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亚: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资本一般”
在当前对于资本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资本的总公式”常被用来论证我国现阶段的资本。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尽妥当的。首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G—W—G'这个“资本的总公式”(德文Die allgemeine Formel des Kapitals),并不是从资本的全部运动中抽象出来的,更不是马克思为资本所下的“定义”。由于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它仅表示出资本价值增殖的外观,却没有揭示出资本价值增殖的秘密,而是包含了一个“总公式的矛盾”。这一矛盾在历史上是通过生产方式的一系列变革,在逻辑上是由于资本家在市场上找到了劳动力商品,在实践上是通过资本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其中的价值增殖过程,才得以解决的。其次,这一公式不是从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共有的资本运动中抽象出来的,相反,“为了认识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表现形式,不必回顾资本产生的历史。这个历史每天都在我们眼前重演”。最后,由于这个公式与商人资本的运动公式相重合,如果只注重这个公式,就很容易忘掉产业资本而将其与商人资本的运动相混淆。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商业资本不过是流通资本,而流通资本是资本的最初形式;资本在这种形式上还决不会成为生产的基础。”马克思还反复批评过,即使最优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往往会“把商业资本直接和产业资本混为一谈”。可见,即使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这个公式也不能反映资本更深层次的本质。
此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也曾提出过“资本一般”(德文Kapital im allgemeine)的概念。他是在考察资本的生产过程时,把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作为前提而提出的,是把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包含在内的、资本的一般规定。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作为必须同价值和货币相区别的关系来考察的资本,是资本一般,也就是把作为资本的价值同单纯作为价值或货币的价值区别开来的那些规定的总和。价值、货币、流通等等,价格等等,还有劳动等等也一样,都是前提。但是我们研究的既不是资本的某一特殊形式,也不是与其他各单个资本相区别的某一单个资本,等等。我们研究的是资本的产生过程。这种辩证的产生过程不过是产生资本的实际运动在观念上的表现。以后的关系应当看作是这一萌芽的发展。”不仅如此,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资本本身”(原文Capital überhaupt和Capital als solchem)的概念,并指出:“按照资本的一般概念考察资本时,资本的一切要素是包含在资本中的。”他在关于资本问题的一份计划草稿中,还把现行《资本论》所包含的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包含在作为一个大项的资本的“一般性”之中。这进一步说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的总公式”并不等同于“资本一般”和“资本本身”,因此也不能简单地套用在我国的各类资本上。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一般规定呢?笔者认为,这里有几个方法论的原则需要把握。首先,我国现阶段的资本问题研究,需要明确它的“主体”和“本题”。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也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都是既定的”;“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我们今天的“主体,即社会”,就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一般规定即便存在,也必须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各类资本中总结、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而非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时得出的那个“资本一般”。其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的资本至少在形式上还保留着许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因此,在进行这种抽象时,必须酌情兼顾这个特点。最后,在兼顾过程中,必须集中全力找出那些对现阶段我国各类资本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这个主要方面就体现在“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主体”上。
根据上述思路,我国各类资本的共同规定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我国社会的各类资本,无论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类所有制主体,但在理论上和本质上都应被看作属于全社会,即属于我国全体劳动人民。因为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第二,我国社会的各类资本,应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和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纽带与工具,都应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非单纯盈利的工具。第三,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都应当被看作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而也是生产过程的主人。无论属于哪一类所有制的企业,都应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的监督。第四,在分配关系上,无论哪一类资本都应兼顾国家、生产单位(即企业)和个人(也包括我国现阶段法律上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利益,避免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以及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第五,我国现阶段各类资本的运营都应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合法经营,同时尊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系河南大学特聘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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