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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转移财产 可判净身出户

作者:罗沙   来源:北京晨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利于促进业主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专项资金义务,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旨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诚信经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该指导性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出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要求和方法,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制裁,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立场和决心,弘扬了诚实信用价值观。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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