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国企产权改革的人本化方向
确立国企产权改革的人本化方向
朱富强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其原因是,一些资源型垄断企业借助不断高涨的资源价格而取得了丰厚利润,并将其中很大一部分利润用于企业内部分配,乃至出现了不断攀升的职工工资和令人咂舌的高管年薪。为此,资源型垄断企业就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主流”经济学人的批判对象,并由此衍生出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改革争论。那么,国有企业尤其是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究竟应该何去何从呢?这就涉及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作用,也涉及产权的内涵和发展趋势。一般地,人类社会要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往往依赖这样一个重要条件:社会制度能够得到持续的改进以体现人们尤其是弱势者不断扩大的应得权利,而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就是产权关系的界定。斯密德就写道:“制度是人们确定其权利、对他人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具有约束力的关系束。”从这个角度上说,国有企业改造根本上就是一个产权的界定和优化问题。
那么,又如何理解、界定并优化现有的产权体系呢?一般地,产权优化的本质就体现在:人们尤其是弱势者的应得权利日益得到体现。显然,这不仅要在产权改革中渗入人本主义因素,而且直接体现为产权调整与以人为本之间存在着共进关系。进而如何才能实现国有企业尤其是资源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产权人本化改造呢?一般来说,只有当权利具有排他性且可以转让时,才可以有效界定私有产权;当权利不具有排他性且无法转让时,就只能采用共有产权;而权利具有排他性但无法转让时,就往往只能通过法律来保障相关者的合理收益权。显然,绝大多数资源型国有企业都无法进行有效转让,这是涉及全民所有资源在转让中的合理性以及反公地悲剧等问题。不幸的是,由于受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索推崇的产权理论的影响,在过去30年间国有企业进行了持续的产权改革,但迄今的实践效果都并不理想。有鉴于此,本文就目前围绕国有企业的一些热点争议作一说明,并着重解释国企改革何以必须嵌入在产权的人本化之中。
一、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益抑或创租
随着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影响力的日益增大以及商业丑闻的不断爆发,同时也伴随着社会人本主义的逐渐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10月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9年11月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会议上要求100多家中央企业从战略高度认识并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商务部在第12届中国国际投洽会期间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外资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性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开始将对外资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的要求纳入法规层面。然而,这些方向性举措也引起一些崇尚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公共知识分子”和主流经济学人的强烈批判。在他们看来,这将明显混淆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目的,严重干预企业的正常运行。那么,企业应否履行社会责任?这就涉及对企业组织的本质理解。
从理论上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可以追溯到利益相关者企业理论的兴起。利益相关者企业理论将包括出资者、管理者、生产者等传统意义上的“内部人”以及销售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行业协会以及社区等传统意义上的“外部人”都视为与企业组织及其运作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因为要形成一个企业组织,不仅需要有形的资本、土地和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而且也需要无形的组织管理、社区服务、国家政策以及社会关系等社会资源。同时,正是由于所有这些主体共同参与才最终形成了企业组织,并通过形成更密切的组织内外分工而提高了生产力;因此,现代企业就具有了“人人所有又非独有”的公共属性,它在本质上不是为特定主体赚钱的工具,而是要承担增进所有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尽管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仍然坚持“企业生存的首要的且是唯一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但西方学术界已经展开了深刻反思,其中的重要成果和实践就是将伦理原则和利润原则相结合的“考克斯圆桌商业原则”。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修改《公司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要求不能通过广告虚假误导顾客,不能背信债权人,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害竞争对手,不能侵害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不能破坏自然环境;等等。特别是,劳动者在所有生产要素中最为独特,也最应获得基本权利保障。具体体现为:(1)不能像一般机器那样来对待人,而要视为吃人的基本尊严,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应该体现为满足劳动者的程度;(2)不能像对待土地、资本和机器那样来根据边际生产率不断重新配置人,而是要考虑人的自主性,企业效率根本上取决于人力资本潜力的发挥程度。相应地,西方国家已经出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款对劳动者的利益提供越来越周密的保护。西方社会如此,作为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中国就更应如此:劳动者在生产中应当不再只是获得利润的工具,企业组织制度设计也应该很好地体现这种人本原则。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不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否相同?或者,如何区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差异?这就涉及到不同企业组织的构成,进而与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组织间的利益相关性有关。一般地,尽管企业属于所有利益相关者,但各利益主体与企业之间的紧密程度却不同,这种依存度差异导致企业所有者谱系也呈现出圈层差序结构。相应地,企业组织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就存在轻重层次:首先要增进核心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其次在不同程度上兼顾其他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同时,必须注意,不能以损害其他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核心层次的所有者之利益。显然,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性往往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进而就产生了不同性质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差异。
就资源垄断型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它占据了本应为全体人民所有的优质资源,因而与全体人民的利益相关性往往较其他企业更大,从而也应承担更多全局性的社会责任;相反,它的社会责任不仅仅局限在内部人收益的提高上,也不是体现在局部的慈善活动上。这意味着,如果不考虑社会责任的结构问题,以一刀切方式来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所制定得相关政策就会扭曲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最终误导企业和社会的发展。由此观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09》就忽视了不同类型企业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差异,从而得出了一些误导性结论。当然,即使如此,更好地利用资源、降低垄断产品价格、提高社会声誉以及促进技术创新,进而得以最大化稀缺性资源的租金,仍然是资源型垄断企业应该承担的首要社会责任。
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分配规则由谁决定
国有企业引起的争议更为集中在收入分配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主张,在那些资源垄断性领域应该实行企业国有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能够享受公共资源所带来的红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本属全体人民所有的资源所衍生出的租金却被当成了国有企业的利润,甚至被视为企业高管及其他内部人劳动付出的成果,进而转化成高管的年薪与内部人的福利。例如,中石油职工的平均薪酬在2010年就达13.43万元,这还是计算了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如果扣除这部分人员,平均薪酬更高达14.97万元。显然,在当前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的福利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下,我们不应仅仅为了维护公有制和国有企业而刻意地否定这些问题的存在,而是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直面和剖析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譬如,究竟如何认识和使用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如何确定国有企业中管理者和员工的薪酬标准?资源红利为少数人攫取的原因是什么?当前的一些改革为何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
从根本上说,当前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之所以成为民怨的焦点,就在于收入分配制度出了问题:内部人独占了本该由社会大众共享的资源和收益。事实上,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所占有和使用的稀缺性资源本来就属于社会大众共有,因此,这些高额利润或租金的分配就必须考虑全社会大众的利益,甚至应该通过红利分发或提供公共品的形式反馈社会大众,而不能简单地由企业内部人尤其是由少数高管来决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很大程度上恰恰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而决定性意见又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他们依据自身制定的分配规则而攫取大量收益。譬如,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事实上,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工资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中高层管理者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更是急速拉大。同事,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企业的高管在几年间积累了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财富,而企业在账面上却年年亏损。尤其是,由于监管体系的缺失,一些企事业单位往往将国有资产当成了自有物业,将这些稀缺性资源所带来的租金当成自己的营收,从而以此为为员工发放高工资、高福利。有网络就披露了2010年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部分员工的工资统计表:每月津贴30000元、过节费35000元……再加上“其他”津补贴,员工平均年薪29.4万,年收入最高可达68万!随着事件的曝光,深圳住建局回应却声称,这属“制度缺陷”,没有违规行为。
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高管大多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准官员”身份,其职位往往是“行政任命”;二是“准企业家”,其报酬则是依据“市场行情”。正因如此,他们一方面利用“准企业家”身份而避开党政官员行政纪律的严格监督,另一方面又利用“准官员”身份而游离于市场规则的严格约束,从而同时享受了行政系统中的权力收益和民营企业中的物质收益。显然,这种情形是畸形的。
有学人指出,国外公职人员的薪水主要是按照支出平衡算出来的,如美国总统的收入就主要是按照年开销而得出的,以致美国总统的收入基本没有节余;但是,中国社会却很少有一个单位会按照平衡原则制定工资,公职人员几乎都是只有收入而没有任何消费支出,而且还往往根据国际同等岗位的上界制定工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显著差异呢?究其原因,在西方社会,包括国企高管在内的公职人员薪水往往由专门的机关或委员会来制定,在此之前必须经过繁琐的听证会,乃至由社会大众的同意;相反,国内高管们的薪资往往是自己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从而他们一方面享受与国际接轨的年薪,另一方面又有享受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消费。即使高管的薪水主要是由企业董事会或大学委员会制定的,但在“集体的并非自己的”信条指导下,这些董事和委员们往往持有蓦然置之的态度,很少关注是否存在不公正,是否损害了其他员工和教工的利益,在自己也能够从这些高薪改革中分得一杯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三、国有企业产权的人本改造:完善监管体系
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现代主流经济学者主张实行私有化改革,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安排。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只有产权界定为私人才是真正清晰的,从而也就是最有效的。果真如此吗?大量的经验都表明,资源型垄断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并不能解决资源租金为少数人所独占的问题,反而会合理化特定所有者和高管对这些租金的私人占有,进而使得资源租金更极端地集中到少数所有者和高管之手。
以平安集团公司为例:1988年成立的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原本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1993年吸收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公司参股后开始变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则进一步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后开始上市;这样,管理层就逐渐摆脱了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而形成了高管和董事会合谋的情景,以致2007年其高层管理者的薪资都达数千万元。
同样,苏联和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私有化的改造,但那些寡头们不正是通过对油井、天然气管道、矿井等传统遗产而成为新贵的吗?那么,当前国有垄断企业的腐化现象为何如此严重呢?问题的关键就在组织结构和监督机制方面,它缺乏有效的治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地,如何健全这种治理和监督机制呢?显然可以借鉴那些民营石油公司。因为在组织结构上,国有企业与现代股份制并没有根本性差异,从而在治理机制上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
当然,主张私有化的新古典经济学者又会提出,受当前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限,我们无法设计出相对健全的监督体系。但试问:既然不能建立更好监督和治理体制以维护社会大众对国有企业中资源租金和红利的享有,我们又如何保证可以更好地防止私人企业对这些稀缺性资源的占有呢?T.Kessler和N.Alexander就写道:“私有化的拥护者们指出在软弱的公共管理之下服务合同不太可能会导致重大改进。但是,同样地,当监管能力低下的时候,政府也不太可能强迫要求私营部门来遵守全面复杂的管理合同条款。”
迄今为止,国有企业改制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私有化性质,但是由于分配规则的不公平以及监督体系的不健全,社会大众的应得权利在此过程中很少得到考虑,以致国有资产被大量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具体表现为:首先,早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推动国有财产向国企管理层转移,“股权激励”和“买断年薪”等工资制度使得高管与一般员工的薪水差距迅速拉大;其次,随后实施的改组、联合、兼并和出售等政策进一步将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并鼓励民营企业从通过兼并、收购、投资控股、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方式进一步掏空国有资产。在此过程中,一些腐败官员还与商人相勾结来对国有企业进行瓜分。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通钢事件。
正是这种缺乏监控的私有化政策造成了社会大众在资源占有上的初次分配不公平,并迅速滋生出了一群暴富阶层;随后,他们利用这种极端不对称的优势在市场交易中进行力量博弈,从而又形成了市场交易的第二次分配不公。这样的累积循环,中国社会的收入差距就不断拉大。从这个角度上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不能解决低效率问题,反而会滋生社会不正义的新问题;相应地,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造并不主要体现在产权的私有化安排,而在于责权的对称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其实,如果仅仅从产权的责权界定以及所有权的归属角度看,国有企业的终极产权十分明晰,因为它规定:终极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人民或社会大众,而国民委托相关政府进行管理,而各级政府又委托下一级职能部门作为代理人管理企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产权执行机制,从而导致了在层层委托-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消失了。结果,在法律界定中产权非常明确的国有企业,在实际生活中属于大众的产权常常被“篡夺”,从而发生了“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一致”的情形;相应地,政府反而集行政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角色与一身,从而导致了治理结构的缺失。
可见,当前国家资产流失的根源就在于:(1)外部治理结构的欠缺;(2)产权界定的不合理。就后者而言,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企业往往被视为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把企业职工和局外人在企业所有权的权重上都视为相等的;但从结构性和动态性协作系统角度看,企业首先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两个共同要素所有,而人力资本又占有相当大且越来越大的比重,因而即使国有企业资产被全体人民均分,企业职工因其人力资本也应该拥有企业的绝大部分产权。因此,基于这样的理解,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有两大基本原因:(1)外部治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企业外部所有者缺乏有效监督;(2)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导致内部治理机制的缺位,以致作为企业内部所有者的职工缺乏所有者意识而放弃了监督,或者成为管理层的合谋者。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人本改造应该基于这样两大方面:(1)调整责权关系,尤其是要体现企业员工的应得权利;(2)健全执行机制,使得权利和责任得到切实的保障和约束。
四、结语:从产权特性审视国企改革方向
基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完整产权的基本特点以及人本化改造的基本要求。(1)完整产权体现在责权关系的对称性和执行机制的有效性。从这点上讲,产权明晰并不等同于产权私有。(2)产权的人本化改造要不断体现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弱势者的应得权利。从这点上讲,产权界定主要是基于正义原则而非效率原则。就前者而言,我们要堤防仅仅从私有化这一维视角来理解国有企业产权改造的流行观点,甚至把不受限制的产权私有视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很大程度上,产权私有化主张往往是政治性的而非学理性,它并没有弄清楚产权概念的基本含义,而以此来指导实践就会误导改革。诺思就曾说过:自由化并不是解决解决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就后者而言,我们要堤防仅仅基于效率原则的一维视角来进行产权改制的现代主流经济学教条,甚至仅仅考虑社会总效率而不考虑成本-收益在不同个体的承担。很大程度上,产权安排根本上要正确界定人的应得权利,我们不能因为A更有效用或使用效率而将本属于B的权利界定给A。
事实上,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推崇效率原则, 把它视为“价值无涉”的;但根本上说,效率不是一个实义目标,而是衡量达到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目标的选择本身则涉及到正义问题。因此,效率评价本身就内含了特定的价值判断,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展示了一种“伪价值中立”:它明显包含了特定目的,却又极力宣称是“价值中立”。而且,正是由于产权安排根本上应该基于正义原则,这就为产权的人本化改造提供了理论支持。一般地,随着对社会正义的认知深化,产权结构就要随之调整,更应该体现弱势者的应得权利。相应地,我们也可以且有必要重新审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教条:私有财产只是特定产权安排下的产物,但保障私有财产的稳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退居到次要地位,每个人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都能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根本价值。
上述对产权的认知思维,可以且应该应用到当前国有企业的产权改制中。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说教,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实行单向度的私有化改革。但是,正如郎咸平等指出的,目前大量的廉价资源通过改制就会一劳永逸地进入少数既得利益者的腰包,然后再以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把这种特殊利益合法化、私有化;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假改革之名,行盗窃之实”的新自由主义改革。那么,国有企业究竟如何改革呢?根本上就要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症结入手。一般地,当前国有企业之所以受到诟病,关键就在于它们廉价地占有和使用大量社会资源,所产生的红利又为少数内部人所享有。为此,国有企业改进的基本思路就在于:(1)建立有效的监制体系,以加强对企业内部人行为的约束;(2)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以促使社会资源红利由社会大众共享。基于这一思维,就可以不断优化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使得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以人为本理念实现同向共进。
(本文节选自《产权的人本共进与国有企业改革》,《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作者:朱富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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