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决定,从今年起上调国有独资央企税后红利的上缴比例5个百分点。国有独资央企分为五个类别,税后红利上缴比例提高后,一类独资央企税后红利上缴比例调高至25%;二类调高至20%;三类调高至15%;四类调高至10%;五类独资央企继续免缴。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到了网络“大喇叭”的嘴里,吐出来的依然是对上调比例太低的极度不满。不满者的理论依据是国企归全民所有,其税后红利自然要全部归全民享有。尤其是在当下,国家尚有大量民生欠账需要尽快填平补齐,社保基金又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由是,这几年介入凡有学者和网络“大喇叭”主张甚至渲染国企红利“全民享有”论,总能在民间形成分贝颇高的附和声。换言之,“全民享有”论的渲染者似乎占据了替全体民众诉求合法利益的道德制高点。
财政部近日决定,从今年起上调国有独资央企税后红利的上缴比例。
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那一轮已被历史证明具有战略意义的国企大改制,留下来的国企总体已涅槃为中国经济的精华部分。借中国入世之天时,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集团持续十年大发展的势头仍将继续延续,尤其是三中全会作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兴趣的网友可参阅笔者去年11月20日在观察者网所发《“混合所有制经济”大有玄机》一文)之高瞻远瞩的战略安排后,在毫不动摇地坚守国资国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绝对“控股权”之前提下,通过大量汲纳民资参股国企,实现国企国资对民企民资紧密的“利益捆绑”,构筑新世纪更大规模、更具影响力的由国企国资主导的“经济统一战线”,以进一步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
以此为基,尽管最近两三年受全球经济大气候和国内结构调整力度空前之影响,国企发展步履有所放缓,但若以2020年作为观察评价坐标,笔者坚信国企继续做大做强的大趋势不可能被颠覆和扭转。由是,国企赢利能力和赢利总量将继续呈不断增长态势。有鉴于此,笔者也主张用于民生改善的国企红利,其上缴比例理当水涨船高。其实,中央的想法与民意的诉求并无二致而且高度契合,按三中全会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所框定的目标之一,到2020年,国企上缴红利要力争达到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30%左右。
然而,笔者立场鲜明地反对某些“全民享有”论者所鼓吹的年年“榨干”国企红利的企图,更坚信政治上异常清醒的以习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中共执政团队,绝对能识破“全民享有”论鼓吹者的“醉翁之意不在红利本身”。
这些年,每当国企出现腐败丑闻、国企出现经营失误,国企出现过度福利和过度薪水、国企经营状态出现波动、国企海外并购出现不可避免的失误、国企海外扩张出现阶段性浮亏,或国家对继续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时(譬如去年深秋的三中全会前后),“国企私有化”沉渣就会重新泛起,而对“国企私有化”鼓吹的最起劲的往往是某些专家与学者。由于他(她)们身披自封的著名经济学家的外衣,因而蛊惑力不小,每次总能“唬”住一大批民众裹挟舆论。幸好,从十八大政治报告再到三中全会《决定》,两次对国企国资乃至整个公有制经济基础作了毫无妥协余地的重申和强调,致使“国企私有化”论的鼓吹者特无奈、特郁闷、特憋屈,只能转而重打“全民享有”之民意旗号,鼓吹年年“榨干”国企红利。恕笔者直言,“榨干”红利说穿了无非是“国企私有化”论调的一个“温柔”翻板。所不同的是,它不像直接鼓吹私有化那么刺耳,而且还披着为全民谋利的诉求正当性的美丽外衣。
就此,笔者愿在本文中亮出国企从来不是全民“摇钱树”的观点,梳理和澄清围绕国企红利该如何分配所长期存在的种种似是而非:
国家处置国企红利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两个历史阶段。
计划经济阶段,国企不分大小,其年度红利(内含税收)全额上缴国库。国企维持再生产的流动资金,包括国企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全部由国家根据下一年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全额下拨。年复一年作此循环。
改革开放阶段抑或说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国企红利的处置又相继经历了四个演进阶段。
阶段一,1985年起步的国企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国企被计划统得太死。于是国企改革从“扩大国企自主权”始。随之,国企年度红利被分切为两个部分:对国家下达的利润计划,国企若能完成仍须全额上缴国库,国企再生产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继续由国家按计划下拨。但改革所开的第一个口子是:国企若超额完成利润,超额部分由国家与国企按事先约定分配。留给国企的那部分再由国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再次分切,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再生产,另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改善。于是,中国国企有了针对员工的基本固定的月度奖金发放制度。
阶段二,大约在1988年前后,国企开始普遍推行承包制。此阶段国家依然对国企下达年度利润指标,但改革的基本机理已进化,“缴足国家的,剩余利润全部归国企自行处置”。与此同时,由于国内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已分拆出“工、农、中、建”四大行,交通银行亦重新复办。故而,这一阶段的改革同时确定,国企再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尤其是再发展资金,从以往的国家全额下拨,开始改为由企业向新组建不久的“五大商业银行”贷款解决(也有的是解决一部分)。
阶段三,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开始对国企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实行“断奶”新政,国家只对国企依法征税,税后利润则全额留给国企自主支配(当然国家对国企利润依然由用途限制,不允许全部“分光吃光”)。与此同时,原则上国家不再对国企的“生老病死”承担无限责任(尤其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企),但对处于国民经济命脉地位的国企,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情势,仍会不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资金补贴。
阶段四,以央企为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延续至今,除少数国有独资央企譬如中国烟草之外,其余留存下来的央企纷纷经历了股份制改造,继而陆续实现了海内外上市,脱胎为面对国内或面对全球的市场化的公众公司。上市央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整体上市,譬如工商银行等,其企业属性由原先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身为仍有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另一类则采取主业资产上市或优质经营资产上市,譬如中化集团,其主业资产上市后冠名“中化国际”,但上面的集团公司中化集团,则成为代表国家控股“中化国际”的母公司依然独立存在。由是,对整体上市央企的利润处置,譬如工商银行,国家所得的大头主要就是税收,至于税后利润,则首先要由全体中外股东经董事会决议进行分红在先。至于部分上市央企譬如中化集团,该集团所得税后利润最多(即使不考虑“中化国际”的再发展)只能是“中化国际”年度税后利润中按母公司持股权比例所能切割的那一部分,剩余的归其它股东进行支配。
阶段四因情况更复杂,笔者还要多说几句:
第一,就如工商银行这样的整体上市公司,虽国资委仍是其控股股东之一,但国资委也不能将按控股权比例分到的红利悉数上收。这其中不为常人所察的问题是,如果大多数中外股东在分红时主张将年度红利留出一部分以增资扩股方式补充工商银行的资本金时,国资委也得尊重并执行董事会决议,否则,它将意味着国资委对工商银行所控股权比例的“缩水”。控股权即控制权,控制权即话语权,关乎国家经济基础之所有制属性。所以,即使处在极端情形下,譬如国家发生财政危机时,国资委对工商银行税后红利的处置,也得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能自行其事;
第二,鉴于眼下的央企已分化为国有独资、整体上市、部分资产上市但依然保持国有控股等多个类别,财政部此番所发布的调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5个百分点之文件,才特意加上“中央国有独资”这顶帽子。这说明,就当下的央企,财政部与国资委等真正可行使红利上收权的,只主要集中在国有独资央企这个层面。由是,当某些舆论闻工商银行去年税后利润高达2629亿元(已多年荣膺全球利润第一的上市银行)就气不打一处来,立即不分青红皂白,愤愤然责问工商银行向国家(全民)上缴了多少红利时,就让人有些哭笑不得了。假如民众对工商银行上市后的企业属性一知半解而“义愤填膺”尚情有可原的话,作为国资委则必须依法依律行权。
第三,即使如中国烟草,其虽说仍是极少数被保留的国有独资央企,但其税后利润国家也不能全额收入国库,否则,中国烟草必需的再发展资金,难道非得退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由国家全额拨付么?人们不妨就此问一句:如此开改革倒车舆论会答应么?惟一可以料定的是,果真这么做,将此“上纲上线”至“政治高度”大加痛批的,一定仍是一个劲鼓吹“分光吃光”全部国企红利的那拨人!
第四,2007年之前,不分央企的类别,其税后红利全部用于维持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国家分文不取。2007年之后,央企按类别不同开始向国家重新上缴一定比例的红利。把本次上调计算在内,7年间相继上调了3次,2020年如果央企发展顺风顺水,应当还会继续上调若干次。然而,从继续做大尤其是做强国企的战略目标出发,就算到2020年能如期实现上缴红利平均达到30%的比例,国家也不可能将全部所获红利直接用于给全民发“红包”。到那时,与2008年以来的做法一样,国家所收缴的国企红利之大头,仍然必须首先用来支持国有经济结构重组优化,产业“上档升级”,支持新兴战略产业培育和发展,开展境外资产并购及技贸合作,以进一步把国有经济的蛋糕做大。也即遵循循序渐进、量入为出之原则,为改善民生提供更多的可用资金。
建立于以上客观分析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明辨诸多是与非:
其一,从建国后的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未来坚持公有制主导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从来就不可能充当全民“摇钱树” 的惟一角色。
其二,即使不计较极端的“全民享有”论鼓吹者“榨干”国企的“另有所图”,仅从建国以来国企红利处置所经历的四个阶段出发,国企红利也不可能重新回到全额上缴国库的老路上去,否则,历经三十年的国企利润处置改革将重回改革之起点。
其三,民谚说得好,连麻雀也知晓要留三日余粮。这么大一个国家,13.5亿人口,内部发展又极不平衡,在发展问题远未根本解决之前,怎么可能被民粹主义的极端利益诉求牵着鼻子走,年年把国企红利“分光吃光”?!可见,就国企红利的分配,民众的心理预期亦不能脱离发展阶段实际。
其四,既然量入为出的民生改善只能立足于发展为前提,用国企红利来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与改善民生并不矛盾,更非背向而行。
其五,循序渐进式的上调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包括日后还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红利,对国企国资既是压力亦是动力,以倒逼国企国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其六,当下及今后一个时期,对国企红利的关注,理性、建设性的舆论当把关注和监督的重点置于国企所留红利的使用监督环节,尽量减少“红利浪费”、“红利挥霍”乃至“红利腐败”。