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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胡锡进,比起诉莫言靠谱多了!

作者:庄志明律师   来源:法之剑  

今天新浪微博上有个话题很热闹——#胡锡进称起诉莫言者是在扣帽子断章取义#

胡锡进说:有人向法院起诉作家莫言,指控其在作品中“涉嫌抹黑英雄先烈”“涉嫌美化侵华日军”,并且将此事拿到网上炒作,获约万人投票支持。这件事就是一场个别人用“打莫言”自我炒作的闹剧,该起诉能不能被正式立案都很难讲,更不用说得到起诉人希望的结果了。……

这个事情源起一个叫“说真话的毛星火”的网络账号,据说其起诉莫言了:

毛星火起诉莫言,在我看来,他是以法律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愤慨,这个是值得肯定和点赞的。但既然以法的途径去解决,那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解读这个起诉。

民事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中“(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一下子就把毛星火起诉莫言的路给堵死了。或许有网民出主意:买莫言的书,看莫言的书,不就有关系了?

买了莫言的书,成为莫言的读者,看了莫言的书,引起心理不适,这可以算得上和莫言有关系了,但须注意法律规定的是“直接利害关系”,买莫言的书还构不成“直接利害关系”,你顶多是和书店有直接关系。我们再看看毛星火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更证实了起诉人毛星火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简单说吧,莫言的作品没针对毛星火,对毛星火未构成明确、具体的侵害,由此毛星火是不具备起诉的条件的。当然了毛星火非得要起诉,法律也阻止不了,毕竟起诉权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明确赋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可见起诉是公民的权利,但立案与否就由不得你了,那是法院的权利。法院就是立案了,还有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所以就起诉莫言的事,笔者只能遗憾地说,很不靠谱,不说实体方面了,单是个程序性就不靠谱。对莫言的起诉,如同前期某人对张雪峰“文科生就靠舔”言论的起诉,进不了法院的程序。

#胡锡进称起诉莫言者是在扣帽子断章取义#舆情事件后,毛星火转而说准备起诉胡锡进了,胡锡进的一番评论或迎来一场官司。单就毛星火起诉胡锡进,我认为比起诉莫言靠谱多了,起码程序上可笃定走起来。。

胡锡进在网上公开评价(批评)了毛星火,虽说没点名道姓,但这个指向是明确的,没有模糊性(同时期也没第二个人说起诉莫言)。胡锡进对毛星火发贴评价,毛星火认为胡锡进的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权,是完全可以起诉胡锡进的,在胡锡进和毛星火之间产生了“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没有障碍(起诉的结果不论)。

老胡也知道毛星火要起诉了,好像他也无所谓,大风大浪、风风雨雨见多了,淡定的很,老胡肯定是不怕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有起诉就有应诉,法治中国,一切依法主张,这是极好的事。拭目以待,静待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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