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强词夺理、自欺欺人,西方经济学用各种理由为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作辩护
强词夺理、自欺欺人,西方经济学用各种理由为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作辩护
——《论〈资本论〉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批判及其现实指导价值》之七
何干强
(五)歪曲真相的欺骗性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工人阶级的欺骗。这方面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表现的更为露骨。
1.说工人应当感谢资本发展了生产力。在这方面,庸俗经济学家欺骗工人、掩盖剥削的手法十分拙劣,马克思揭露:“麦克库洛赫、尤尔、西尼耳之流的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在这一页可以读到,工人应当感谢资本发展了生产力,因为这种发展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在下一页接着就会读到,工人为了表示这种感谢,以后必须劳动15小时,以代替原来的10小时。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1]
2.说工人超出必要生活资料的个人消费都是非生产消费。资本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工人阶级只应当消费劳动力所实际必要的那部分个人消费资料,除此以外,工人为了自己享受而消费的一切,都是非生产消费;如果资本积累引起工资的提高,使单个工人个人的消费资料超过了必要消费资料,那末资本家的追加资本就会非生产地消费掉,就会让资本家受到损失。如李嘉图说,“如果劳动价格大大提高,以致增加资本也无法使用更多的劳动,那我就要说,这样增加的资本就会非生产地消费掉。”[2],实际上,这完全是对工人阶级的欺骗,即使是必要的个人消费,对工人自己来说,也不是生产性的。马克思指出,“工人的个人消费对他自己来说是非生产的,因为这种消费仅仅是再生产贫困的个人;而对资本家和国家来说是生产的,因为它生产了创造他人财富的力量。”[3]
3.说资本是资本家本人和他的祖先创造的。资产阶级经济学都宣扬,其原先预付的资本是通过所有者本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得到的所谓“原始积累”。这种说法颇有欺骗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1、22章中,论证了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如何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证明了资本家的“甚至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全部预付资本,不管他的来源如何,都转化为积累的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4]简言之,不管资本家的全部原预付资本是从哪里来的,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本质上都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4.说工人也是资本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用荒谬的逻辑编造理论,欺骗工人阶级。如英国把李嘉图理论庸俗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1773—1836),甚至不惜颠倒黑白,证明工人也是资本家。他说,“在前一场合<即资本家预付雇佣工人的全部生活资料>,我们也可以用同一观点来考察工人<即把他看作资本家>。”“因为他是在市场价格以下<!>提供他的劳动的,所以他好像是把其中的差额<?>预付给他的企业主……”[5]这样,穆勒就用“凡进行‘预付’的,就是资本家;而工人‘预付’了劳动,工人是资本家”这样的形式逻辑,得出了极具欺骗性的结论。实际上,工人是在一段时间内把自己的劳动无偿地预付给资本家,这段时间之后,才取得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资本家则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在穆勒看来,这就使工人成了资本家!平地上的一堆土,看起来也像座小山;现代资产阶级的平庸,从它的‘大思想家’的水平上就可以测量出来。”[6]顺便指出,目前流行的“人力资本”论与当年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工人是资本家”何其相似!
5.说资本是过去劳动理应得到特殊报酬。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参与活劳动过程的过去劳动”,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是不断增长的,在社会再生产中起着生产资料的重要作用(把劳动的作用传达到劳动对象)。庸俗的让·巴·萨伊荒诞无稽地从生产资料(土地、工具、皮革等等)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引出剩余价值(利息、利润、地租)的产生,说“过去劳动应当得到特殊的报酬(利息、利润等等)。”[7]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当事人及其胡说八道的思想家不能把生产资料和它们今天所具有的对抗性的社会化装分开来考虑。”[8]他们把生产资料的作用与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性社会形式混为一谈,这是对工人阶级极其恶劣的欺骗。
6.说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庸俗经济学家代表人物萨伊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具有最大的欺骗性。这个公式完全否定了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把工人阶级获得工资收入说成等于“劳动的价格”,是劳动要素的收入,这样工人也就谈不上受剥削了;而把利润或利息收入,说成是资本要素的收入,把地租说成是土地的收入,这样,好像价值本身和土地这种自然物质都能够生产价值了,资本家和地主都谈不上是剥削者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尤其是庸俗经济学,往往是自欺欺人。马克思指出,“一种理论体系的标记不同于其他商品的标记的地方,也在于它不仅欺骗买者,而且也往往欺骗卖者。”[9]今天中国理论界有人居然捡起早就被马克思彻底批判过的萨伊的“要素创造价值”论或“按要素分配”论,不也是在自欺欺人吗?
(六)维护资本剥削的辩护性
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辩护性是指,它们用各种理由为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作辩护。前文已经谈到萨伊教条的辩护性。这里再从思维方法角度进一步梳理资产阶级经济学辩护性的多种表现。
1.用资本产生于节约为资本主义剥削辩护。庸俗经济学家把剩余价值的形成,以及与此相联的积累,说成是来源于资本家的“节俭”或“节约”。马克思从两方面对这种辩护论进行了深刻批判。其一,即使早期资本家有过为资本积累而节制个人消费的现象,但是由此产生的私人资本,由于不断的再生产,不久就会为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所置换,可见所有的资本都是剩余价值。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节制个人消费已经过时,“他的奢侈本身现在也成为获得信用的手段”[10],成为资本家扩大交易,发财致富的手段。其二,所谓资本产生于“节约”,其实是“要求别人为他而节约”[11]资本家通过银行信用制度取得借贷资本,这种“信用可以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他人的资本,他人的财产,从而他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在批发商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进行投机的批发商人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12]
2.为否定剩余价值在生产领域产生而辩护。根据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只能产生于物质生产领域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庸俗经济学家却辩护说,剩余价值可以不产生于生产领域,诸如:资本家不进行生产,在市场上贱买贵卖、投资股票甚至赌博,也同样可以赚钱;资本家发财是因为他“禁欲”,“节制了自己的享受”,为此他要求得到利息;是因为他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工人提供了“莫大的服务”所得的报酬;是因为他从事监视和监督工人投入了劳动等。《资本论》深刻批判了这种种理由。[13]
3.为资本家延长工人的工作日提高剥削程度辩护。庸俗经济学家宣称,工作日缩短一小时就会消灭资本家的纯利润,西尼尔说,“英国棉纺织业的存在和英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都决定于‘最后一个劳动小时’”;安德鲁·尤尔博士说,“如果不是把童工和不满18岁的青工在工厂的温暖而纯洁的道德气氛里关上整整12小时,而是提早‘一小时’把他们赶到冷酷无情、放荡不羁的外界去,他们就会因懒惰和邪恶而使灵魂不能得救。”[1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7章第3节“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深刻批判了这些说法的荒谬性和欺骗性。
4.为反对缩短工人的工作日辩护。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死劳动”统治活劳动、价值物统治创造价值的力。这种关系在资本家和庸俗经济学家的头脑中表现出十分荒唐的说教。如有位“非常有学识的绅士”说,“把劳动时间由12小时缩减到10小时”,“那就等于他的企业内每12台机器或12个纱锭缩减为10台机器或10个纱锭,如果工厂被卖掉,那它们就只能按10来计价。于是全国每家工厂的价值都会减少六分之一”;对此《资本论》批判道,“在苏格兰西部这个世袭的资本的头脑中,生产资料即纱锭等的价值同它们的自行增殖或每天吸取他人一定量的无偿劳动的资本属性这样紧密地溶合在一起”,以致真的以为,“在出卖工厂时,要支付给他的不仅是纱锭的价值,而且还有它们的价值增殖,不仅是包含在纱锭内的劳动或生产同种纱锭所必需的劳动,而且还有借助于纱锭每天从佩斯里的健壮的西苏格兰人身上榨取的剩余劳动。正因为如此,他才认为,如果工作日缩短两小时,每12台纺纱机的出售价格就会缩减为10台的出售价格!”[15]
5.为资本主义工厂制度辩护。一是为工厂制度的资本家个人权威辩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工厂制度内的有组织的分工辩护,却反对任何有组织的社会分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工厂制度的热心的辩护士们“高声地责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把这些说成是侵犯资本家个人的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自由和自决的‘独创性’”,说“这种组织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16]其思维逻辑无非是说,有组织的分工只能有一个权威,如果社会变成有组织的生产,那将使分散的资本家个人失去现有的权威!可见,这是为资本家在企业内的专制统治地位作辩护。二是为维护工厂制度的剥削性辩护。如,尤尔博士为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方式辩护,“到处宣扬机器的迅速发展对工人如何有利,然后又警告工人说,他们的反抗和罢工等等会加速机器的发展”;[17]他还为工厂对童工实行低工资进行辩护,说“这阻止了父母们过早地把他们的孩子送进工厂”。[18]
6.为资本主义积累产生贫困的“合理性”辩护。资产阶级经济学鼓吹“贫困是由绝对的人口过剩产生的,减少人口才能够恢复平衡。”[19]具有代表性的,一是前面已经论述的“边沁教条”;二是“马尔萨斯人口论”。《资本论》则深刻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和劳动人民的贫困,来自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以此为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积累规律。
7.为否认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造成工人失业辩护。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认工人失业与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有关,提出所谓“补偿理论”:“断言所有排挤工人的机器,总是同时地而且必然地游离出相应的资本,去如数雇用这些被排挤的工人”;“在应用机器以后,社会拥有的可供被解雇的工人用的生活资料同以前一样多,或者更多”;对此马克思指出,“这正是经济学辩护论的主要点!”[20]不错,机器的使用能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是人对自然力的胜利,增加生产者的财富,但是,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却延长工作日,提高劳动强度,使人受自然力奴役,使生产者变成需要救济的贫民。“事实真相是,受机器排挤的工人从工场被抛到劳动市场,增加了那里已有的供资本随意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这是“对工人的极端可怕的鞭笞”。[21]然而,“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看来,谁要是揭露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的真相,谁就是根本不愿意有机器的应用,就是社会进步的敌人!这完全是著名的杀人犯比耳·赛克斯的道理:‘陪审官先生们,这些行商确实是被杀死了。但这不是我的罪过,这是刀的罪过。’”[22]
8.为资本家的发财致富没有剥削辩护。马克思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揭示出,资本家发财致富的源泉来自剥削或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可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却编造各种荒谬理由否定剥削。例如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论证,资本家所以发财致富,一是来自互相欺诈;二是来自预付给工人货币资本的回流;三是来自把产品卖给有闲资本家(地租所有者和放债取息的资本家)。这些理由都根本站不住脚。马克思指出,如果人人都搞欺诈,“结果和互相按商品实际价值出售一样”[23];说资本家把商品卖给自己雇用的雇佣工人,然后付给工人的货币资本流回到资本家手里,就成了资本家发财致富的源泉;其实,这些货币流回,并不能说明资本家发财致富,只是说明资本家的货币没有丢失;[24]而资本家把产品卖给“有闲资本家”,前提是“有闲资本家”(包括其仆役)得到了资本家支付给它们作为地租和利息的货币,他们用这些货币来购买资本家的商品,这种相互支付关系本身,也不会让资本家发财致富。[25]
9.用管理工资来为资本主义剥削方式辩护。资产阶级经济学为了否定资本家是剥削者,说资本家的利润不是无酬劳动,而是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其实,把管理工资和企业主收入混淆起来,无非是要鼓吹资本家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作辩护。《资本论》第3卷第23章“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对此做了集中的批判:其一,企业主收入与货币资本家的收入两者都来自剩余价值,区别在于,后者的利息是“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而前者是“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其二,同货币资本家相比,产业资本家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对别人劳动进行剥削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其二,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参加管理的时候,它的收入直接取决于对别人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支付适当报酬就可以让一个经理在管理上的努力程度;其三,庸俗经济学家没有想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已经有了从事企业管理职能的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他们的收入不同于企业主收入,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性质;其四,如果资本家的所谓管理工资或监督工资没有剥削,那么资本家的利润就应当像当时的社会主义者提出的那样,“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装成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其五,事实上,作为企业管理劳动所得的监督工资,像所有其他工资一样,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已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26]
10.为资本主义劳动分工制度作辩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了劳动者奴隶般地服从单项操作的劳动分工,这造成了劳动者智力和身体发展上的畸形化。庸俗经济学家则为这种分工制度辩护。古典经济学家斯密曾提出,“为了防止由于分工而造成的人民群众的完全萎缩”,“建议由国家来实行国民教育,虽然是在极小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反对实行国民教育。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揭露。他指出,法兰西第一帝国时的参议员热·加尔涅,是亚·斯密著作的法文译者和评注者,却说“国民教育是同分工的基本规律相矛盾的;实行国民教育会‘消灭我们的整个社会制度’”。[27]显然,加尔涅辩护的“分工的基本规律”,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雇佣劳动分工,他维护的是资本主义剥削经济制度。
从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知道,《资本论》对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论特征的论述和例证,有极为丰富的论述。认真领会这些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当代国内外流行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思维方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指导价值。
(本文原载《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未完,待续)
注释:
[1]《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1页注(10)。
[3]《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1页。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3—667、678页。
[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页注(9a);
[6]《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页。
[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2页。
[8]《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2页。
[9]《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页。
[10]《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11]《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页。
[12]《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498页。
[13]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234、239(注22)—240页。
[1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263(注32a)页。
[1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361页。
[16]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413页。
[17]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2—503页。
[18]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3页。
[19]参见《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09页。
[20]《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508页。
[21]《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2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509页。
[23]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页。
[24]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1—542页。
[25]参见《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4—548页。
[26]参见《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20—439页。
[2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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