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客观辩证把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意义
客观辩证把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意义
宋方敏
原编者按:目前,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双层目标构成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中。作者在所著书稿《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理论的坚守与创新》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风险”一章中提出:第一,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认识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轨迹和教益;第二,要客观辩证把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意义及其规律性要求,防止因私有产权进入而改变全民产权性质;第三,要客观辩证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意义和局限性,跳出政府行政权力收放的思维旧窠。本文为第二问题,现经作者授权编发,以供参考。
4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警示我们,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极具风险性,既可能成为国有企业凤凰涅槃、展翅腾飞的全民产权有效实现形式,也可能成为葬送国有企业的私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为此,应当客观辩证地认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意义,全面把握其规律性要求,让国企“混改”真正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服务,防止因私有产权进入而改变全民产权性质。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结合为一体的经济形式。从宏观层面上,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体;在微观层面上,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产权多元化企业。
就企业而言,混合所有制不是什么新东西,作为一种产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们既不必要对它大惊小怪,也不需要吹得神乎其神。我国建国初期的公私合营企业,改革开放中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之间联合组成的企业,都属于混合所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观点,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资本家的企业那里是消极的被扬弃,而在劳动者“合作工厂”那里是积极的扬弃。当然,混合所有制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因为股份制公司也可以由同种所有制性质的资本股权结合而形成,混合制公司则必须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股权结合形成。但作为产权组织形式,混合制属于股份制,也就是说,股份制可能不是混合制,而混合制必定是股份制。所以,混合制和股份制一样,社会主义完全可以积极利用。
改革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首次正式提出,是在1997年9月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并明确:
【“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
此后,中央逐步将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在改革中探索公有制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任务明确提出来。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中讲得更加清楚,首先,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其次,内涵是“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最后,作用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2]。
根据这个精神,理解和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注意把握几点规律性要求:
第一,探索性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不等于说这就是中央确定的我国国有经济的固定模式,更不是唯一模式。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因,是为了“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个“探索性”非常重要,是我们认识问题的前提。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公有制经济如何搞,没有固定不变的现成模式。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构建和完善全民产权实现形式,更是一个全新的重大课题。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都表明这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任务,而不是已经完成的探索结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搞清,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必然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不必然是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中所表述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就是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列提出的。从概念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描述的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成分或资本产权结合形成的混合经济体,并不是说这种经济体就没有社会属性,不受所有制关系决定。在人类历史上,不存在抽象的超越所有制性质的混合经济体,也不存在超越生产关系性质的混而无主的产权制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社会经济体中,必然有一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由此决定了这一社会经济体的性质;同样,在属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多种资本参股组成的企业产权制度中,也必然有一种资本产权处于主体地位,起到实际主导和支配的作用,由此也就决定了这一产权制度及企业的性质。当然,由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或资本产权同存于一体,这种社会经济体或企业产权制度的性质具有不完全性。由此也就说明,除了具有完全性质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外,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只有国有或集体产权处于主体地位、起到实际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混合经济体或企业,才具有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性质,也才属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否则,就只是存在于私有混合经济体或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而这种混合经济体或企业本身则属于私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无论从历史、现实还是未来考虑,至少由公有资本和非公资本结合形成的混合经济体,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不可能是唯一的,更不可能永久。目前改革中,即使国有经济实行公司制后,还存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不必要千篇一律都搞“混改”。从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看,公有制经济也不可能与私有制经济永远混合并存。
认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不能用西方产权理论来解读公有产权制度,以为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有效的,公有产权就是低效和无效的,似乎除了“混改”,公有产权没有出路。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产权制度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其效率高低,从根本上并非取决于私有还是公有,而取决于生产力性质及其发展要求。产权制度对生产力有否促进或阻碍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当这种制度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要变革原有产权形式,寻找新的产权形式。在生产力结构中,劳动者又是最重要的能动要素。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是否有较强的激励作用。生产力社会化,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社会化,因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代替产权私有是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历史早就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下,包括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当家作主的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充分发挥,所创造出的生产效率和成就,是旧社会私有产权制度下的雇佣劳动效率根本无法比拟的!
第二,目的性
发展混合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以“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是走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独自发展的路子,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舞台上孤军奋斗,还是把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和各种非公经济捆在一起,共同打拼、团结奋进?是单纯依靠国有资本自我经营、自我增值、自我发展,去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是积极促进国有产权与集体产权、非公产权组合起来,在资本融合和一体经营中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更好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显然,后者是值得尝试的,也是充满希望的,它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特点,也比较符合国家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跨越发展的形势需要。所以,“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因此,国企“混改”目的,并非像有些人所理解和主张的那样,就要通过向私资外资转让股权,化解国有产权,从产权制度上把国有企业改变性质,实现私有化;而是要按照“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原则,通过以国资为主体的“产权多元化”融合,进一步完善国企产权制度,以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改革目标。
第三,共融性
在改革中比较流行的论调,是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归结为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机制不活、效率不高、腐败高发等的弊端,认为只有引入非公资本,企业治理结构才能有效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才能健全。这不过是西方产权理论那一套“只有私有产权才明晰、才有效,公有产权必定不明晰、低效率”的伪逻辑带来的结论,完全是一种骗术!其实,国企饱受诟病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公有产权的必然归宿。政企不分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把全民产权当作自己的产权来使用,让真正的所有者长期缺位,这个问题不是靠“混改”能解决的。机制的活力、效率和腐败问题,不是某种产权的专利,私有产权制度下也存在这些问题。相反,许多国有企业都有过令人钦佩的辉煌时代,那种生机勃勃的活力、创造力、高效率和民主管理约束力,是任何私有产权制度下难以企及的,而后来发生的大量国有资产低效、流失和腐败问题,恰恰是改制之后“公权私用”“化公为私”带来的。习近平早在2014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强调:国企改革“不能‘一混了之’,也不是‘一混就灵’,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这说明,不能把“混改”当作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国企“混改”的意义,绝不是靠私资外资救国资,而是靠多资混合形成一种新的“共融”优势。
首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这就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相互利益及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经济的深度融合。不少学者和官员乐于宣传“这样一来,就省的让别人批评国企‘一股独大’、‘国进民退’、‘与民争利’找口实了”。此说法貌似善意,但理不直、气不壮,缺乏马克思主义底气,是对错误言论的一种消极认可和退却。正确说法应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同兴衰、共进退,能够在企业这个微观经济机体中,直接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特点,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协调优化竞争环境,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其次,对国企本身来说,“混改”的直接作用是国资“功能放大器”。既可以“引进来”,将更多集体资本、非公资本引入国有企业,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带动大量社会资本共同奋斗,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提高保值增值和竞争力水平;又可以“投出去”,将“混改”中转移出来的国有资本投向符合国家战略、有发展前景的产业领域,发挥国有资本对产业结构优化的调节作用;还可以“参进去”,用国有资本积极参股素质好、效益高、成长性强的集体企业或私资外资企业,影响和带动他们健康发展、同赢共进。
另外,“共融”优势还表现在资源禀赋和管理机制上的优长互补、综合集成。我国国有企业在享有国家资源、项目、技术、人才力量和管理正规化现代化,还有党的领导、组织和群众基础等方面优势明显,民营企业则具有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性、主动性、创新性等方面优势,但也各自都有“难念的经”。通过“混改”融为一体,可以把各自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弥补“各自为战”的不足,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风险性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天生就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完全也可以成为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所以,国企“混改”并不具有抽象的天然合理性,要看它究竟以谁为主体、让谁起主导作用、为什么目的服务。如果以国有资本为主体,让国有产权起主导和支配作用,为放大国资功能、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服务,那就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如果以私资外资为主体,让私有产权起主导和支配作用,那就根本谈不上放大国资功能、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而是放大私资外资功能、改变国企性质搞私有化,增强国内外资本利益集团对中国经济的控制力,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所以在国企“混改”中,必须高度重视国资控股问题。国资控股不控股,直接关系到国企性质是否改变。国资不控股企业,就没有实际支配权,而企业实际支配权很关键,支配权与所有权配套,才能保证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才能实现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现在国企“混改”中,存在着有意淡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倾向,这是十分危险的。
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治理结构看,国有产权属于全民,不能因为私有产权的进入,就改变了全民产权性质。而全民产权性质和利益维护,必须依靠共产党代表人民对企业的领导来实现,也离不开党领导工人阶级对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主管理监督。从以往国企改制情况看,由于照搬西方产权制度,带来国企党的领导削弱,国有资产被化公为私,成为某些人谋取暴利的手段,教训非常深刻。
总之,国企“混改”存在的风险不可低估。“混改”是个筐,什么货色都可往里装,要防止有人借改革之名,在这个筐里揣私货、黑货,把国企改革引向私有化邪路。如果一个个国有企业都在“混改”中改变性质,成为被私资外资主导、控制和支配的私有制企业;如果一块块产业领域都因国有资本“让权”“让利”的退出,成为被私资外资主导、控制和支配的领域,其结果必然将会是葬送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注 释:
[1]《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8/65445/4526288.html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11-15/5509735.shtml
[3]《习近平:决不允许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昆仑策网:
http://www.kunlunce.com/xjpxjp/2018-02-02/122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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