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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光:决不能以西方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私有化国企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首先要巩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前提和基础。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宏观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微观上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但更多的是“国退民进”;个别案例中的所谓“国进民退”,多半属于资源优化重组,并非没有道理。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

公有资产占优势,更重要的表现为质的优势,即关键性的涉及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占优势,而不是一般的微不足道的生产资料占优势;是先进的具有导向性控制性的生产资料占优势,并且不断提高进步发展壮大,而不是落后的东西占优势。这样它才能控制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有强大的控制力、决定力、示范力和促进力。

所以,初级阶段基本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主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补充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控制力”“较强的控制力”, “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这些都是中央文件所规定和强调的。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保持控制力,是为了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地调控,以利于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应包括的范围,有一种意见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这种意见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另一种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种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种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国有经济有助于政府调控经济,但是OECD国家的私有化证明,即使以垄断性的基础产业为主要对象进行了私有化,国有经济到了10%以下的比重以后,政府照样可以运用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商业手段等有效地调控经济。但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却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化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对那些对于政府调控经济不重要但是对于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防止出现国资大量流失那种改革失控,随意实行大规模‘转让’的偏向”。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除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在保障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在竞争性领域发展,利润收入只让私企独占?其实,中央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一向坚持“有进有退”,发挥其竞争力的政策,而绝不是“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像一些新自由主义的精英们和体制内的某些追随者喋喋不休地说教的那样。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所以国家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范围,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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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凡 更新时间:2024-01-29 关键字:经济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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