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根据地对伪造货币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
抗日战争时期,伪造中国货币成为日本对华侵略的隐形手段,大量伪造货币被投至抗日根据地,容易造成根据地的通货膨胀、金融恐慌。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伪造货币进行了有效的治理,有力地维护了战时边币和法币的信用,为抗战胜利奠定了重要物质基础。加强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在抗战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有力驳斥日本右翼势力极力否认甚至美化侵华历史的错误言论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日本通过在中国设立日伪银行、发行各类伪币、伪造法币,破坏中国的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达到侵华的目标。抗日战争中,日本有专门的伪造货币机关、伪造团伙及将伪造货币投入市场的系列措施。1937年,日本成立的“登户研究所”中的“陆军第九技术研究所”就是伪造法币的专门机构,配备高级印刷机械和精湛印刷技术专家。据《中国军事经济史》记载,登户研究所就伪造了40多亿元法币,其中至少有近30亿元被投至市场得以流通,大约有近五分之一的假法币流入根据地。
同时,日军在石家庄、徐州、开封、济南、武安等多地设立了日伪制造假钞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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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日军公然在华北推行大量冀钞五元券的假票,太行区根据地出现伍元、贰元、壹元的冀南钞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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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下半年,随着根据地经济的发展,物资的增加,冀南票的信誉、价值大为提高。晋冀鲁豫边区货币更引起日伪的敌视,他们变本加厉地制造和抛放冀南票假票。据《山西金融志》记录,仅冀南区大名县以南的抗日根据地,流通中的假票竟达市场货币流通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流通中的伍角票大部分为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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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日军在山东制造了大量的冀钞五元券假钞。据《太行根据地的金融货币斗争》,由日本三井、三菱等财团伪造的北海票数目达2000多万元,先后流入各根据地。
《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记载,1940年在鲁中发现了两种伪造北海票,1942年在胶东曾破获重大伪造假票犯罪五起,滨海、鲁中亦查获数起。
日伪阴谋抛出假票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一是利用奸商携带假票到我根据地骗兑或购买物资。
二是通过公开强迫或秘密关系,将假票掺在真币内进入根据地市场流通。
三是利用奸商欺骗百姓使用假票。
四是低价倾销假票。
日寇采取伪造大批边币和法币,并采取以上狡猾毒辣的手段抛出,侵占边币市场,骗取边区物资,严重扰乱我方对市场所需货币流通量的统计,导致伪币驱逐真币,造成根据地的通货膨胀、金融恐慌等。
鉴于伪造货币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发展和整个抗战局势的严重影响,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从政治、经济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反击,加以治理。
制定正确的财政金融政策。中国共产党遵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本着“打击伪币、保护法币”的宗旨,实行“分散发行、分区流通”的办法,发行独立自主的货币,有力地反击日伪破坏中国金融的图谋,为抗战胜利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为摆脱金融经济上的控制,从根本上反击日军伪造货币,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各根据地要组织发行自己的货币,先后创建了包括晋察冀边区银行、陕甘宁边区银行和北海银行等。这些银行分别发行了冀南票、北海币和光华代价券等各类边币不下500种。中共领导的根据地银行发行货币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十足准备金的货币发行规律,除了利用金银等硬通货做为准备金外,根据地银行还根据战时实际情况,以战争急需紧要物资如粮食等充当准备金,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边币的币值稳定和战时根据地金融秩序。
开展有力的货币斗争。一方面,掌握重要物资,控制市场价格,加强贸易管理,保护边币信用。1943年5月27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不仅使进出口货物管理有法可依,而且在发展生产,防止敌顽的经济封锁、倾销、破坏金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粮食在抗战时期的边区能够充当硬通货,保障粮食的安全也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边币的信用安全。1941年4月23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条例》规定“凡边区所有粮食不问属于原料或制成品(如面粉),一概严禁私运出境”,而边区内部则实行自由流通,“各级政府不能予以阻止”。这一条例有效地防止了边区粮食外流和敌顽对边区粮食的破坏与封锁,保证了边区部队、机关和群众的粮食供应,也为保障边币的信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实行多部门协同、多种方法结合的打假措施。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奖罚结合、行政查伪与技术防伪结合、群众宣传教育与司法处治结合等多种打假手段,有力打击充斥于市面的伪造法币和边币。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1年8月3日发布了专门打假通令,并列举了假币与真币在纸料及正反面的花纹、花边、字迹、号码、图章等方面的特点,供各机关和税收部门鉴别真假时使用。边区银行在每县的各区内部设立了边币对照所,除了兑换损坏的法币、边币之外,还负责打击伪币及辨别真假法币、边币的任务,并广发票样到处张贴,帮助群众识别使用。
制定金融法令,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中共制定了一系列打击伪造边币、法币法令规程,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有力惩治伪造货币犯罪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了货币监管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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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12月边区政府出台了《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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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冬,山东省战工会规定《省战工会规定查禁伪造北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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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制定《省战工会处理伪造及行使伪造北海本币案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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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7月,清河区第三届临参会四次驻会议员会议通过了《清河区伪造法币、本位币及行使伪造法币、本位币处罚暂行办法》等法令条例。
这些法令条例对防范和处罚伪造法币和边币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注意保护边币信用,保障边币在边区有效流通,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交换作价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没收;严禁金银等私自流通,严格控制金银出境,阻止伪币及伪造法币和边币充斥根据地货币市场,稳定根据地战时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严厉惩治、奖罚分明。如“伪造法币或本位币者,处死刑”;“阴谋推销伪造之法币、本位币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按数目多少,影响大小,分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胶东北海银行还实行奖惩结合,规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按照检举伪造货币的金额数量给予五元、十元、三十元及一千元不等的奖金,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伪造货币活动。
提出“反对假票是一种群众运动”的口号,注重反击伪造货币中群众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共对群众的组织能力和宣传作用。如山东省战工会通令各地,紧急动员,展开群众性反假票斗争。北海银行总行公布真假北币识别办法,张贴于大小集市。在我党政军民紧急动员下,群众性反假票斗争广泛展开,各地查获散布假票之奸商多起,有效地治理了伪造货币乱象,有力打击了日军的金融侵略。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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