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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者:周新城   来源:红色文化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如下: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必须强调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它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最主要的内容。讲到我国政治制度,首先应该讲人民民主专政。有人往往忽视这一点,讲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时,只提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讲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不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当然很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一个重大区别,但它终究是政体,政体是国体的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在整个政治制度体系中,国体是第一位的,是最重要的。国体决定政体。相对于国体来说,政体是第二位的。然而近年来回避人民民主专政成为一种时尚(也许同有人竭力回避“专政”这个概念有关),谈论政治制度,很少有人提到人民民主专政;谈论政治体制改革,很少有人强调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不正常的。要知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撇开了人民民主专政,等于撇开了本质的东西,那就不可能讲清楚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

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叫人民民主专政),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总结1849年革命的教训,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实行“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马克思认为,提出“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是他的“新贡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列宁在同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进行斗争时,坚决捍卫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针对考茨基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权应该实行“纯粹民主”的观点,列宁指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把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当作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也就是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列宁选集》,第3卷,第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我们党在全国解放前夕,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中国人民几十年革命斗争积累起来的经验,明确指出,我国必须实行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而对反动派则实行专政,两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他强调,对敌对势力,我们决不施仁政。有人说,这是“极权政府”,毛泽东旗帜鲜明地指出,对反动派来说,千真万确是这样的,这一点应该写进宪法。他说,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502、15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956年,针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人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列宁主义的情况,毛泽东特地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过时’。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5、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把它规定为立国之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针对党内有人忽视、甚至反对提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邓小平特地强调,这一条的地位“不低于其他三条”。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1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今天,我们强调人民民主专政,这是由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决定的。社会主义革命是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取得胜利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科技上、军事上以及意识形态上还处于优势,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凭借这种优势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妄图在我国实现像苏联、东欧国家那样的和平演变。而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意识形态也出现了复杂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有一股政治势力,他们勾结外部力量,竭力想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有人甚至要求恢复封建农奴制度。这种斗争一直没有中断过。远的像1989年的“6·4”政治风波,2008年拉萨的“3·14”事件,年底的“零八宪章”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都是这种斗争的表现。最近审判的锋锐律师事务所的案子,又是一例。这些所谓“死磕派律师”接受国外的培训,利用某些敏感案件,组织和煽动群众,抹黑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力图颠覆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树欲静而风不止,这种阶级斗争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每一次斗争我们都是凭借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才得以平息。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没有强有力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在敌对势力进攻面前,能够保持政局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吗?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吗?

邓小平总结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教训,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依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江泽民也指出:“对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残害生命和危害国家政权的邪教,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我们必须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个问题上,要理直气壮。我们社会主义政权的专政力量不但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书生气十足。”[《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222、2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有人喜欢摆出“民主”的开明形象,爱惜自己的民主羽毛。他们把“民主”与“专政”对立起来,竭力回避讲专政,仿佛讲专政就会影响自己的民主形象。其实,“民主”与“专政”是一对相互无法分开的概念,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好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对一个阶级讲民主,必然要对与它敌对的阶级讲专政。在阶级社会里,有民主就有专政。光有民主没有专政的事,是不会有的。随着阶级的消灭,专政将会消失,同时民主这种政治形式也会消亡,像列宁说的那样,那时民主将成为一种习惯。

事实证明,在当前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确实是我们的不可以须臾离开的法宝。我国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为实践一再证明的客观真理。

只有到了阶级消灭、国家消亡的时候,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够退出历史舞台。

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体中的基本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形式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根据人民的意志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和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组织形式,这具体体现在: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第四,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避免了不同政权组织互相牵制,有利于提高政权运作的效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我们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流血牺牲、为人民民主长期奋斗取得的伟大胜利,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当然,这决不是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已经十全十美了。毋庸讳言,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少弊病,诸如官僚主义严重、机构臃肿、作风拖拉、工作效率不高等等,这说明我们必须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党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就为政治体制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方向。总的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关键是要加以完善。因此,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制度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抛开我们的优势,照搬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照搬他们的“三权分立”那一套体制。

那么,被有些人奉若神明的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呢?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互相制约,维持权力均衡。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三权”归根到底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三权分立”有利于调节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缓解它们之间的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但分立的“三权”之间也经常产生矛盾,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效率低下。但它给人以民主的外观,而把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巧妙地掩盖起来,便于欺骗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他们还可以利用“三权分立”来对付别的国家。邓小平说得好:“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麻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那些竭力推崇“三权分立”制度的人力图使人们相信,只要中国实行了“三权分立”,什么专制、官僚主义、腐败等等一切不合理现象、丑恶现象,都可以一扫而光。但是,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一下西方国家的历史,分析一下西方国家的现状,就会明白事实井非如此。

“三权分立”是由英国人洛克最早提出来,法国人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的。这种主张是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君主各种权力集于一身、影响资本主义发展的状况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的斗争中,“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制度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提高,资产阶级对政府的要求已不只限于保障个人自由,而且要求它调控经济运行,克服市场失灵,保证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这时,在他们看来,最好的政府已经不是“不管”或“管得少”的政府。于是“三权分立”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便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正因为这样,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即使在作为“三权分立”的典型的美国,也出现了要求各种权力机关相互合作的思潮,因为互相掣肘、互相牵制,导致权力磨擦、效率低下,这会给垄断资本对内统治、对外扩张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实践上,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的权力不断扩大,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国会的权力已经大大削弱,除了发挥监督作用外,政治上的主动权大部分让给了总统;而法院更显得微不足道,它的制衡作用,只有在具体诉讼中才得以体现。可见,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三权分立”的原则也在不断变化。

认为实行“三权分立”就可以杜绝专制、官僚主义、腐败等等不合理现象和丑恶现象,也是没有根据的无知妄说。如果真如此,那么,美国政府不顾广大人民和正义力量的反对,穷兵黩武,捏造理由,悍然入侵伊拉克,以致陷入泥潭,进退维谷.又该如何解释呢?果真如此,那么,美国等西方国家被曝光的“政治献金”、“走廊游说”、“金权政治”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和这个“门”那个“门”的丑闻,又该如何解释呢?在这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决不可能比社会主义制度优越。邓小平说得好:“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我们更应该看到,在西方国家里,不管实行“三权分立”也好,还是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也好,都只是资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都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一旦出现危及资产阶级统治的情况,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统治者都会赤裸裸地实行专政。例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因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都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者两者并罚。”美国共产党党纲上出理无产阶级专政的字样,其领导人就因此而身陷囹圄。这是一切颂扬美国“三权分立”是最民主的、最理想的制度的人所无法掩盖的事实。

我们反对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要否定对权力进行制约,而是要通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逐步形成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制约制度。要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体制和执行程序,保证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司法、检察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强国家监察部对国家干部的行政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真诚地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一句话,要努力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下去,就能够有效地发挥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作用。

毫无疑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加以完善。但改革必须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破坏、废除人民代表大会制。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坚定不移。

说到这里,我脑海里不禁浮现出列宁的教诲:“几百年来,国家都是按照资产阶级类型建立的,现在第一次找到了非资产阶级的国家形式。也许我们的机关还不好,但是据说,最先发明的那台蒸汽机也是不好的,甚至不清楚它是否开动过。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已经发明出来了。就算头一台蒸汽机从外形来看是不适用的,但是现在我们有了火车头。就算我们的国家机关糟透了,但它毕竟建立起来了,已经有了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无产阶级类型的国家已经创立。”[《列宁选集》,第4卷,第6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我觉得,我们也应该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尽管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完善,但同西方国家的模式相比,毕竟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我们只能使之更加完善,而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开历史的倒车。

三、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物质生产劳动过程中,在长期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相互团结、相互合作,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就是各民族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也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其他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之间存在许多差异,难免出现一些矛盾。少数民族往往处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地区,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如何妥善处理民族关系,是我们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大家知道,苏联在国家结构方面,实行的是联邦制,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的加盟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议会(最高苏维埃),选举自己的最高苏维埃主席,任命自己的部长会议主席(总理),基本上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框架,然后以这样的身份加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联邦制虽然充分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和特点,但有一个缺点:它为民族分离主义者提供了一个现成的框架,在特定条件下,容易解体。更何况联盟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自由!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苏联政局剧变,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被颠覆,统一的理想丧失,统一的组织保证——苏联共产党遭到解散,在这种情况下,苏联很快就解体了,各自治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这种局面,是当初设计联邦制的人始料不及的。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的,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值得深思。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对我国在国家结构层次上如何处理民族关系的问题作了深入的思考。建国初期,他在同李维汉的谈话中指出,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一)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成为不同的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中国的情况则不同。1954年在制定宪法时,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进一步确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而不实行联邦制,还同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有关。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向政协代表报告时就指出:今天帝国主义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有权实行自治。但这种区域自治,有两个前提: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绝不允许民族分裂、地区分裂,按照这一原则,我们还制订了《反国家分裂法》,从法律上保障国家的统一。一切藏独、疆独、台独、港独等等都是非法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区域自治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施,必须保证中央的绝对权威。

所以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政权“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这些规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同时强调了这些权力应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施。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整个中国的巩固、繁荣和发展,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各少数民族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讲到国家结构,不能光讲民族区域自治,而不讲单一制的统一国家。两方面一起讲,才是全面的。

四、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新型政党制度。它既不是像苏联那样的一党制,更不是像西方那样的多党制。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不是相互竞争和对立的关系,而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是平等、合作、协商、监督的关系。这种政党制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这种新型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政党制度,是历史地形成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建立了合作和协商共事的关系。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响应。1949年1月22日,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著名无党派民主人士55人联合发表《对时局的意见》,一致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成功和新中国之早日实现而奋斗。同年春,毛泽东指出,民主党派应“积极参政,共同建设新中国”。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在这种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但不是各党派轮流执政。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一度出现一种想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主党派没有必要存在了,不再需要多党合作了,可以实行像苏联那样的一党制。仿佛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就是一党制。其实,苏联实行一党制是被迫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经设想过多党合作,但在当时形势下,左派社会革命党等不仅拒绝合作,而且策划或者参与反革命叛乱,因而不得不实行一党制。中国国情与苏联完全不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主党派都表示,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下多党合作、平等协商的政党制度。毛泽东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口号,也是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产物。这个口号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它已经经过了好几年的酝酿。长期共存的思想已经存在很久了,到去年(即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建立,这些口号就明确提出来了”。毛泽东说:“凡属于一切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存在长期共存的政治基础。不仅要长期共存,而且要互相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34、2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这种政党制度,写进了我国的宪法。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在我国特有的政党制度中,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一直是我们与自由化分子分歧的焦点。有人指责,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没有经过选举。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任务就是要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必须通过选举来确定其合法性。这种说法是违反历史发展的实际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个阶级的政权被另一个阶级的政权所取代,并不是依靠什么选举,而总是通过革命斗争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长期的、艰苦的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宪法的,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共产党通过几十年革命斗争得来的执政地位,难道还要由谁来批准吗?说到“合法性”,关键是合谁的“法”。法,历来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国民党有国民党的法,共产党有共产党的法。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来衡量,国民党的执政是合法的,共产党本身就是非法的,更不用说共产党执政了;如果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角度看,国民党反动派的政权,不管它是不是选举产生的,都是不合法的,而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才是合法的。合法与否的标准,并不在于是否通过选举产生的,而要看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当然,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完善选举制度,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但是,决不能说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合法的。我们提出加强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而不是要以此来证明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合法性。

经常有人提出,宪法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不民主的,只有实行多党制才是民主的制度。他们认为,宪法上规定共产党的领导,是共产党对政权的霸占,是一种政治垄断,为了实现民主应该实行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对于善良的人们来说,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糊涂观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国家从来就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由代表统治阶级的政党掌握政权。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必须由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执政,才能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阶级的政党,可以在共产党领导下参政,但不能与共产党轮流执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无论是采取赤裸裸的军事统治还是采取多党制、议会民主,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其政治制度毫无例外都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两党轮流执政也好,多党自由竞争也好,上台的都是资产阶级政党。资产阶级在一定条件下,有时也允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乃至参加议会活动,但它是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允许了。1981年恩格斯在揭露资产阶级两党制的阶级实质和虚伪性时指出,美国两个轮流执政的政党是“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的,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恩格斯100多年前说的这段话,依然是对当今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多党制的写照。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还是实行多党制,决不是简单的民主不民主的问题,而是关系到能否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大问题。大家知道,一个国家的性质取决于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哪个阶级的政党掌握政权。社会主义国家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多党制,实际上就是不仅允许资产阶级政党存在,而且允许资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在当今国际上资本主义占有优势、国内仍然存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这就很容易导致政权易手,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性质。殷鉴不远,苏联东欧国家政局剧变、社会制度演变,无一不是从取消宪法上规定的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条款、实行多党制开始的。我国一些自由化人士借政治体制改革之机,竭力鼓吹取消共产党领导,其目的也是希望我国步苏联东欧国家的后尘,达到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对此,我们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怎么实现参政呢?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主协商:共产党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的意见,民主协商,取得共识,然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付诸实施。先协商,后投票,协商加投票,通过这种民主形式,实现各民主党派参政。协商民主,协商加投票,在高度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这种民主形式是中国人民的创造,它更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也使得决策更容易得到贯彻。要加强对协商民主优越性的宣传,破除对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的迷信。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是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重大发展。多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政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必须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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