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苏联、古巴、中国国家机关民主建设比较
叶劲松
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表现,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应将广大劳动人民吸引到国家和社会的事务管理中来。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这才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列宁说过:“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列宁全集》第6卷331)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事务管理,就应把工人、农民等劳动大众选拔到各级国家机关,真正实现劳动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权力在劳动人民手中。
在全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虽然没有共产党,没有进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即还不是社会主义,但作为无产阶级政权,他在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方面作了开创性的工作。巴黎公社不要以前资本主义的、或与当时“国际接轨”的由统治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国家机器,因为照搬资本主义政权形式不能保证劳动人民一直掌握政权。而“这次革命的新的特点还在于他们组成了公社,从而把他们这次革命的真正领导权握在自己手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24)
为了实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
在巴黎公社,由于“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所以各级被选上的“官员”必须随时遵从劳动人民的意志行事,否则随时“下课”。而在资本主义选举中,非某种特殊情况,即使被选上的官员的行为遭到广大选民的反对,不到任期届满,选民也拿他无法(例如布什的伊拉克战争遭到大多数美国人的反对,但美国人民无法通过撤换总统来停止伊战)。
另外,资本主义社会在“高薪养廉”幌子下,对官员实施实质拉拢腐蚀、使其成为特权阶层成员以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高薪。所以“高薪养廉”实质是高薪腐蚀,使官员在生活上脱离劳动人民,从而随之在思想意识上脱离劳动人民。而巴黎公社不允许各级被选上的“官员”成为特殊的、与劳动人民相隔阂的特权阶层,“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即巴黎公社通过平等的、生活不脱离劳动人民的工资来保证各级被选上的“官员”的清廉,来保证各级被选上的“官员”是人民的一员。
列宁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所有这些简单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但是这些措施只有同正在实行或正在准备实行的‘剥夺剥夺者’的措施联系起来,也就是同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公有制的措施联系起来,才会显示出全部意义。”(《列宁选集》第3卷208)
其后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并未完全按巴黎公社的经验办。当然,实施巴黎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法,也是有条件。有内部条件,也有外部条件。而巴黎公社的失败,较大程度是未正确认识这些条件,即未正确认识巴黎当时的内部、外部状况,过早忙于实施民主选举,而不是忙于进行最紧迫的、对梯也尔反动政府的军事斗争和夺取银行这些重要机构。巴黎人似乎认为当时民主选举比乘胜打击败退的梯也尔反动军队更重要,结果让败退的梯也尔反动军队喘过气来,并加以积集向巴黎公社进攻。
巴黎劳动人民占领巴黎后,马上进行巴黎公社领导机构民主选举,以前领导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将其权力转交给选出的巴黎公社。当梯也尔为首的反动势力忙于准备对巴黎的军事进攻时,巴黎这边忙于进行选举和移交权力。所以马克思虽然极为称赞巴黎公社的民主,但鉴于当时的状况,马克思说,巴黎人“第二个错误是中央委员会过早地放弃了自已的权力,而把它交给了公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3)当急迫的阶级斗争就在面前时, 巴黎忙于民主选举和移交权力,恩格斯说,“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9)当然,巴黎公社在处理谁是最紧迫问题上的错误,巴黎公社的失败,都不能否定巴黎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法的伟大意义。
因此从巴黎公社的教训来看,当阶级斗争的暴风骤雨过去,工人阶级政权赢得对国内剥削阶级的经济和政治上胜利,国际帝国主义最紧迫的威胁基本过去时, 巴黎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法就应较全面实施。因为这时侯,恩格斯所说,“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就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任务了。而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在“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不少国家作得不够。应该说,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作得不够, 国家和国家机关有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趋势,从而使官员脱离劳动人民,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演变为资本主义的原因之一。
在苏联,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苏联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苏联的国家权力机关是苏维埃。“各级苏维埃是……在第一次俄国革命的烈火中由工人发起的。它们是劳动人民反对君主独裁斗争的机构,也是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机构。列宁立即看到,苏维埃是革命政府的胚胎,是人民权力的新型机构。”([苏]契尔年科《苏联的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所以,列宁是把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看成是由代表工人阶级等劳动人民的工人等劳动者组成、“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机构”。列宁从未把社会主义的、“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机构”的国家机关,看成必须要由高学历人群才能进入,由这些高学历人群来代表学历较低的广大劳动人民管理国家的机构。
而我国现在进入国家机关,却在“与国际接轨”的借口下,学习资本主义公务员选拔,要有一定学历,并经过公务员考试,。学历要求和考试,构成阻止工农进入国家机关的合法障碍,成为阻止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由代表劳动人民的工人等劳动者组成的合法障碍。实际上,如法国电视台著名经济记者德克洛赛所说,学习从事政府机关的绝大部分工作,并不比学习工人从事的技术工作更困难。资本主义那种学历要求、公务员考试,不过是资产阶级为把官员吹捧为精英并提供较好工资福利、使其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借口,是资本排斥较贫困、从而高学历比率较少的劳动人民子女进入国家机关的借口。
与资本主义作法不同,列宁指出,“党的全部工作当然都是通过苏维埃来进行的,苏维埃不分职业而包括一切劳动群众。”(《苏联的人权》6)在苏联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的组成上,“苏联宪法保证了苏联人民在各级人民苏维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项最重要的保证”(《苏联的人权》8)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都应由人民选举产生。某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不由人民选举产生,实质都是不许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当然,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都应由人民选举产生,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鉴于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和当时国内、国际阶级斗争状况,苏联共产党认为,还存在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在存在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阶级时,只应给予工人、农民等劳动者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削阶级和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阶层则被剥夺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苏联第一部宪法就宣布了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利。但是宪法剥夺了那些不劳而获者、雇工者以及神父、旧警察等的选举权。”在这一时期,苏联也没有实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由人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办法。“只有在城市和乡村的苏维埃是通过直接投票选出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是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产生的。”(《苏联的人权》8)
“但是,列宁强调过,这些限制只是暂时的,在剥削阶级被消灭,社会主义事业得到巩固之后,苏联将能够而且肯定会采取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制。”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深入实施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立之后,首要任务是消灭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幌子下保护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不存在,使广大劳动人民彻底摆脱剥削。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环境不是特别恶劣, 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不存在后,就应建立使广大劳动人民全面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系。所以随着苏联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的消灭,“1936宪法付诸实施时,苏联就这样做了。尔后,各级苏维埃都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普遍的、平等的和直接的选举产生的。……各级苏维埃的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苏联的人权》9)
苏维埃代表侯选人,不只是由苏联共产党提名。“侯选人的提名权属于党,属于工会、共青团,也属于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工作单位及部队军人会议。苏联宪法保证人民自由、坦率地讨论侯选人的政治素质和个人条件,并有权在各种会议上、报纸上、电视和广播电台上为他们竞选。”(《苏联的人权》9)
由于各级苏维埃代表都是全民直接选举,所以各级苏维埃共230万代表中,“代表的2/3以上是产业工人和集体农庄的农民,约1/3为教师、医生、科技和文艺工作者、党务工作者、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军人、学生以及其他类型的劳动人民代表。……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两院(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笔者注)的1500名代表中,多半是工人和集体农庄的农民。”(《苏联的人权》11)
苏联人民不仅通过全面直选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使人民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他们还能通过选举其他一些国家机构,使其代表进入这些机构工作,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例如法院工作人员选举。
在资本主义法院,通过强调学历、考试以排斥劳动者,使穷人家庭出身的人极少可能出任法官。例如美国科州就任法官,必须先参加考试,考试“是由州最高法院组织,参考人员是已经取得法律本科后教育即研究生文凭的人才可以参加。”又如法国等“大陆法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应接受良好的法律训练与教育。尤其是自本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建立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法官实行严格选拔,从而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这些门槛更多限制了较穷的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因为他们高学历比率较少。另外,这使法官选任过程与劳动人民无关,即劳动人民不能选任法官,从而不能罢免他们认为不公正、不称职的法官。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应打破资本主义排斥劳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包括法律、司法事务)桎梏。“1917年11月22日,列宁签署了《法院令》,此项法令确立了苏联司法制度的原则:选举产生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时的公众旁听;保证辩护权和公民参与司法管理。”列宁认为法官应由人民选任。所以在苏联,“地方法院的人民法官由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而人民陪审员则在公民的工作单位和街道会议上以举手表决产生。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同级苏维埃选出。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向选出他们的选民和机构负责, 选民和机构也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之进行撤换。”(《苏联的人权》14)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则通过强调法官独立性和法官终生受保障,使人民无权撤换不满意的法官,使法官循私维护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广大劳动人民对此也奈何不得。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民主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根本不能使人民享受任免法官这样的民主权利。而我国劳动人民不能选任和撤换法官,法官不对人民直接负责,人民对损害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官奈何不得,则是我国司法腐败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社会主义古巴, 也把决定全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选的权利,交给了古巴人民,由古巴人民直接决定哪些人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修宪和立法权,并监督其他权力机关活动。依据古巴1992年颁布的《选举法》,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其代表通过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选民可投票选举一名、多名或者全部代表候选人。而只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这次代表候选人是由古巴各地选民和各群众团体直接选举产生的,这些候选人来自古巴各阶层,其中包括工人、艺术家、知识分子,以及卡斯特罗等古巴革命的领导人。”(齐鲁新闻网《古巴19日举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选举》)
古巴国家权力机关的全面、直接选举,是1992年之后实行的。“1992年,古巴修改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制度。过去市(县)级人代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省级和全国的人大代表由市(县)级人代会代表选举产生,现在省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选民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而且人大代表不是由党组织推荐提名,而是由群众组织提名。”(《古巴共产党密切党群关系的基本做法和经验》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课题组)这是古巴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制度,与苏联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的选举制度不同的地方。古巴“人大代表不是由党组织推荐提名,而是由群众组织提名”; 苏联苏维埃“侯选人的提名权属于党,属于工会、共青团,也属于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工作单位及部队军人会议”。而苏联办法可能出现党务系统对工会、共青团施加影响,影响工会、共青团等独立提出侯选人的缺陷。
所以,“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卡斯特罗就此指出,古巴的选举制度是一个非常民主”的制度,所有的这些代表候选人都广泛地代表了古巴人民的意愿,是古巴人民最杰出的代表。卡斯特罗还指出,这次选举再次证明了古巴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可改变的特性’,是古巴人民的意愿和‘革命民主’制度最好的体现。”因为古巴的全国人大代表是公民直选,所以,全国只有1100多万人的古巴,除去没有选举权的未成年人,有“800多万名选民参加了19日的选举” (《古巴19日举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选举》)而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占我国人口不到万分之一的几万名省级人大代表选出。
古巴人民不仅有直接选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而且还有参与发展新党员和选拔党的领导干部方面的权利。“古共发展新党员和选拔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征求群众意见。古共吸收党员要经过群众的推荐,党章明确规定:‘接纳党员和预备党员只能在征求群众意见之后履行手续。’早在1975年古共‘一大’上,卡斯特罗就强调指出:‘我们的挑选办法包括民主地听取党的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劳动群众对其入党的意见’,这体现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先锋队‘必须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紧密联系起来’的原则。‘党的建设和成长过程就包含了同群众的经常对话。党保留选择党员的权利,但也时刻倾听群众的看法和意见。’古巴在基层普遍建立了劳动者代表大会推荐党员的制度。每个想入党的人都必须先由劳动者代表大会推荐,然后才由党组织对被推荐人进行考核,之后再将他们的履历和各方面表现公布于众,再次听取劳动群众的反映和意见,最后才由党员大会通过,报上级审批。古共不仅让普通群众参与到党员队伍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还赋予群众在选拔干部时的发言权。干部的拟任职位要有两名候选人,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几次反复,最后召开由基层党支部书记参加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口碑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古巴共产党密切党群关系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干部提拔主要取决一把手,稍民主点,则由小范围的领导班子决定干部提拔。这造成大量任人为亲现象出现,使那些疏远群众而巴结领导的人大量得到提拔。在我国干部提拔上,号召一把手或领导班子任人为贤是靠不住的。即使一把手或领导班子在干部提拔上能做到任人为贤,也不能依靠这种任人为贤。在压迫劳动人民的私有制社会,任人为贤相对任人为亲有进步性,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依靠这种领导任人为贤本质上是排斥广大劳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包括参与选任干部的事务)权利的反社会主义民主的作法。我国如在以前就实施古巴的这种让人民参与选拔领导干部的作法,就会让我国的那些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干部得不到提拔,我国的干群关系将远比现在为好,我国社会将远比现在和谐。
相对于苏联和古巴,我国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方面作得最差。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19年后(如从国内的战争结束算起,应为约10年后),当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包括最高苏维埃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而古巴革命1959年胜利,到1992年古巴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用了33年。我国革命1949年胜利,到现在已经57年多了,我国法律还未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
解放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阶级、阶层所占比例,一直由当时政策决定。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工农代表曾占全部代表的50%左右,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全民直选的结果。即并不是广大劳动人民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任上行使了当家作主权利的结果。因此这种结果是极不稳定的。
又如上世纪54年、59年两届全国人大的代表构成上,当时政策主要考虑全国人大代表中应有足够多的民主党派人士(这两届民主党派人士代表都占全部代表的40%多)。如果说,1954年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尚未消灭,那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不直选尚能理解,而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法律仍未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可能当时认为, 1959年的第二届全国人大实行全民直选,不能保证人民会选出这么多的民主党派代表,不能让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符合当时政策需要)则是严重错误。这种背离巴黎公社原则,让广大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屈从于领导人的政策考虑的机会主义作法,为我国上层建筑状况留下长期制度缺陷。这种制度缺陷的严重危害在当时还不明显,但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 这种制度缺陷的严重危害性越发明显表露出来。
我国革命胜利后,57年了法律也未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这是社会主义史上前所未有的。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严重损害广大劳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作法能存在这么长时间,在社会主义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现在法制建设规划中,有这种、那种法律制定规划,却没有在哪年法律将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实行全民直选的规划。看来,全国人大的少数高官和法学界所谓“精英”,对有利资本利益的物权法草案的制定、通过特别急迫,但对有利于“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从而不利于他们通过更多有利资本利益的法律的全民直选特不热心。
由于我国乡、县两级人大才实行全面直选,市、省、国家的人大代表不实行直选, 实质上是让这几级的人大代表、人大官员的任或免完全与人民无关,使这几级人大代表构成很不合理。这在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表现尤其明显。构成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官员代表太多,作为人民主体的工人、农民的代表太少。“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百分之七十的构成现状,就曾大声疾呼‘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官员占到百分之七十,加上社会精英、企业家,恐怕非基层民众代表要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而这些人群的代表比重与他们在我国社会各阶层所占比重恰恰相反。也就是说,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大代表代表了百分之十几的人群,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民众只有百分之十几的代表……十届人大的2985名代表中,工农比例已经降到19%。而实际上,在这19%中也有许多水分。以有据可查的辽宁、湖南、云南、新疆四省区为例,辽宁省112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只有1名工段长、3名村支部书记(党委书记)——这3人中,有2人担任着企业董事长。湖南省118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属于工农身份的没有一名产业工人,只有3名村支部书记;云南省91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没有一位产业工人和农民;新疆6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能挨上产业工人边的有2位工程队队长(副队长),能挨上农民边的是1位村支部书记。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这19%的工农代表实际上是略胜于无。这种状况,是难以保证工人农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难以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的地位,也难以维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的切身利益。这样的代表构成,在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制衡中,基层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当然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保护,以工农为主体的庞大弱势群体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昆明池《应确保工农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地位》)
由于我国劳动人民不能直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的工人、农民代表极其少,使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不能广泛参与全国人大的事务,无法直接在全国人大上表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使工农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无法对全国人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通过的不少法律、法规不能表达广大劳动人民的意愿,甚至出现法律法规与劳动人民利益相背离的情况(例如个别全国人大高官要求“确保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形式,从法律上保护生产资料私有,从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这,是与劳动人民根本利益严重背离的),都是不足为怪的。
比较巴黎公社、苏联、古巴以及我国在国家机关民主建设上的经验教训,看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严重不足,也看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前进方向。因此,不管是广大劳动人民、还是党中央、全国人大,都应把实现各级人大代表全民直选,反对在“与国际接轨”名义下采用资本主义官员任免制度,采用苏联、古巴等采用的干部任免上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作法,作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最紧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