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国企强“根”固“魂”必须创新制度
国企强“根”固“魂”必须创新制度
宋方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如何强“根”固“魂”?关键在于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这是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方向和命运的根本问题。
历史的教训需要真正汲取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刚启动国企改革时,我们部队理论工作者对用“厂长负责制”取代“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普遍想不通。搞改革怎么能取消党的领导呢?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难道搞经济、办企业就不要党的领导,就要厂长个人说了算?当时有种说法,讲市场竞争需要高效决策,厂长书记“两架马车”容易扯皮,影响“效率”,所以要搞活企业,就要首先给厂长松绑。我们想,难道“市场”比“战场”对时间效率要求还高吗?我军从战争年代一路走来,各级部队一直都是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人民军队性质不变的制度保证,也是能打仗、打胜仗的制度保证,从来就没有说过军队讲效率就可以不要党委领导、不要党指挥枪的。这是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制度法宝,也是根本原则,不可动摇!谁动摇,谁就是毁我长城、灭我政权!世界上,谁把这个法宝和原则丢了?前苏联军队。苏军以效率为名,取消部队党委领导制度,搞军事首长“一长制”,政治委员只能给军事首长当副职,结果怎么样?最后整个军队改变颜色,党的军队变成个人的军队,“8.19”把苏共连同整个政权送上了西天。幸亏我们的军队,从毛泽东时代就坚持党指挥枪,坚持党委领导,决不搞“一长制”,一直坚持到今天,否则不可能避免苏联亡党亡国的悲剧。
那么,国有企业以不提“党委领导”起始的改革怎样?有没有教训?从厂长负责制、内部经营承包制,到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虽然增强了一定活力,但也产生了严重问题。腐败就是从那时开始,越来越严重起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腐败。这些年暴露出的国企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从企业制度上分析,就是因为在改制过程中食洋不化,特别是党委集体领导制度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甚至名存实亡带来的。从中纪委查处的情况看,问题触目惊心,达到不可思议的程度,有的人侵吞国企资产似探囊取物,如入无人之境;有的国企领导以董事会取代党委会,自己当老板,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后反思说,自己从来没感觉到身边还有党组织存在。可见,从西方照搬的那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相反,一旦与官僚利益集团、私有资本利益集团相结合,极易变成一种“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的“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如果今天的改革继续削足适履、自废武功,只会重蹈覆辙,问题愈加严重。
由此可见,习近平在抓国企改革中,首先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和“魂”,是太重要了!这是以共产党人彻底唯物主义者的态度,勇于正视和汲取历史教训,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回到坚持“制度自信”、“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的正确方向上来。
他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概念,而且强调这个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个法定地位要起的作用,不仅仅是“政治核心”,而且明确首先是“领导核心”,具体还阐述了“四个坚持”、“三个领导”等一系列职责要求。
这是一个把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要求有机结合的创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是对被人们长期顶礼膜拜的那套西方现代企业制度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
可以说,在加强国企改革中党的领导和建设问题上,习近平是我们党的第一人,其理论贡献可载史册;更重要的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握了核心、根基和灵魂,占领了超越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制高点。
如果我们今天还跟不上习近平的思想,自己的头脑还停留在改革初期的那种“党企分开”“党不管企”的不清醒认识,还在迷信西方的那一套企业制度模式,甚至把那一套当成“普世法则”来定制我们今天的国企改革,反而怀疑习近平的思想和决策,或者想用某些变通的办法继续走企业制度西化的道路,那就要犯方向性的错误。军队是党和国家的命门,国企也是党和国家的命门,党若不管命门,岂不无异于自杀?
国企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分工负责制
从以往教训看,一些国企改制后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主要问题在于,名义上存在的企业党组织,实际上游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两张皮”,把党的工作视为企业经营管理之外的事情,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党委没必要参与,只要就党务抓党建就行;另一种是是“一锅煮”,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身二任,董事会与党委会混为一体,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党委功能被董事会取代,“以长代党”成为常态,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把关变成个人说了算,即便召开党委会通过也成为“知悉”性的走过场。
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实质性地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既不能“两张皮”互相脱节,又不能“一锅煮”互相取代。
“融入”与“内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作用发挥,一个是组织架构,两者是分不开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就要求党对国企的领导不能是一顶“空帽”,而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用人、规划、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就要求在国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能只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西方公司制的机构,还必须建立企业党组织作为法定的核心领导主体,对其他治理主体实施领导职权。组织“内嵌”是作用“融入”的必要前提,作用“融入”是组织“内嵌”的必然归宿。
为此,必须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关系。我认为,根据习近平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三会一总”(即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总经理)分工负责制。其中,
党委作为公司法定的核心领导机构,由党的上级领导机构任命,承担“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总体职责。
董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股权代表机构,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筹划和决策职责。
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专门监督机关,由出资人或股东大会产生,承担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监督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会)作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机构,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承担代表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的业务执行最高负责人,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承担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职责。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与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区别是,上有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质上也是党的领导在企业实现的必然要求,因为群众路线是党领导工作的基本路线。
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要避免“两张皮”和“一锅煮”,关键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党委会与董事会是领导机构与被领导机构的关系,不是互不搭界的“两架马车”;是公司领导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关系,不是职责雷同的重复设置。
党组织在国企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特定内涵,即指对企业实施统一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非越俎代庖,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去包办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
国企党委工作职责,最基本的应该有五条:
一是管政治方向。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对企业改革、战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和把关定向,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落实,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企业大的规划和决策方案,未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不得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是管选人用人。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掌握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研究决定企业重要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
三是管思想保证。加强对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发挥党在企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保证中心任务。
四是管组织建设。抓好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五是管监督检查。党委(并指导纪委)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重要事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腐败违纪行为。党委的这些职责,董事会无法替代也不能替代;相反,只有在党委领导约束下,才能保证董事会正确履行好生产经营战略筹划和决策的职责。
需要澄清两种模糊认识:
有一种看法,认为强化了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就会削弱甚至取代董事会的职权,这不符合现代公司制的规则。其实,这恰恰是要解放思想、破除“西化迷信”、“走自己的路”的问题。西方公司制是为私人资本服务的,作为股权代表的董事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大股东代表的董事长成为可以临机决断和最终拍板的“总裁”;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两权分立”,都是向董事会负责,为董事长“管家”和“看家”的。但是,社会主义国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企如何经营和发展,关乎全体人民的利益,关乎国家政权和经济基础的支柱和命门,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管国企。无论是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董事会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而必须置之于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下,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的筹划和决策职责,并向党委负责,同时也向股东负责。企业的重要人事权,在西方公司制中由董事会掌握,而在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中由党委掌握,这也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说这是对董事会权力的削弱,那也是重归正道的必要制度安排。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党的领导“融入”和“内嵌”于公司治理,就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这样可以避免“各唱各的调”,产生“内耗”。可实际效果看,“两头兼顾”不易做好,“重业务轻党建”比较普遍,还难以避免“以长代党”,为腐败提供便利。我认为,兼还是不兼,要从实际出发,关键是党委领导不能被架空,不能被个人权力所取代。应该明确,在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董事长还是党委书记,都不能“个人说了算”。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不能超越党委的法定领导权,董事长不能“以长代党”,也不应再是可以个人拍板决定重大问题的“总裁”。同样,党委书记也不能取而代之,搞什么“一把手”说了算。国企的党委领导制度,是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只是党委班子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正如习近平所说:书记是一班之长,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长”当成“家长”。为保证决策高效,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遇到需要紧急作出重大事项决定、而又超出总经理日常决策权限范围的特殊情况,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和董事会,可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商,作出临机处置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并承担责任。这也是参照人民解放军领导指挥制度建设的经验。
今年是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要相信,这样一支军队经过长期战场考验的成功经验,举世赞叹而不容否定,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国国企,也是具有普遍和长久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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