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方向:主人翁意识与企业家精神的结合
白 钢
01
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国有企业
尽管单纯的公有制,如苏联长期实行的全民所有制,本身并不能够保证苏联经济-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核心之处,尚不在于西方经济学意义上所谓的“所有者悬置”,即因所有人都是所有者而造成无人对其实际行使所有权,这只触及此问题的表层维度,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个体制下形成的带有明显官僚等级制特征的人与人之间的依附性关系,这种等级制和依附性关系并没有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取消,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强化了。而当公有制被界定成是由国家代表所有人民来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时候,即公有制被化约为国有制的时候,就一问题便更显突出:生产资料所有意义上的平等本身不能够保证人和人关系的平等,人和人关系的不平等所导致的各种压迫性依附性的关系不断固化,会导向某种支配性的、奴役性的整体社会关系的塑造。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特征并不能够保证它的社会主义属性,单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样可以指向国家资本主义,这是列宁在推行“新经济政策”时已经明了的事实(这一阶段苏联的公有制企业是以德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为学习对象的,德国所发展的“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正是国家资本主义颇有生命力的体现形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而是说,单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还不足以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
对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维度上,丝毫不应弱化,而要大大加强才是,即以北欧国家的标准参照,公有制成份在其整体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之当下的中国要高得多。在中国当下的学术思想界乃至政府系统,一个颇为吊诡的现象是:大量支持以北欧国家为典范的民主社会主义作为其政治理念的人群,在经济领域中却支持进一步的去国有化和私有化。显然,这一人群所使用的逻辑是不统一的:如果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是一种中国所应学习效仿乃至追求的理想制度,参考挪威、瑞典、芬兰的国有企业比例占其国民经济的比例(根据2013世界贸易组织国别经济成分信息数据,分别为72%、68%和56%),对照当下中国国有经济在全国工业资产总额中不足百30%、在全国企业总资产中甚至不足20%的现实,则应当进一步提升(而绝非降低)国有企业在整体经济中的占比才是正道!
02
国有企业的问题与解决之道
尽管国有企业本身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原则在生产资料领域的体现。真正意义上社会主义企业有两重含义:第一,其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因而能够保证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地位的平等,即人与物关系的平等;第二,劳动者(包括基层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管理、运行、经营的方方面面,因而不存在依附性的、压迫性的人和人的关系,在人和人的关系上同样是平等的。
以此观照,国有企业基本可以保证第一条,即人和物的关系可以表现为相对平等的关系。但这种人与物关系的平等并非直接对应于人与人关系的平等。而人和人关系的真正平等,必然意味平等与觉悟这两种品质的有机结合。
各种对于国有企业存在之问题-弊端的批评意见,多集中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天然不适合进入到完全市场化竞争领域。持此类意见者往往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地解释为通过特殊的垄断地位所致,不承认或(更确切地说)不愿承认国有企业可能在高度竞争化的市场环境中凭借自身力量成为优胜者。
对于此类意见的回应:第一,这种对国有企业的表述本身是很不客观的,完全可以举出诸多反例,如在机械制造领域和建筑工程领域,有非常好的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看都有非常强的竞争力;第二,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要看以何种参照系来对比衡量。把类似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超大型国企,和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来比较决策效率,是非常荒谬的。这个意义上的效率低下更大程度上是由它的规模和因为这个规模所形成的等级制度、漫长的决策链条-机制相应的,而这恰恰是传统的带有垂直科层化特征的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企业所共有的特征。
自然,这样的理论在某种层面上也触到了现实:人是有自我的私利和私欲的,而国有企业中人的私利和私欲,在一种严格监管的机制下,显然是受到压抑的。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某些人将国有改革的路径描绘为充分承认这种私利与私欲的合理性,进而鼓励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以将企业私有化形式转为企业所有者,通过承认其私利私欲进而将其加倍放大,从而催生所谓的“企业家精神”。
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何替国有企业辩护的呼声在舆论上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因为国有企业的机制确实压抑着内部成员特别是管理层的私利私欲,而企业家精神在今天往往被表述为企业家这一群体的抱负、意愿、规划、图谋、利益诉求。依照这一逻辑,让制度性地压抑人的私利私欲的国有企业,和一个充分肯定乃至激励人的私利私欲的企业进行竞争,会天然地处于下风。传统国企给人留下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缺乏能动性的印象,其实正是对上述情境的反映(尽管往往是流于表面且高度情绪化的反映)。如果不能走出将人的本质视作追求自利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假设,就不可能真正摆脱这种逻辑的压制束缚。
要破除这种将人简化为理性人、将理性简化为工具理性乃至利益算计的迷信,根本在于,要承认:1. 人的本质并不是恒常不变的,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关并伴随社会历史情境的变化而呈现新的形态;2. 人的本质是极丰富复杂的,有着若干不同的维度,并始终包含着在不同纬度间迁变跨越的可能。以自利为核心特侦的的“经济人”,只是人的本质中伴随着私有制的历史条件而生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极大强化的一个维度,这既非人本质的全部,很大程度上甚至很难被描述成人的专有特征。事实上,这种意义上的“经济人”更近于对人的动物性本能(如趋利避害、自我保全、欲望满足等等)的描述,但人之为人,恰恰在于,除了作为欲望动物之外,还会提“人之异于禽兽几希”这样的问题,还有超越动物本能的更高追求。即便是按照西方心理学中较为粗浅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理性人”或“经济人”也只符合最低端的生理需要与安全需要,而无法有效满足这之上的情感与归属需要、尊重的需要,更谈不上自我实现的需要。
如果说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在高度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能够体现出相对于私有企业的整体性优势,那么根本就在于它能够激发员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能动性的,就是能让自己的成员--从高级管理者到中层干部到基层工作人员,都焕发出强烈的觉悟。当他们以有觉悟的主人翁的态度参与企业的规划、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的每一环节,就能够克服因抑制人的私利和私欲而带来的效能低下、动力匮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原本呈现被描述为压抑性的规则制度,会转化为人的自觉自律的体现。
03
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方向:主人翁意识与企业家精神的结合
在这个意义上,国有企业改革确实是必要的,但这个改革的路径方向不应是一般性的引入外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尝试:这种大而化之的混改只可能是浮于表面,中国当下国有经济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已经很低了,改变国有企业性质要极为慎重,至少不应再是鼓励的方向。真正有内在合理性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在于,探索建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发挥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性的完整机制,能有效激发参与者的觉悟,并且让被激发的觉悟有效地贯彻体现到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
2016年8月,周建明、鄢一龙、何建宇和我前往洛阳的中信重工调研,收获很大。在座谈过程中,我们不但接触了企业的中高层干部,而且和车间组长这样的基层干部和技术工人的代表--大工匠进行了交流。大工匠是在技术工人序列中成长起来的科学家和发明家,企业给他提供了工作室和一些经费,可以团结一批技术尖子,以大工匠工作室为依托自主搞技术攻关和发明革新。和基层干部工人交流的一个极重要的感受是,他们真的有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意识,觉得企业的命运就是自己的命运,确实是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这个企业命运共同体之中。正是有这样一批具有觉悟和主体精神的员工,中信重工不但是一个国有企业,更是一个社会主义企业。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点。
如果说还有什么不足,那么就是中信重工的各级干部与员工(尤其是基层的代表),基本还是在自己所处的层面上考虑问题,他们的主体能动精神还没有上升到整个公司层面,特别是还缺乏一种类似“鞍钢宪法”式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总结,即一种系统完整的调动发挥各级员工主人翁精神、全面参与企业工作-管理的机制。而这恰恰是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最应着力的方向。这才能根本性地扭转国有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才能进而“理直气壮”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沿着这一路向前进,才会发现国有企业里的党组织的重要性,或说,党组织在企业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中信重工的党员比例相当高,基本上所有的基层骨干都是党员,车间主任一般也同时是车间党小组组长。因为共产党最根本的定位即是先锋队组织--一种具有高度觉悟的组织,激发企业各级员工的觉悟与主体性,本质正在于使之超越寻常庸碌的属性,成为真正的先锋队成员。在这个意义上,国有企业改革与企业党建是高度相关的,激活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的活性,正是企业保持蓬勃生机的保障。
这些年来一种突出的舆论倾向是,企业层面谈“主人翁意识”的甚为稀有,取而代之的是对“企业家精神”的不断强调。这种“企业家精神”把单个的企业家作为企业活力的源泉,将之视为企业唯一的主人翁,把企业活动视作其意志的延伸。这种个人主导乃至主宰式的“企业家精神”,将企业的其它参与者都视作企业家实现自我价值加以利用的对象-工具,且不说它绝不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所应该追求效仿的目标,就算在非公有制的企业中,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新型企业,早已在实践中以自己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扬弃了这种个人主义-独狼式的“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而这批互联网企业,尽管其所有制形式并非国有,但企业内部关系是较为平等的,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精神构成了这类企业核心的价值观,这是社会主义的文明论品质超越单纯的所有制在新的经济形态中的体现,应引起高度重视!新时代的《鞍钢宪法》应该充分汲取、吸收、借鉴这类对应于新经济形态的企业实践经验,形成一种将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的鲜活机制与实践。
(作者:白钢,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秘书长,著名语言学家和世界史-宗教史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