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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二战后秩序”的说辞真的很没劲

  自中日钓鱼岛冲突激化以来,爱国的中国人从各种不同角度为国家声援,这是完全应该的,也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其中有一个说法却值得商榷:即中国捍卫钓鱼岛的主权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维护“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正如9月4日发表在《光明日报》上题为“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必须得到维护”一文所表述的那样,“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中日之间突出的钓鱼岛问题不只是岛屿主权之争,实质上也是颠覆还是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一场较量”,因此,“有必要重申战后国际秩序绝对不容挑战和撼动”。

  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这一说辞能成为遏制当代日本新军国主义步伐的一个凭借吗?

  窃以为,拿“二战后国际秩序”说事,没什么价值,在国际战略实践中无法付诸于实际。这是因为:

  第一,“维护二战后秩序”没有多少说服力

  “二战后国际秩序”是二战结束以后不久形成的,核心标志是以美苏两个霸权大国为轴心所构成的两级世界,冷战结束前苏联垮台,两极世界终结,德国重新实现统一,所谓“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已经分崩离析,虽然一些历史遗产仍然留存,但主体框架已经不复存在,“二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内涵因此烟消云散,没有谁去维护也不可能得到维护。这一秩序的奠定者一个失败灭亡了,一个挟冷战胜利的余勇乘胜逐北,要建立以美国为核心的新世界秩序,也就是说,连这一秩序的奠定者都视之如敝履,今日中国要是扯起这杆破旗,与当年孔老夫子之“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又有何不同呢?

  其实,中国本来就是一个“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颠覆者。因为如果不颠覆二战秩序,新中国就不会诞生,不颠覆二战后国际秩序,也不可能有六七十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族民主解放运动,不颠覆二战后国际秩序,中国大陆甚至都得不到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如果中国扯起“二战后国际秩序”这杆破旗,不将是一件十分滑稽的事情吗?

  从根本上说,任何国际秩序都不可能经久不衰,历史有周期,战略有阶段,“二战后国际秩序”已经走过了近70年,早已大变也需要大变,这是历史规律,总不能坚持“一百年不动摇”或者“一万年不动摇”,这种中国式的政治术语在国际战略领域没有市场,也没有丝毫说服力。

  第二,这一说辞之潜在用意未免虚妄

  那么,为什么中国的一些大牌专家偏要拿这个东西来说事呢?

  笔者以为,这里面的用意无非两点。一是想据此扩大对日斗争统一战线,似乎把中日钓鱼岛争端放大到“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高度,就更占理,就更能博得别国同情认可了;二是想以此拉近与美国的关系,因为二战后的亚太秩序主要是美国缔造的,形象一点说是美国生出来的孩子,而中国帮美国看孩子,就有可能唤醒美国的亲近感,获得美国的认同与支持。如此一来,钓鱼岛问题就可向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转化了。

  这样的想法不能说用意不好,但却实在是过于虚妄。中日钓鱼岛争端是中日两个大国最深刻的战略对撞,不会有哪个国家因为不存在也不值钱的“二战后国际秩序”来为中国两肋插刀、火中取栗,没有谁那么傻,韩国不会,俄罗斯不会,朝鲜也不会。菲律宾等国则是反过来巴不得热闹越大越好。至于美国,笔者已经多次说过,释放日本的战略能量以对付中国,这是美国最重要的战略筹谋之一,所谓的“二战后国际秩序”本来已被美国看做过眼烟云,在钓鱼岛问题上再拿来说事更是一钱不值,指望以此打动美国,实在过于妄想。

  所以,笔者以为,有关“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必须得到维护”的呼吁尽管用心可嘉,但从中却看不出中华民族应有的骨气和勇气,实际上真的很没劲。

  但是,不主张“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提法,并不等于认同或者认可当今日本的新军国主义行径,这完全是两码事。作为一个在二战乃至在以前历次侵略战略中犯下滔天罪恶的日本,必须深刻反省其历史罪恶,必须遵守作为一个二战战败国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遵守二战期间乃至战后各项国际公约,如果日本敢于逆历史潮流而动,再次重走战争扩张的道路,所需要的并不是搬出“二战后国际秩序”这个破烂,而是要准备好比二战期间对日打击更大的摧毁力量,只有这个力量,才能有效制止日本的猖狂,否则,拿什么“二战后国际秩序”说事,只能算做一种可怜无力助的哀鸣。

  附: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必须得到维护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德日意法西斯覆灭,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开辟了战后民族独立与和平发展的新纪元。战后,日本走和平发展道路,人民恢复了正常生活,经济得到复兴和发展。

  然而,近年来日本却出现令人担忧的趋势:其当政者为实现所谓“改变战后秩序并实现正常国家”的目标,加紧在国内谋求修改宪法,突破战后禁区,并企图为二战侵略历史翻案;在国际上则无视战后国际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中日之间突出的钓鱼岛问题不只是岛屿主权之争,实质上也是颠覆还是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一场较量。

  日本当局企图把日美等国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以此取代日本曾经接受的《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战后国际法渊源。如今,这一过程还伴随着日本历史观的倒退、炫耀日本军旗等一系列重新回归战前的危险倾向。日本副首相麻生太郎甚至主张效仿纳粹修改魏玛宪法,静悄悄地修改日本宪法。

  因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8周年的日子里,有必要重申战后国际秩序绝对不容挑战和撼动。战后国际秩序来之不易,除了《联合国宪章》以外,它由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所组成:

  第一,1943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国发布的《开罗宣言》。其中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同时规定了朝鲜必须独立。

  第二,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第三,1945年8月14日,日本裕仁天皇在《终战诏书》中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承诺:“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框……”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

  第四,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从而确认了日本必须恪守《波茨坦公告》,把台湾等从中国窃占的领土归还中国。该条约第二条还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五,《日本国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日本宪法是国家最高法规,与其条规相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诚实地遵守。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国际法还是从国内大法的角度看,日本都必须遵守上述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规定,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作者刘江永: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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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9-18 关键字:日本军事扩张  二战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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