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毛主席评点商鞅,首屈一指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

作者:董晓彤   来源:党史博采  

  “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骎骎入古”;

  “精理名言,故未曾有”;

  “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

  这些精妙文字,出自1912年一位国文老师对一位19岁青年撰写的作文的高度评价。这篇作文题为《商鞅徙木立信论》,这位青年便是毛泽东。

  这篇距今已有110多年的文章,今天读来依然如雏凤振羽、清越初鸣。毛泽东在这篇文章中不仅直接表达了他对于商鞅及其变法的态度与评价,同时也借商鞅变法间接表达了他对于良法的初步思考、对于国民性的初步认知。这篇文章,是读懂毛泽东早年思想的一扇重要窗口。

  一、评商鞅:“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首屈一指”

  1912年的春天,民国刚刚建立不久,毛泽东考入了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后称省立第一中学)。正是在这里,毛泽东写下了这篇著名的《商鞅徙木立信论》。这篇用工整小楷撰写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笺纸上的文字,是现存毛泽东最早的文章手稿,题下清晰地写有“普通一班毛泽东”七字。文章全文为:

  吾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而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谓予不信,请罄其说。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虽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东西各国文明国民闻之,当必捧腹而笑,噭舌而讥矣。乌乎!吾欲无言。

◆青年毛泽东在湖南省立高等中学的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手稿。

  国文教员对这篇作文给予了高度肯定。除上述批语以外,还写有总评:“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为压题法,至推论商君之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国文老师还将文章批给学生们“传观”。

  根据这些批语的落款“涤盦六月廿八号”,可知撰写批语的国文教员为毛泽东的老师柳潜。柳潜(1878—1930),字钧湄,号涤盦,湖南湘阴人。柳先生学识渊博,精通文史,青年时期目睹晚清政府腐败,国运衰竭,故放弃仕途,矢志教育。柳潜先生十分欣赏毛泽东,还曾借给毛泽东一本《御批通鉴辑览》。1936年,毛泽东曾对美国记者斯诺谈起这段往事:“那里的一个国文教员对我帮助很大,他因为我有文学爱好而很愿意接近我。这位教员借给我一部《御批通鉴辑览》,其中有乾隆的上谕和御批。”

  恰如柳潜先生在批语中称赞的那样,毛泽东在这篇文章中展现了独特的视野、笔法、思想。特别是他对商鞅及其变法给予高度评价,赞其为:“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

  商鞅(约前390—前338),姓公孙,名鞅,战国时卫国人,亦称卫鞅。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后入秦,向秦孝公进献富国强兵之策,任左庶长、大良造,先后两次主持变法,使秦国富强。后又因战功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号商君,故称商鞅。孝公死,被公子虔诬陷,车裂而亡。商鞅变法,壮大了秦国国力,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称赞商鞅变法为“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何以称之为“从来未有”?毛泽东分别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回答。

  第一,在政治上,“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此句意为惩治违法犯罪之奸邪之人以保人民权利。商鞅变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行严苛法令。其中,比较著名的便是“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还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立法律之尊严。当时太子的两位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唆使太子违反宫规,以图阻挠新法。商鞅便对公子虔和公孙贾分别处以了劓刑和黥刑。这些举措推动了朝野上下奉公守法,对于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战国策》曾对此评价:“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商鞅时期的法令也对之后秦国乃至秦朝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修订、补充、积累而成。

  第二,在经济上,“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此句意为鼓励种田织布来增加国民财力。《商君书》曰:“圣人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商鞅变法打破以往重商轻农的传统,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的举措,规定农民“致粟帛多者”可免除徭役或租税,后又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买卖,承认土地私有。这些举措使民可专心务农,促进了秦国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军事上,“尚军功以树国威”。此句意为崇尚战功来树立国威。商鞅变法打破贵族世袭特权,按军功受爵。所谓“军功爵”,指的是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获赐爵位及相应俸禄。这就打破了由血亲贵族垄断爵位的局面,为庶民入仕提供了便利条件,由此激发了民众的参战热情,社会上也开始形成“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风气。在军功爵的激励下,秦军的战斗力得到了快速提升,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雄厚的军事基础。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

  第四,在文化上,“孥贫怠以绝消耗”。此句意为把因懈怠懒惰而致贫的人收为奴仆。《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变法采取了一系列移风易俗、动员民力的举措,此即为其一。此项举措有助于形成崇尚劳动、重视农业的社会风气。变法还针对当时的社会习俗颁布了法令,其中最著名的为“分异令”。秦国此前保留戎狄风俗,家庭结构为一家之内存在数个小家庭,父子、兄弟并不分家。这样的风俗导致国家掌握的户数稀少,不利于国家税收。商鞅颁布“分异令”,规定凡一户内如果有两个及以上成年儿子,要为其子分家,否则要加倍征收其家之赋税。商鞅变法剔除了部分秦国风俗中落后、野蛮的因素,为秦统一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商鞅变法数十年后,荀子曾对秦国民风有这样一番感慨:“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毛泽东铺排句法,纵横捭阖,从今天治国理政所必不可少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四个方面对商鞅变法予以评价,其思想既承继古人,又独树一帜。特别是对前人容易忽视的商鞅变法在文化风俗方面的成就予以瞩目,可谓独具慧眼。也正是基于这四个方面的成就,毛泽东给予了商鞅“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纪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的高度评价。

  二、谈良法:“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

  1912年,毛泽东刚刚从四书五经的故纸堆中走出,开始广纳新知,了解新学,接触西方,尝试用新的眼光、新的视角、新的理念表达新的思想。

  良法才能善治。在这篇《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毛泽东借“商鞅之法,良法也”,第一次表达了自己朴素的“良法观”,其具体表现在“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

  首先,就“立法”而言,毛泽东认为,法律应为人民谋幸福。

  毛泽东在文章第二段的开头,鲜明亮出此观点:“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这句话从立法的角度,阐明了法与民的关系,即法律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工具,强调立法者必须以民为本,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宗旨。毛泽东进一步从“善法”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解释:“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这段话的意思是:法律如果是良法,能给人民带来幸福,人民就会担心这一法律的不能施行或者不能生效,因此就会全力保障和支持它,一定要使它顺利推行下去。政府和人民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人民怎会不相信良法呢?法律如果不是良法,那么就不能给人民带来幸福,且可能给人民带来危害,导致人民对此生惧,人民就一定会竭力阻止此法的推行。这样的法律,即便政府希望人民相信,人民又怎会相信呢?

  法律是否良善,民众的感受是最直接的判断标准。这段话清晰地阐述了法律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辨析了法律良善与否所带来的不同效果。毛泽东“良法观”中关于“立法”思想的主旨在于“为人民谋幸福”,而“为人民谋幸福”也成了贯穿毛泽东一生的理想与追求。

  其次,就“执法”而言,毛泽东认为,法律要取信于民。

  良法要得到顺利推行,必须获得人民的信任与支持。然后,社会转型阶段,民众对于法律究竟是否良善存有一定的疑惑。如何改变这种境况?执政者必须采取一定举措,取信于民。毛泽东文章中所述“商鞅徙木立信”一事,便是在当时条件下采取的一项取信于民的举措。

◆1954年,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

  《史记》记载:“商鞅变法,恐民不信,乃在国都南门立三丈之木,募民能徙置北门者赐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又下令,能徙者赐五十金。后有一人徙之,即赐五十金,以示不欺,于是颁布新法,令行于民。”这段话的大意是:商鞅变法,担心民众不相信,于是在国都的南门竖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号召百姓谁能把这根木头移到北门,就赏赐十两金子。商鞅见无人尝试,便将赏金增加到了五十两。这一次终于有人把木头搬去了北门,商鞅兑现承诺,赏赐其五十两金子,以示不欺百姓。自此,新法颁布,得到了百姓认可。同为改革家的王安石曾赋诗《商鞅》称赞此举:“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毛泽东由商鞅徙木立信一事,生发出了执法必严才可取信于民的基本看法。而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也暗含着鼓励民众监督的思想萌芽。

  毛泽东从商鞅徙木立信而引申出的“良法观”,是一名19岁的青年对于法治社会的初步思考,其思想虽然稚嫩,但已透出一名未来政治家的视野与格局。恰如柳潜先生的评价:“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三、叹国民:“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

  毛泽东在这篇文章中,还借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表达了自己关于“国民性”的看法与主张。

  文章开头,毛泽东以“三叹”直接破题:“叹吾国国民之愚也”,“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在论述完商鞅变法后,又以“三知”呼应开头:“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知吾国国民之愚也”,“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毛泽东的“三叹”与“三知”,归结起来所表达的一个重要观点便是:神州沉沦的根源在于国民之愚、民智不开。

  毛泽东关于“国民性”的看法,很有可能是受到了梁启超新民思想的影响。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悲惨现实,一代又一代中国先进分子开始探索救亡图存之路。在不断的尝试和探索中,他们开始认识到:要救中国,需要唤醒民众的精神,需要思想的启蒙与改造。其中,梁启超的新民思想最具有代表性。而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中国积弱溯源论》和《新民说》中。梁启超认为:中国“所以积弱之故,其总因之重大者在国民全体”;“国民之文明程度低者,虽得明主贤相以代治之,及其人亡则其政息焉”;“若以今日之民德、民智、民力,吾知虽有贤君相,而亦无以善其后也”;“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欲维新我国,当维新我民”。

  1910年秋,毛泽东走出乡关,进入湘乡东山小学堂学习。在此期间,毛泽东的表哥文讠永昌借给了他一套自己保存的前几年的《新民丛报》合订本(《新民丛报》于1907年停刊)。《新民丛报》是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于日本刊印的,其中广泛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学术和政治思想。毛泽东为梁启超那些笔端常带感情的文章所吸引,他读了又读,甚至写下批注。很可能是在这一时期,毛泽东接触到了梁启超的新民思想,并受到了他的影响,因而感叹“数千年来民智黑暗”是“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的根源。

◆1914年2月,湖南第四师范职员及预科学生合影,第五排左二为毛泽东。

  为“国民之愚”而深深叹息的毛泽东,并没有就此停步。在往后的许多年间,毛泽东一直在探索着“改造国民性”的路径。1917年,他在写给黎锦熙的信中,似乎找到了方法。他认为国民愚弱的根源在于“思想太旧,道德太坏”。他指出:“思想主人心,道德范人之行,二者不洁,遍地皆污……吾国思想与道德,可以伪而不真、虚而不实两言括之。五千年流传到今,种根甚深,结缔甚固,非有大力不易摧陷廓清”。关于如何才能医治中国几千年的民智黑暗,毛泽东找到的方法是“本源入心”。他认为:“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今吾以大本大源为号召,天下之心其有不动者乎?天下之心皆动,天下之事有不能动者乎?天下之事可为,国家有不富强幸福者乎?”毛泽东从哲学和伦理学的“大本大源”出发,将改造国民性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之间建立了逻辑联系,“本源入心”也成为毛泽东“改造国民性”的中心环节。

  从青年毛泽东关于“国民性”的看法与主张中,我们可以窥见贯穿毛泽东一生的忧国忧民的情怀。事实上,在后来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诸如“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等一系列思想,其历史渊源都离不开毛泽东早年“改造国民性”的主张。

  一件徙木立信旧事,一篇一咏三叹新文。

  时代的风吹拂着青年毛泽东的脸庞。在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以及由此生发出的一系列议论中,毛泽东已经开始显现一位政治家、思想家的视野与胸襟。此时的他,还在为愚弱的国民性忧虑。然而,就在不远的将来,他将接受一个新的思想,从此——“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



//www.oliviahoang.com/wzzx/llyd/ls/2023-07-03/82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