是自首的都不要,只有放弃南区的工作”。可见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只有灵活对待“自首”中共党员,才能满足重建地方工作对干部的需求。

第三,党员的地方联结。“自首”分子往往是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地方中共党员,不少曾与负责重建党组织的干部有着共同的求学、革命或工作经历,即地缘、学缘或血缘等社会纽带。相关中共干部往往基于“知根知底”的政治信任感,而主张大胆起用“自首”人员。如在1928年上半年,沔阳地区白色恐怖严重,乔在职、夏道美、贺闯、黄先根等中共党员在敌人“自首书”上签了字,但并未作出反动行为,随后继续参加革命工作。此外,部分中共地方组织认为,即便是面目模糊者,也可通过其周边熟人加以判断。如中共福建省委通过一同志的弟弟和另一同志证词互证,排除了省委委员陈明的叛党嫌疑,因为证人“尚忠实”。部分中共地方组织负责人因切身感受到农民同志极度缺乏阶级训练,在斗争初期不敢严格执行反对“自首”告密的纪律,称“不要吓坏了同志”。

第四,各地中共组织对国民党“清党”两面手法的认识及对所受影响的评估差异。国民党在各地的“清乡”松紧、缓急不一,并与地方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各地中共组织往往采取多种应对方式,如通过同乡和同学关系疏通国民党官员或地方派系,力求在赤白对立外寻找成本最低的方案。这使得各地对“自首”行为的容忍度普遍增大。此外,国民党在公开场合宣传的中共党员“自首”数字不尽准确。由于民众“自首”的人数被混入其中,一些地区的情况可能被夸大了。如在浙江,中共宣平县委报告称,“自首”者虽听闻达三四百之多,但多为民众,党员“自首”的仅二三十人。湖北省内,鄂南中共组织汇报称,“自首”叛变情况不甚严重。国民党方面也承认,仅靠捕杀或“自首”政策,根本无法彻底摧毁中共的组织。例如,耒阳地区一中共党员虽曾向国民党方面登报“自首”,迨中共力量恢复耒阳后,仍然在组织中担任职务。

与各地处理“自首”问题时的灵活考虑不同,中共中央从经典理论出发,认为工人和农民的阶级立场一般较坚定,“流氓无产阶级”兼具革命性和危险性,小资产阶级则动摇性很大。1928年10月、12月,相关文件指出,无产阶级基础薄弱是“自首”分子大量出现的主要原因,这些“自首”分子是“工人阶级公开的敌人”,主要成分为“非无产阶级化的分子”。不过,中共中央此时尚未就“自首”问题形成系统认识、处置规范,其应对举措带有较强的临时性和技术性色彩。

综合来看,苏维埃革命初期,各地中共组织在处理“自首”问题上有着一定的自主弹性,他们或从生活经验出发理解这个问题,或因自身力量弱小而选择便宜行事,这让中共在严峻的生存环境中风险显著增加。

四、严惩“自首”原则的形成及影响

1929年下半年至1931年,中共对“自首”问题的认知和处理发生调整并逐步定型。在这一过程中,中共基层组织基于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了实践反馈,而中共中央及高级组织则基于政治特性和革命理论要求,在与下层组织的互动及对中国革命全局的观察中,试图重塑中央权威,使对党员“自首”问题的统一认识逐步下探到各级组织,处理中共党员“自首”问题的组织原则日益强化,逐步成为中共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上而下处置“自首”问题的努力首先与巡视制度的出台和实践紧密相关。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正式确立了特派员制度:“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势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随后,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要使“六次大会的各种决议能够彻底的传到下级党部以至每个同志的脑中,并且正确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上去”。中共党内巡视制度开始走向正规化。由于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党内垂直联系一度相对较弱,作为党的在地化代表,地方组织负责人在处置“自首”问题上拥有较大自由度,往往倾向于便宜行事和柔性处理。在巡视机制逐步强化的过程中,部分巡视员反馈上来的情况引起中共领导层警觉。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湖北沔阳地区中共党员“自首”的处理问题。

在国民党严酷的“清乡”势力压迫下,1928年9月下旬,沔阳地区中共组织已难以立足,遂在缺乏与上级组织直接联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大部分党员“自首”。至次年3月,中共沔阳县委方与鄂西特委接上关系。在处理“自首”问题的过程中,中共鄂西特委周逸群务实地建议,“自首的党员,如有能干的,就马上恢复他的党籍,如不干的就写信给他”,仍然不肯悔改的再采取非常措施。也就是暂时接受既成事实,将重点放在考察实际工作表现上,并加强对这一群体的防范。此后,周逸群将当地情况反映至中共中央。沔阳游击队负责人此前在“上山”还是“入湖”、经费和枪支分配等问题上表现出“地方主义”色彩,已为中央领导层所知晓。叠加此次组织上的严重问题——“全县党员大多数自首”“负责党员领导自首”,中共中央非常重视。

面对各地处置“自首”问题的复杂情形,中共中央逐步调整对“自首”分子动机及其阶级定性的理论阐释。1929年6月,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了组织问题,对“自首”的性质、原因和处理作出详细阐释,引入阶级意识的维度,认为包括工农群众在内的部分党员之所以可能出现幻想与动摇,关键在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敌人的反宣传”和“党内右倾思想”的影响;党员缺乏进行斗争的阶级意识,反过来侵蚀了本应坚实的阶级基础。全会明确指出,“自首”叛变“虽有许多不同的层次,这只能决定他是否尚有革命的可能,而不能证明他对阶级背叛罪恶的轻重”。来自地方的反馈强化了中共中央的判断。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基层组织转向地下、分化重组,大量农民进入党组织,各地汇报中对于“农民意识”的批评屡见不鲜,农民党员“自首”现象频频出现,工人出身的党员在组织纪律性上也有不同面向。如周逸群在巡视鄂西时认为,此前沔阳“自首”的中共党员多系农民,具有强烈的地方观念,“当局颁布自首办法,多半自首”。李维汉巡视上海时发现,不少基层干部提到,工人也有“农民意识”,对政治立场的原则性不甚明了。在国民党的宣传中,工人甚至成为“自首”政策的重要实施对象。这可能对中共中央的认知调整也有一定影响。

虽然中共中央确定了处理“自首”问题的基调,部分地方干部却依然感到困惑和犹疑。中共武汉特支刘先觉、鄂北特委杜仲安就此分别致信中央,询问如何处理“自首”党员恢复党籍的问题。1929年8月,中共中央进一步阐发六届二中全会的结论,以沔阳为例,将“自首”定性为“政治上的叛变”,指出:“姑无论在主观上有若干可以原谅的成分,在客观上是表现沔阳党员根本观念的绝对错误,对党是政治上的叛变。”也就是说,“自首”的界定标准绝非主观动机,而应为客观表现。不过,中共中央还是给予“自首”党员通过在群众斗争中积极表现而回归组织的机会。

在重新吸纳愿意回归工作的“自首”分子后,沔阳地区中共组织逐步恢复工作。1929年10月,沔南就学习中共六大和鄂西特委沙岗会议精神召开会议,一批曾经“自首”的党员干部进入县委执委会工作。这与中共中央提出的“自首”党员应被开除出党、切实考察后方可考虑重新接纳的处理方法存在距离,但在强调工作表现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在当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县党员代表会议上,与会中共党员认为,对“自首”问题的处理应区分负责人与普通同志,惩处的力度不应过于严格(这一批注在提交时被删除),并将此视为“对中央的建议”。这展现了自下而上的关于组织和政治的多元思考样态。

与此同时,平江对于“自首”问题的处理受到关注。1929年12月,蒋长卿在巡视湘鄂赣边境时报告称,平江曾有大批中共党员“自首”。中共平江特委主张“有条件的自首、自新(指被压迫而自首、自新的),普通登记,准其加入组织”的做法,是一种“根本错误”。这种做法是“把党的组织基础削弱,把党的纪律放松,这是无异于教地方党部的同志以后环境严重好去自首”。蒋长卿认为,除了已经成为“历史落伍者”的知识分子,不少“自首”分子实则混入中共队伍的“富农和流氓无产阶级”,他们反作用于工人和农民同志,削弱了组织基础。根据蒋长卿的巡视报告,中共湖南省委依照中央关于沔阳“自首”问题的判断和处理,阐发了自己的认识:

我们要知道,自首分子是脱离了无产阶级的政治营垒,降服或叛变到敌人政治营垒中去了的分子,无论他是甘心叛变或是被压迫的投降,他在政治上已经向无产阶级反水了。政治上不是用唯心论的方式去分析他是不是甘心投降或压迫投降的,而是在客观上来分析他叛变没有叛变,这是政治上的问题,不是用心理学的方式去原谅的。

中共湖南省委还将处理方法进一步细化:一般“自首”者就是反革命,被压迫“自首”而不反动者应给予教育,罪行严重者则应“以非常手段对付”。中共湖南省委着重强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可恢复组织关系,即便是工作表现先进积极、被评估足以抵消污点者,也只能“重新介绍加入”,“决不是恢复组织”。这足以看出,解除组织关系已成为处理“自首”问题的绝对前提。沔阳地区同样如此。1929年12月,巡视员杨桔要求中共湖北省委迅速解决沔阳“被逼自首没有处罚”“自首同志依旧参加机关工作”等问题。此后不久,新任鄂西巡视员周小康来到沔阳,直接开除所有“自首”中共党员,解散组织并由省委直接管理。

通过巡视制度,中共中央自上而下直接介入各地党组织的恢复和整顿,中央意志的传达得到强化。这直接反映了中共中央对于“自首”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政治敏感。中共对于“自首”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方法的规范,是在严峻现实和实践反馈中逐步生成的,体现了务实的面向,也具有强烈的内省性理论底色。这种发展变化与中共日益侧重土地革命的整体倾向互为表里,折射出在严峻环境考验下关于党的自我特质和主体性的求索,并在回观现实时将能动性推向极致。

在既有认知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反馈的实践情况,中共中央对“自首”问题的理论和政策进一步作出思考,出现了处理“自首”行为的明确规定,以及关于党员在被捕后必须坚守组织纪律的具体要求。中共机关刊物强调,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可恢复“自首”分子的党籍:

自首叛变的分子,无论他现在表示如何革命,亦绝对不得恢复其党籍,即在斗争中无论他表示如何勇敢积极,亦绝对不得重新介绍入党。他的自首(叛变更不必说)已经断送了他自己的政治生命,党为了巩固自己的组织与铁的纪律,必须坚决排斥动摇投机分子于自己队伍之外。这样的人,至多只可让他加入群众的组织。

1930年7月召开的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进一步明确:“以前自首的党员,绝对不能恢复党籍”;“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必须经过候补时期,经过考察,始能转为正式党员”。

除严惩外,中共还努力通过加强党群关系和党员教育来减少“自首”问题的危害。如在农村地区要求群众组织和党组织严格分开,以公开和强大的群众组织保障秘密党组织的安全,提升组织自身的监督和净化能力。此外,通过明确秘密工作不等于消极躲避或动摇易辙,界定了秘密工作和“自首”自保的区别,秘密情报和策反等特情工作日益得到重视。针对一些地方组织意识、纪律意识淡漠的情况,中共领导层要求借严格处理“自首”问题之契机,加强对政治原则的宣传教育。在反面警示之外,亦有正面示范。不少中共组织主张将被捕后遭受严刑拷打却未供出党内秘密者作为模范,在党内大力宣传。这些举措促进了中共在逆境中的自我修复,进一步发展了中共的组织优长。

在中共中央对“自首”问题日益严厉的态度影响下,曾被巡视员批评过一次的湘鄂赣边特委跟进得比较快。1930年6月,中共湘鄂赣边第一次代表大会强调,“自首”分子是作出“可耻的失节行为”的“阶级敌人”,多为“富农、流氓等分子”,无论是否主动或有无反动行为,其政治生命都已破产,“绝对不能恢复党籍”。通过群众工作积极表现再重新入党的可能性被直接取消。

对比来看,仍有一些中共基层组织理解、落实相关要求的节奏较慢。在1930年4月中共湖北省委召开的全省代表大会上,当讨论组织问题时,各地代表仍然充满困惑。如湖南代表与信阳代表就处理群众“自首”与党员“自首”是否应有宽严之分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前者认为:“关于自首问题,同志们不要幻想自首过的是革命的吧,无论是群众或党员都应坚决的要拒绝。”后者则主张:“对于自首问题,群众自首的不能与党员自首并论,对于群众可以宽大一点。”对此,中共湖北省委作出结论:无论群众“自首”抑或党员“自首”,均不允许与党发生组织关系,“自首”分子一定要坚决开除,但也应正确把握纪律执行尺度,不能毫无区别地一律枪决。6月,湘鄂赣地区部分中共地方组织尚未落实“自首”问题的处置方法,甚至还在提“欢迎自首自新分子再来革命”等错误宣传口号,被湘鄂赣边特委严厉批评并要求迅速整饬。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陈潭秋则在中共机关刊物上指出,仍有地方“留恋自首分子(如湖南),以至改组派取消派的侦探,都可以混进党来”。

在中共中央自上而下统一基层党组织“自首”处置办法的过程中,不合规则的行为被放大,并纳入相应的逻辑话语之中,更多的地方党组织进行了调整。对于前述沔阳“自首”中共党员的处理就形成了一个完整案例。在周小康巡视沔阳后,周逸群仍表示:“沔阳自首分子,在恢复工作时,又投入了革命斗争,同时确有主次之分……不应一概而论。”曾决定吸纳“自首”分子进入县委班子的娄敏修也主张对沔阳“自首”事件中的部分人区别看待,更不能以此定罪。但不久后,他受到中共鄂西特委错误处理。中共湖北省委则肯定了开除所有“自首”分子的处理结果,并在向中央汇报时严厉批评这一群体,称他们或专门从事“绑票”,或成立“恋爱团”“玩火委员会”“孤老委员会”等。

不少中共地方组织因“自首”问题而被改组,使得部分党员感到困惑、委屈,认为关键是要得到上级的指导及示范,或者认为上级组织处置不公。这折射出组织相对虚弱时期上层权威下探过程中的困顿,无形中触发了更多“硬碰硬”式的解决案例。那些先恢复工作后被开除出党的沔阳“自首”分子就对中共沔阳县委的政策转向表达了不满,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基层组织的危机感。中共沔阳县委向湖北省委报告称,沔阳的重大问题在于“自首党员与富农结合,反对党和苏维埃政府一切行动”。中共湖北省委随即要求号召群众起来严惩“反革命”。这在某种程度上恰是大规模肃反的先声。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对“自首”行为处理的强化及政治敏感性的提升,与此时中共党内政治生活的变动有关。由于此前连续暴动失败,中共中央原定路线不断受到共产国际批评,对于党的路线方向和留苏群体主导的中央,基层存在一定的不满情绪,部分党员因此脱党或“自首”。国民党方面对此加以渲染,企图营造所谓中共路线分歧、组织松散的舆论空气。这也促使中共中央对相关情况加强警惕,进而将对于异己因素的高度敏感和严厉处置涵养为一种政治文化。

五、结 语

大革命失败后,依然有大量中共党员忠实于党的组织和政治原则,在金钱或暴力面前毫不动摇,直至牺牲,这是历史的主要面向。但不可回避的是,在国民党暴力“清党”、陆续出台针对中共党员的“自首”条例背景下,不少中共党员受各种动机驱使选择了“自首”,这对于中共组织的安全产生了极大危害,但也不乏应中共地方组织要求而“自首”,或将“自首”理解为斗争手法、权宜之计者。中共地方组织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有着较大的自主空间,更带有鲜明的生活经验色彩。

中共中央认为,“自首”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阶级基础薄弱、无产阶级教育缺乏,主张通过多次暴动和群众斗争洗刷消极动摇分子,采取坚决手段处置危害极大的叛徒。这体现了中共在险恶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顽强毅力。但是,“自首”问题的复杂性对中共各级组织掌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中共中央自上而下强化组织控制力的尝试,需要面对不小的挑战。通过恢复党内垂直联系、巡视员多轮整顿、各地经验交流等举措,中共逐步将“自首”认定为一种客观行为,而非根据动机或后果具体判断,进而严格落实开除“自首”分子甚至予以断然处置等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自首”最终被归入“政治叛变”和“反革命”范畴,与中共党内对反革命的高度警觉和对革命的极致化理解等政治传统有关。如曾任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的罗亦农在落实中央发动两湖暴动的精神时指出,不能认为革命失败了,“如果灰心,便是反革命”。在国共合作破裂后的艰难环境中,维持革命热情确实有相当难度。在此情况下,以保存力量为名的消极、灰心乃至“自首”行为,本身就与重视革命精神而非简单评估后果的取向相背离。在中共六大上,瞿秋白明确提出“反动派同反对派差不多”。革命与否本质上取决于是否服从党的纪律和决策,“反革命”的范畴包含了“反对”“消极”“反动”等意涵,而“自首”的诸多形态恰恰在动机或行为后果上跨入了这个范畴。因此,“自首”的认定极易被泛化,成为难以洗刷的污点,这已为此后的中共历史所印证。在革命与反革命之外尝试第三条道路,显然并无可能。换言之,与对组织忠诚合而为一的革命,正是中共党员行动的正途大道。

1931年后,仍有不少留守白区的中共党员干部“自首”叛变,城市党组织难以生存,转入农村乃是势所必然。而在苏区时期,部分中共地方组织将对“自首”问题的处置转化为大规模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偏离了政策初衷。如何按照中央的期待,既肃清“自首”分子等危险因素,又避免简单化和扩大化,仍是中共在革命时期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总体上看,大革命失败后对于党员“自首”问题的认识和处置体现了中共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其在严酷时局中保持组织特性和政治本色意义非凡,自我革命意识亦逐渐沉淀为中共的政治文化之一。当然,因应“自首”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有其历史限度,相关文化特征的形成仍需长期积累。

注释略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1期,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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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晴朗的天 更新时间:2024-05-10 关键字:历史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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