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为什么要推广“枫桥经验”?
2023年是毛泽东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创新社会治理的探索,历经时代淬炼而不朽,迸发出穿越时空的旺盛生命力。
位于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陈列馆珍藏着一份批示,上面写着“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这是毛泽东1963年11月22日的亲笔批示。该批示中的“诸暨的好例子”指的是“枫桥经验”。这个经验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发动群众,通过说理斗争,制服敌人,把“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内部肃反方针推广到用来处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页)
上世纪60年代,新中国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经济步履维艰。周边国家暗流涌动,台湾当局鼓噪“反攻大陆”并派遣多股武装特务偷渡大陆。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上极少数人出现了浮躁、不安分的心思。1963年5月7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杭州召集有部分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决定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5月18日,周恩来在中南海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导文件。
伴随着浙江诸暨县枫桥区成为社会主义教育的试点地区,有的基层干部和少数群众认为,逮捕一批,批斗一批,矛盾上交,将很快打开局面。但这样的说法很多人不同意。最后在省委工作队开展的要文斗不要武斗的辩论后统一了思想。首先以生产队为单位,全体社员参加,对四类分子进行普遍评审。对少数不低头认罪的四类分子,以大队为单位进行斗争。但在斗争中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而且允许申辩。一场面对敌人的说理斗争在枫桥大地拉开帷幕。最后,枫桥区没有逮捕一个人,就制服了有违法行为的四类分子。
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同时转发《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一场轰轰烈烈的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高潮在全国各地掀起。
毛泽东历来重视基层建设
“枫桥经验”是从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日常工作中诞生的创新经验,特别是基层群众创造的鲜活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基层的生动体现。毛泽东对“枫桥经验”如此关注和重点推广,主要的就是看到了这一点。
毛泽东历来重视基层建设。他早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就精辟地总结道:“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关于苏区建设,毛泽东强调村的组织与领导应成为极需注意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村民就可以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
1956年以后,毛泽东更加注重发现和推广方方面面的基层创新经验。1958年夏天,毛泽东到河南新乡、襄城、长葛、商丘等地调研,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的名称和经验引起了他的关注并给予肯定。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的名称,是新乡县七里营人到浙江诸暨县农场参观后得到的启发。虽然“人民公社”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当年党领导人民在艰辛探索中创造的“枫桥经验”,则充分发挥了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这是新中国社会基层管理探索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成功范例。
这一时期的城乡社会基层建设的发展,使老百姓体会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种种好处。尽管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但老百姓从亲身经历中感受到,共产党是代表他们根本利益的,人民政府是真心实意为他们办事的。因此,这一时期尽管外有强敌威胁,内有种种困难,但民心是齐的,人民群众始终不渝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整个社会也是稳定和可控有序的。
“文革”期间,“枫桥经验”受到冲击并一度中断。1970年12月11日,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传达了毛泽东关于“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的指示后,与会者兴奋不已。1971年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第十五次公安工作会议纪要》,给全国公安机关和“枫桥经验”正了名。这个纪要重新肯定“枫桥经验”是“依靠群众专政的好典型”。
1973年纪念“枫桥经验”10周年成了重振“枫桥经验”的一个良好契机。公安部也专门派员来考察,还特意将公安部政治部一位副主任留下,帮助当地调查总结恢复发展“枫桥经验”的工作。这也成了以后“枫桥经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惯例,就是逢五逢十周年庆之前,浙江都要结合实际工作,与时俱进地总结和创新“枫桥经验”。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枫桥对经过长期有效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帽,并总结了摘帽工作经验。省公安厅党委就此向省委、公安部作了专题报告,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改革开放后,枫桥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进入新世纪,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使其逐步形成了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的成功经验。
1998年,“枫桥经验”迎来了35周年纪念日。在纪念会议上,枫桥本地的党委政府以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探索,向来宾们端出了一份名为“四前”的社会综合治理方案。“以‘四前’为核心的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枫桥一地的运行,总体的目的还是围绕着毛泽东主席在1963年给予‘枫桥经验’的使命:矛盾就地解决和不上交。”(赵义:《枫桥经验:中国农村治理样板》,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第72页)
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指示,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从此“枫桥经验”开始向更高水平治理转型。
毛泽东历来强调“少捕少杀”
诸暨县枫桥区没有逮捕一个人,就制服了有违法行为的四类分子的事实,立刻引起历来强调“少捕少杀”“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毛泽东的高度关注。“(1963年)11月21日晚上,听取汪东兴汇报谢富治准备在第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发言稿的主要内容,毛泽东说:题目很新鲜,既然拿来了,我还是看看,但可以先讲,不必等我。22日,阅谢富治的发言稿后批示:‘富治、彭真同志: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县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页)由此可见,“枫桥经验”真正体现了毛泽东斗争哲学的初衷。
抗战时期,毛泽东在1940年12月25日所作的《论政策》一文中的“关于锄奸政策”部分中提到,“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惟有实行上述各项策略原则和具体政策,才能坚持抗日,发展统一战线,获得全国人民的同情,争取时局好转。”(《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767页、769页)
延安整风期间,1943年7月,毛泽东在枣园同绥德专员袁任远谈话,询问绥德搞“抢救运动”的情况。毛泽东反复讲:不要搞逼供信,你逼他,他没有办法,就乱讲,讲了你就信。然后,你又去逼他所供出的人,那些人又讲,结果越搞越大。我们过去在肃反中有很沉痛的教训。我们这次无论如何不要搞逼供信,要调查研究,要重证据,没有物证,也要有人证。不要听人家一说,你就信以为真,要具体分析,不要轻信口供。对于有问题的人,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杀人一定要慎重,你把人杀了,将来如有证据确实是搞错了,你虽然可以纠正,但人已死了,死者不能复生,只能恢复名誉。另外,也不要随便捉人,你捉他干什么,他能跑到哪里去。(《毛泽东年谱1893-1949》(修订本)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19页)
1948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进一步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而“死缓”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名,是毛泽东亲自提出来的。
在杀人这个问题上,毛泽东还注意以苏为鉴,提醒大家不要犯斯大林的错误。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期间,毛泽东在同外国党代表团的谈话中指出:关于斯大林犯错误的原因,我觉得有历史的、社会的根源。如捉人、杀人、刑讯逼供均是封建主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但较少。苏联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如受到外国包围也是原因,但借口说因为受到敌人的包围就得大批捉人杀人,那么同样是在封建主义发达、资本主义不发达的俄国,列宁在世时杀人就少。我们中国也是封建社会,但杀人也少。列宁受到的包围不比列宁去世以后所受到的包围更厉害些吗?我们在江西时,在延安时,敌人的包围也很厉害的。但是我们那时就已经纠正了错误。(杨胜群 陈晋主编:《五十年回望》,三联书店2006年9月第279-280页)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文革”那样的特殊年代,在对待杀人的问题上,毛泽东坚持一贯立场,没有任何松动。196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南昌听取江西省革委会和省军区的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当汇报到清理阶级队伍时,毛泽东说:清理阶级队伍要搞,要抓紧,不可不清,要清少数人,但要慎重。最好不杀人,少抓人。抓人,是指敌人,也只是对现行反革命,杀人、放火、放毒的,确有证据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58-259页)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为配合这“历史性的一跃”,最高检察院发布了文章《从党的光辉历史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文章写道:“……‘凡是可捕可不捕的,都要坚决不捕’这句话的出处在哪里?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志认为源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实,这句话最早出自1962年初,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毛泽东同志在会议上一共讲了六点意见,最后一个意见是‘团结全党和全体人民’。在这个部分,毛泽东同志特别指出,‘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可杀可不杀的,都要坚决不捕、不杀’。最后强调‘人要少捕、少杀’。其实,认真学习党史就会发现,这并不是毛泽东同志首次强调‘少捕少杀’的问题,也不是单纯从刑事司法角度要求‘少捕少杀’。众所周知,统一战线是我党的一大法宝。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什么是政治?就是把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敌人的人搞得少少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是为了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从团结全党和全体人民角度,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角度,从讲政治的角度提出的司法要求。”
“枫桥经验”前后,毛泽东就法治建设强调了些什么?
毛泽东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来思考。新中国成立后,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等等。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治思想。总之,毛泽东对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毛泽东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点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从中国国情出发。
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三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1页)这段话简明扼要但内涵丰富:在首先肯定法律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工作新思路。“调查研究”历来是毛泽东倡导的工作作风。法治工作注重调查研究,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就地解决”体现了法治的效率。“调解为主”实际上就是讲事实摆道理,进行说理斗争。“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的出现,正符合毛泽东的“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法治思想。
至于那些证据确凿而被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毛泽东始终相信人是可以改造的。依法惩处不是目的,通过群众性的教育改造使违法违纪人员改过自新是目的。既要注重发挥法律的威慑惩治功能,又要注重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从而达到“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的目的。
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在听取谢富治、汪东兴关于公安工作的汇报时指出:杀人要少,杀一个人就要牵涉到他的亲属,这些人的工作不好做。我们要少杀人,留下来劳动改造。要训练干部,主要是教育基层公安干部懂得政策,懂得我们对敌人的政策。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没有法律不行,现在是无法无天。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包公、海瑞也是注重亲自问案,进行调查研究的。谢富治、汪东兴汇报说,现在想把杀人和判刑的批准权控制得更严一些,凡判无期徒刑以上的要由中央审批。毛泽东说:可以,控制严一点好。(《毛泽的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3-94页)
1963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会见阿尔巴尼亚总检察长切拉等外宾时说:对付反革命分子,对付贪污浪费分子,单用行政的办法和法律的办法是不行的,要依靠群众的力量。检察院、法院和公安部门,同党的工作、同群众的工作配合起来,这样比较好一些。比如讲,铺张浪费、贪污分子,一般说靠行政的办法是整不好的,他们就是怕群众,叫作上下夹攻,他们就无路可走了。要隔几年就整顿一次。对待这些人,我们主要不靠捉人杀人,主要靠批评教育,就是用教育的方法改造人。我们相信依靠群众是可以把他们教育改造好的。至于少数分子,那是要抓起来的,但也是采取教育的方法进行改造。我们第一要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人改造过来的,只有个别的人改造不过来。对个别屡教不改的人,那我们只好把他长期养下去,把他关在监狱的工厂里工作,或者把他们的家属也搬来,有些刑满了不愿意回去的,就把家属也接来,安置就业。(《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81-282页)
1964年1月1日,毛泽东阅谢富治1963年12月30日报送的中共公安部党组1963年第三次综合报告。报告说:自五月杭州会议提出要把地、富、反、坏分子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的任务以后,半年多的实践证明,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多数的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的和可能的。城市中如何执行上述方针,我们正在摸索。毛泽东批示:“报告已看过,很好。”(《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0页-301页)
同年4月28日,毛泽东在杭州同江华、霍士廉、林乎加、谢富治谈话。首先听取谢富治汇报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问题。毛泽东指出:究竟是人的改造为主,还是劳改生产为主,是重人还是重物,还是两者并重?有些同志就是只重物,不重人。其实,人的工作做好了,物也就有了。做人的工作,就是不能压服,要说服。(《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43页)
同年8月12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一号楼听取谢富治、徐子荣、汪东兴汇报公安工作。汇报到劳动改造问题时,毛泽东说:就是应该把人当人,反革命分子也是人嘛。我们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好,改造应当作为第一位。做好人的工作,使他们觉得有个奔头,能够愿意改造,生产当然也会好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83页)
1965年9月28日,毛泽东在会见阿尔巴尼亚内务部代表团谈到劳改工作时说:我们还有缺点,主要是我们干部的政策水平不高。劳改农场总的方向是改造他们,思想工作第一,工业农业的收获多少、是否赚钱是第二位的。过去许多地方把它反过来了,把思想工作放在第二位,甚至很薄弱。(《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31页)
2022年7月28日,国家司法部官网发表文章称: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结合而形成与发展的。它提出了“人是可以改造的”总指导原则,确立了无产阶级改造人类社会的历史使命,并明确了“思想改造第一,劳动改造第二”的人道主义感化方法。我国监狱工作要更好地继承与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不断丰富与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管理制度。
今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无论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的指导原则,还是“枫桥经验”的旗帜作用,都在与时俱进。特别是“枫桥经验”,在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人是可以改造的”理念。因此,自毛泽东亲自推广“枫桥经验”后,“枫桥经验”历久弥新。正如2023年3月一家官方媒体发表的文章标题所言:《毛泽东亲笔批示,习近平反复强调,这一经验为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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