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们护照上交的道理,这个案例说明白了!
体制内人基本上都有这个“待遇”,个人护照(哪怕普通护照)都是单位保管的……很多人不理解,甚至还有抵触情绪,今天看一个案例就茅塞顿开了。
国家安全部披露案例:李某是我国某领域专家,在该领域拥有多项高端科研成果,著述颇丰,享誉海内外。一次,李某因工作需要,持护照赴某国开展实地调研,却没想到原以为十分正常的公务出行竟落入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陷阱”。
李某回国后,内心深感不安自责,不愿再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任何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信息,并第一时间与国家安全机关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其在境外遭遇情况,特别是被胁迫参加间谍组织、提供情报的来龙去脉,并主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对自身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害表示强烈悔恨。
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综合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李某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将为其后续工作提供保护。
国家安全的刀光剑影可见一斑,从来就没有什么岁月静好,你所看到的太平盛世都是其他人拿命拼出来的。体制人的护照交单位管理道理就在如此,为了你个人的好,也是为了国家的好,去什么国家,为什么事,什么时间走,什么时间回,组织必须心里有数,万一出啥事,好有个及时应对。
可见,护照上交不是为了约束你,而是为了保护你。如果李某是隐瞒单位出国,在国外又参与了间谍组织,获得从宽处理恐怕就很难很难了。护照上交单位管理很好地避免了隐瞒单位出国的情况,避免了极端情况下的被动局面。
据新闻报道:李某起初还据理力争,拒绝承认对方安插在自己身上的莫须有罪名,但在对方长时间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终身监禁”等威胁恐吓下,李某为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签署“自愿”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合作的协议,并按要求向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一些内部科研信息。
我看到网上很多留言是谴责李某的,甚至是骂李某的。平心而论,在这个事情上我们要换位思考下,你能做到视死如归吗?所以,没必要谴责李某,我们可以歌颂宁死不屈的英雄,但也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做到宁死不屈。李某不是可歌可泣的英雄,但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叛徒,这一点必须认识到。
对李某犯下的错误,国家最终温柔以待,依法不予追究,同时对其后续工作提供保护。
关于李某在某国的行为,《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早有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可见实施了间谍行为,并非就笃定是不归路,只要悬崖勒马,及时向组织汇报,积极表现,完全可从宽处理,甚至还有获得奖励的机会(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国家要对间谍行为网开一面呢,原因很简单,给其生路,他才会求生,否则就破罐子破摔,一条道走到黑了。给间谍行为“放一马”,既是给其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是消除间谍行为危害的最好办法。
间谍行为,只要迷途知返,停止犯罪,还是有自我挽救和从宽的机会的,这是一个基本知识点。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法律题目,就考的这个,见下图:
很巧的是题目中的间谍行为人名字恰巧就叫“李某”,不知李某有没有掌握这个知识,自己都穿越时空弄成刷题的题目了,无巧不成书啊。
随着出国旅游热,很多人都加入出国大军中。李某的经历不是众多出国人的第一次,更不会是最后一次。对我们万千出国的人来说,此案例有极强的启迪意义。虽说我们普通人没有像李某一样有被敌人“策反”的价值,但万一遇到李某的经历呢?涉及国家安全,迷途知返、及时汇报才是正道,除此,任何侥幸都是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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